從「生命」到「垃圾」,是台灣流浪犬貓的真實寫照。儘管動物保護法(1998)實施以來,政府花費大量公帑「改善」牠們的待遇,「流浪動物」被當作「垃圾」對待的現象始終沒有徹底根絕過。
最具有將流浪犬貓視為「垃圾」意涵的動物「保護」政策,莫過於多數縣市仍將「捕犬」工作劃歸為清潔隊的業務【見圖例】。另一方面,雖然多數縣市的犬貓收容業務,已回歸農政單位(農業局、建設局、經濟局或產業發展局等),但不是以「保護」(保護犬貓流落在外的各種危險,也保護用路人)為基礎,而是以「移除」垃圾或障礙物為基調(目的是不妨礙人)的捕抓政策,使得流浪犬貓被捕抓時,不是傷痕累累就是極度驚恐到精疲力竭。因此到要移交給「保護」的收容單位時,犬貓的狀況都極為糟糕。而捕捉、收容分屬不同單位,也常發生執行動物移交作業時,雙方互推責任、工作的情況。
我們從留置、收容場所開始,系統檢視台灣流浪犬貓動物福利問題,意味必須回溯牠們被「捕抓」、被棄養、被飼養、被買賣、被繁殖的一生中,「良好動物福利」觀念與實際的欠缺。換言之,如果政府的動物保護政策,實際上卻只是末端的動物「管理」政策;只是偶而強調民眾要有「愛心」,而不是以保護動物的「動物福利」為基準來施政,那麼單就收容所的問題來看,只要求「捕犬」人員、收容所工作人員來改善犬貓的動物福利,可以說是「緣木求魚」。
以下便從留置、收容場所開始,檢視台灣流浪犬貓的「動物福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