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從收容留置開始 收容所與動物福利 行動參與 從1949以來 政策建言 討論與回應 最新消息 捐款支持
  • 認識動物福利
  • 如何看收容所
  • 收容所動物福利問題
  • 認識收容所的動物福利問題
      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  
     
    十三、 認養後追蹤
     
     

      「認養率」只是數字,無論有人認領養,或沒有人認領養,只要動物活著,牠們的福利就應該受到法律的基本保障。政府應該重視的不只是認養率,或只辦認養活動,卻不管送養後的動物福利問題。

       許多收容所認為,送養都不容易了,哪還有餘力再追蹤。且工作人員也會害怕追蹤後發現動物雖然還不至於被虐待,卻過的不好。而自己在法律上、情感上,甚或現實狀況下,又沒有立場要求沒入,或請飼主歸還動物。

       此環節的執行現況和動物福利問題,說明如下表:

    現況 動物福利問題
    1. 幾乎沒有收容所會主動追蹤動物送養後的情況。
    2. 多數收容所會消極的告訴認養人,發現不適合或不能繼續飼養,就請帶回收容所。
    1. 追蹤認養動物狀況過程本身,就是「飼主責任」的機會教育,讓飼主更瞭解正確對待動物的方式、觀念、訓練方法,或發掘是否隱含違法繁殖買賣、虐待的情況。
     
      回目錄  
     
    十四、 動物保定
     
     

      收容所內有許多機會需要將動物適當的保定,例如點交、掃瞄晶片、醫療、認領養及安樂死作業等。如果工作人員缺乏周全正確的動物行為認知,且平時少和動物有密切的接觸,難以判斷動物的反應和個性,就很難做好這個工作,以致於影響動物福利。

       防咬手套既厚且重,戴上後手指頭不方便彎曲使力,因此工作人員並不喜歡使用,習慣徒手、或以捕犬桿固定動物。不過徒手操作時會擔心被咬或髒,因此常用抓住「動物脖子和背部皮毛」的方式,提起、搬運動物,藉以避免讓自己的身體和動物有貼身接觸【見圖例】。而其他保定用具如毛巾、網子、嘴套等用完還得清洗,只有捕犬桿被認為是最快速方便的工具,用完不需清洗,還可保持人與動物之間的一段安全距離。

       此環節的執行現況和動物福利問題,說明如下表:

    現況 動物福利問題
    動物保定常見於抽血或注射作業。如動物認領植入晶片、或進行醫療、絕育、安樂死前的皮下、靜脈注射,此時動物常因恐懼或疼痛而掙扎扭動,收容所習慣以捕犬桿、網子、防咬手套、嘴套、伊莉莎白頸圈、或以人牆或任何工具逼到角落等方式固定動物。
    1.  透過平日餵養觀察應可得知有些動物個性溫馴,其實不需使用任何工具,以溫和友善平緩的方式直接貼身撫抱,更能避免驚嚇動物。
    2. 許多保定工具上都留有他隻動物的氣味、糞、血、毛髮等,讓動物對保定工具異常恐懼,若需使用也應於每次用畢後確實清洗乾淨。
    3. 動物掙扎扭動時的力量頗大,有時需1-2人同時協助保定,另一人(獸醫)才有辦法打針或檢查傷口。但人越多,動物其實也會越驚恐,此時適當的以毛巾覆蓋、或注射微量鎮靜藥物,都應該是可以考慮的作法。否則越是逼迫動物,動物越緊張,人和動物同時都會受傷。
     
      回目錄  
     
    十五、 醫療、術後照顧
     
     

      動物保護法第11條規定:「飼主對於受傷或罹病之動物,應給與必要之醫療」,也是動物有「免於疾病和傷害之自由」的具體規範,但台灣各地絕大部分收容所,根本沒有動物醫療機制。

       另一方面,少部分收容所配置獸醫,但常有收容量過大,甚至空間額滿的壓力。或是缺乏適當的醫療及術後安置籠舍,也會影響獸醫對於傷病動物的醫療熱忱,當醫療手術後的動物一再因術後感染而死亡時,對獸醫是很大的打擊和否定。

       部分收容所獸醫在空間與時間的壓力下,仍會堅持須讓動物休養恢復至一定程度後,才能交由認養人帶回。一方面是擔心認養人不具備照顧傷病動物的知識、能力,另一方面其實也是擔心動物領回後若再發生疾病或死亡,會有醫療糾紛、責任釐清、醫療賠償等問題。

       此環節的執行現況和動物福利問題,說明如下表:

    現況 動物福利問題
    1. 少數收容所會主動將動物絕育、並待其恢復後,再交由認養人帶回。
    2. 少數收容所會在收容期間對重大傷病動物施予緊急醫療處理,但對於哪種情況才需要醫療,定義不明確。
    3. 絕大部分收容所並沒有提供術後動物適當的恢復環境及照料,甚至根本沒有任何動物醫療機制。【見圖例
    1. 大部分的收容所缺乏足夠的動物醫護人力(獸醫、動物照護員、義工)、能力(藥品、技術),也缺乏醫療、術後照顧的適當環境,因此進入收容所的動物,很難獲得即時的醫療照護,輕者任其疼痛(頂多給消炎藥物)、傷重者則任其死亡或施予緊急安樂死。
    2. 醫療、麻醉、或手術後動物,需要單獨安置及乾燥溫暖的環境,才能保護其不被其他動物騷擾攻擊,並保持傷口乾燥避免發炎加重病情,但多數的收容所空間稠密,沒有能力提供隔離籠舍。
     
      回目錄  
     
    十六、 安樂、與緊急人道安樂措施
     
     

      收容所的動物安樂死基本上有二種。一是依據動保法第12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經通知或公告逾七日而無人認領、認養或無適當處置之動物」;二是依據動保法第12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為解除動物傷病之痛苦」,即「緊急人道安樂死」。

       針對罹患重病、傳染病、和正在承受嚴重的疼痛、年齡太老或太幼小而無法自主行動與進食的動物,若只考量執行方便,一律等到七天後再集中安樂死,是不人道也不合乎法律的作法。

       對於什麼程度的動物傷病需要考慮緊急安樂死,以及何種條件的動物會優先列入安樂死名單,收容所應制定緊急安樂死政策,以解除該動物本身的痛苦,同時維護動物福利。

       不過,動物「安樂死」與否,涉及獸醫對於動物傷病判斷的專業程度、也涉及動物倫理的辯論與釐清。即使有編制獸醫的收容所,其常設獸醫通常都不願意執行安樂死,就算需要緊急人道安樂死,也幾乎都會排斥。認為不符合「行政獸醫」或「醫療獸醫」的角色(「殺狗」非我業務範圍)。

       而社會對動物究竟該不該被「安樂死」,也常淪為「愛」狗者與(被指為)「不愛」狗者的對立爭辯。讓收容所及安樂死承包獸醫除了背負倫理壓力外、也背負輿論壓力,不敢讓安樂死作業公開。這樣的結果是,安樂死不是從此就消失了,而是不能在枱面上被討論、被監督,只能黑箱進行。

       此環節的執行現況和動物福利問題,說明如下表:

    現況 動物福利問題
    1.  全台灣的動物收容所對於安樂死作業均不對外公開。
    2. 多數收容所的安樂死業務非由所內的獸醫師執行,而是採公開招標,由各縣市執業獸醫師競標,但通常參加競標的獸醫很少,得標者相當固定。
    3. 收容所缺乏一套對於安樂死動物的篩檢標準!即便少數收容所有類似規範,但不對外公開、或根本無力執行。
    4. 少數收容所會在收容期間對重大傷病動物施予緊急安樂死,但對於哪種程度才需要緊急安樂死,定義不明、缺乏討論,不同收容所、甚至同一收容所不同獸醫,都可能會因經驗、專業不同,而有不同的判斷。
    5. 5. 按農委會規定,施行安樂死限用巴比妥酸鹽(sodium pentobarbital)藥物,以靜脈注射方式處理,若無法直接保定以進行靜脈注射,則可先施打鎮靜藥物,待動物昏迷後再靜脈注射。
    1.  許多收容所沒有常設獸醫,必須等到固定執行時間,才能由承包安樂死的獸醫施予緊急人道處理,此時動物可能已經疼痛數天、或早已休克死亡。
    2. 「緊急人道安樂死政策」並不是一套死板的標準作業流程,而是基於人道精神,儘可能的保障個體生命的福利──免除疼痛、恐懼的基本需求。因此必須依照個體狀況的差異、外在條件(如醫療後送養機率)等來調整。換言之,動物的醫療或安樂死作業也需要討論機制。專業與專業之間,甚至專業與非專業的關心者之間,應可共同討論、共同決定,尋求兼顧群體與個體福利的最佳方案。以審慎、共同參與的態度面對每一動物個體的生命,才能釐清每位參與安樂死作業者心中的倫理衝突。
    3. 安樂死動物的「篩檢標準」應奠基於動物的健康與行為評估,而非僅著眼於「消化流浪動物數量」。
    4. 安樂死作業不公開,民眾無法監督是否為靜脈注射?是否使用鎮靜藥物?注射劑量是否充分?是否確定動物死亡後才冷凍或焚化?保定、搬運、注射過程是否維護基本的動物福利,讓動物能「免於緊迫和恐懼」?
    5. 如果晶片掃瞄作業不細緻、精準,也可能讓許多「有主」(有犬籍登記)的家犬冤死!
     
      回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