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所的動物安樂死基本上有二種。一是依據動保法第12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經通知或公告逾七日而無人認領、認養或無適當處置之動物」;二是依據動保法第12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為解除動物傷病之痛苦」,即「緊急人道安樂死」。
針對罹患重病、傳染病、和正在承受嚴重的疼痛、年齡太老或太幼小而無法自主行動與進食的動物,若只考量執行方便,一律等到七天後再集中安樂死,是不人道也不合乎法律的作法。
對於什麼程度的動物傷病需要考慮緊急安樂死,以及何種條件的動物會優先列入安樂死名單,收容所應制定緊急安樂死政策,以解除該動物本身的痛苦,同時維護動物福利。
不過,動物「安樂死」與否,涉及獸醫對於動物傷病判斷的專業程度、也涉及動物倫理的辯論與釐清。即使有編制獸醫的收容所,其常設獸醫通常都不願意執行安樂死,就算需要緊急人道安樂死,也幾乎都會排斥。認為不符合「行政獸醫」或「醫療獸醫」的角色(「殺狗」非我業務範圍)。
而社會對動物究竟該不該被「安樂死」,也常淪為「愛」狗者與(被指為)「不愛」狗者的對立爭辯。讓收容所及安樂死承包獸醫除了背負倫理壓力外、也背負輿論壓力,不敢讓安樂死作業公開。這樣的結果是,安樂死不是從此就消失了,而是不能在枱面上被討論、被監督,只能黑箱進行。
此環節的執行現況和動物福利問題,說明如下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