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台灣成為地球上第 54 個國家通過立法「保護動物」之後,動物有了另一種被揶揄的理由。尤其是在發生特殊而且「勁爆」的兒童、婦女、或勞工受虐事件當下,簡單來說,總有人喜歡拿各種人權被踐踏的「特例」,來跟想像中的動物地位已被「普遍提升」相比!好像一時之間,豬權狗權貓權都比人要尊貴許多了。
其實,除了少數中的少數「進對家庭」以及「跟對人」的同伴動物,能夠以「主人」為貴之外,地球上成千上萬的動物,往往連基本的生理需求都無法獲得滿足,更別說牠們也有發展心理、行為及社群互動的需求了。種種被嚴重剝削的情事,如果發生在人身上,往往會被形容是「人比豬狗還不如」,而如果豬狗的遭遇更不堪,「動物比人還不如」這樣的陳述,可能不僅無法被認同,甚或還會被他人譏斥。
動物保護法第五、六條分別規定:「飼主 …… 應避免其所飼養之動物遭受不必要之騷擾、虐待或傷害」、「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同樣受到「立法」保護,兒童、婦女或勞工一旦受到「騷擾、虐待或傷害」,若有任何爭議,其焦點應該是程度、真實性以及如何發生的問題,而不會有人辯駁(至少是公開的說)哪些虐待或傷害是「必要」、「有故」或沒有「惡意」。但若換做是動物,原來用以「排除正當利用動物」的用詞,卻可能成了犯行的保護傘,或是執法官員瀆職或甚至是不作為的理由。
任何人都有不被騷擾、虐待、傷害的自由這樣的權利,卻也不是天上掉下來的禮物。真正尊重每一個體生命的普世價值,還需要普世人的努力,而且要努力很久。
國際動保團體已於 2000 年聯合提出「動物福利普世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forthe Welfare of Animals),希望推動聯合國層次的人道關懷--透過推動各國政府簽署,讓所有國家和各國人民,都能夠用所有適當的方法推廣動物福利;並承諾在各國與國際層次,採取各種進步的措施有效保障各種動物的福祉,讓牠們享有基本的五大自由 —— 包括免於飢渴、免於不適、免於痛苦、疾病與傷害、免於恐懼與緊迫、能夠表現正常行為等五項基本福利。
推動聯合國層次的人道關懷,是一條漫長的路。就好像經過 30 年的努力,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在 1959 年通過公佈《兒童權利宣言》,再經 30 年後,才於 1989 年通過《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為兒童的基本權利奠定國際性的法律依據。台灣雖非聯合國會員,但政府與民眾若能主動表示支持「動物福利普世宣言」,可展現我國積極落實動物福利的決心,承擔地球村一份子的責任,一同協力守護地球上的其他生靈。【 2005 世界動物日-動物影展】活動,除了以動物影片喚起民眾對動物權益的關注,也期待台灣能站在這個文明新浪潮的前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