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於87年11月4日(1998)完成動物保護立法、公佈實施,此後歷經6次修正。雖說保護範圍涵蓋所有人為管領之「脊椎動物」,實際上,無論是法條內容比例,或是從政府施政重點來看,都還是以同伴動物,而且是「狗」為重心。但檢視幾年來的新聞報導即可發現,台灣流浪動物的種類已從流浪狗,“發展”到流浪貓 【註5】、進而到流浪兔 【註6】 …等,所衍生的棄養、捕捉、收容等問題也一再重演。
動物保護立法後10年間,農委會針對動物保護工作,訂定過許多規範 【註7】、推動過許多措施、舉辦過許多活動。【請見本網站「從1949以來」單元】其中和流浪狗問題相關的政策,包含委託學者調查台灣流浪狗、與家犬數量 【註8】,辦理過多次全國收容所評鑑 【註9】,以及每年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流浪犬收容(建置修繕)、安樂死工作 【註10】,從1999~2008年已投入3億7420萬元【見附表四】,而全國(含離島)25縣市除了「雲林縣」【註11】 、「苗栗縣」之外,皆已設置公立流浪動物收容所。
但無論是根據新聞報導、義工檢舉資料,或是本會三、四年來無數次的田野調查,我們發現各地收容所動物福利的狀況,除了部分硬體設施略有改善外,許多現象仍是「十年如一日」,並沒有實質的突破。從捕捉、收容、到安樂死過程,動物虐待、疏忽、甚至受傷、死亡的事件屢屢發生。例如花蓮吉安收容所、台中市留置所、苗栗竹南留置所發生過狗吃狗事件;流浪狗捕捉不當,造成糾紛或動物傷害的案例也時有所聞。
於此同時,民間要求「以絕育代替撲殺」的呼聲越來越高,因此從中央到地方政府,也都多多少少、陸陸續續編列經費推廣「家犬、流浪犬」絕育。表面看來,政府與民間都希望能從源頭解決流浪犬問題。
另一方面,社會大眾著重在「愛心、愛護」的動物態度,也表現在媒體報導上:有關動物救援--多被報導為突顯愛心的新聞事件,或突顯殘酷──越來越多有關虐待犬貓的新聞被揭露。
2007年一件虐貓事件,加上動保團體的後續修法行動,甚至促成動物保護法納入刑罰。可見動保法立法以來,政府在同伴動物「保護」的工作上,的確花了不少錢、做了不少事。許多也是正面的發展,應予肯定。
但是,為什麼這些「保護」政策,無法扭轉流浪動物數量遞增和公立收容所動物福利不佳的現象,其關連性為何?我們想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