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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體檢政府動物保護政策、施政及「全台流浪犬、貓留置收容狀況」調查
    分析報告
    作者: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
    陸、政策檢討

      即然無論是「消滅狂犬病」、「管理流浪狗」或是「流浪狗減量」,基本上還是不脫「捕捉與撲殺」這個方式,而捉與殺的數量也還是處於增加的趨勢。那麼立法保護的意義在哪裡?保護什麼?追究、懲罰嚴重虐待動物而鬧出新聞的人,就是「防止」虐待動物了、「保護動物」了嗎?以下分別從減量與防虐兩個大方向,進一步分析。

    一、末端減量─捕捉、收容、認領養與安樂死
      流浪狗減量,眾所期待。基於現實,也必須標本兼治。也就是說,末端減量與源頭減量,必須雙管齊下。所謂末端減量,就是流浪狗的保護(捕捉)、收容、認領養與安樂死。而源頭減量則包括寵物註記與登記、寵物產業(繁殖與買賣)管理,寵物絕育與飼主責任,以及非常重要,但往往被忽略的獸醫專業與倫理等面向。 但無論是末端還是源頭減量,政策理念或中心思想必須一以貫之,否則不僅不能「標本兼治」,反而可能「捨本逐末」,浪費公帑之外,亦致問題之解決,不知伊於胡底! 關於末端減量,我們認為至少有三大問題,有待檢討:
    (一)是「保護」流浪犬,還是「捕捉」流浪犬?

      動保法第1條開宗明義指出立法精神為:「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特制定本法。」新修動物保護法(2008)也在第21條規定,「應辦理登記之寵物(目前只有狗屬之)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無人伴同時,任何人均可協助保護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換句話說,在法律上,流浪「狗」應該受到法律上的「保護」,而不是「捕捉」。

      但根據本會訪談各鄉鎮捕犬單位結果,全台326個縣市鄉鎮(319鄉鎮,加上7個直轄市、省轄市)中,僅有7個鄉鎮不捕犬(含暫停捕犬),其中澎湖縣七美鄉表示「不捕犬,宣導母狗絕育」。其餘319個鄉鎮市中,除了烏坵鄉不願說明之外,有318個鄉鎮市對於流浪狗的處理方式都是「捕捉、移除」,眼不見為淨。

       都會區的流浪狗多數生活品質不佳,也容易與民眾生活互有干擾,存在將流浪狗帶回收容所「保護」的需要。但許多離島縣市鄉鎮──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小琉球等,都是封閉型的區域,家戶數也不多,應可比照七美鄉,實施家犬全面絕育經費補助,同時將流浪狗全面絕育也較容易做到,並嚴格管理外來犬隻(包含晶片登記、申請報備、離境查核),即可一勞永逸真正做到流浪狗「減量」,也免於捕犬的困擾。更不必大費周章,將離島的狗送到本島(小琉球→屏東,綠島→台東,澎湖離島→馬公等)收容,最後被「安樂死」。部分較為偏遠、封閉的山區鄉鎮也應可比照辦理。

       遺憾的是,以2008年為例,澎湖(七美除外)、金門和連江縣合計還是捉了2,595隻狗。其中只有176隻狗被認領養,約占7%。有1,881隻狗被安樂死(72.5%),另有538隻狗(20%),“不知去向”!【見附表五

    (二)應由「環保單位」,還是「動保單位」“捕捉”?

      民國90年(2001),行政院決議將捕犬業務的中央主管機關,由環保署移轉至農委會,但地方捕犬業務則授權地方首長決定由環保或農政單位負責,目前約有7個縣市是由地方農政單位主管捕犬業務。但據本會訪查,全國設有捕犬單位的318個鄉鎮市中,269個鄉鎮(83%)是由「清潔隊」負責捕犬,另有16個鄉鎮(5%)將捕犬業務委外,其他33個鄉鎮則是由縣防疫所、農政課、環保課……負責。亦即,全台有八成三的鄉鎮市是由清理、清運垃圾的清潔隊負責「捕捉」流浪狗。【圖三】

    【圖三:全台各鄉鎮負責「捕犬」單位類別及比例】

      中南部許多鄉鎮市財務困窘,清潔隊本身又強調「人力不足」、「怕被罵」,因而多表示採取「有通報才捉」、或只是協助民眾「載運要棄養的狗」。而北部、都會區或財力過得去的縣市,部份會在清潔隊或防疫所另行設置「捕犬隊」,且通常處理民眾檢舉、應付上級或民代要求捉狗,已忙得不可開交,三不五時還要配合在政府辦理各類活動前,實施特定區域或時間的「捕犬專案」。

       由環保單位負責捕犬,業務屬性不同,將犬貓視同「垃圾」,協助送交收容所猶如協助「清運垃圾」。一方面是負面的「動物保護」教育;二方面清潔隊與地方動保主管機關(防疫所或動檢所)沒有權責關係,不論業務聯繫或稽查管理,困難重重;三方面,清潔隊員的角色和任務基本上是為了環境清潔,通常沒有正確的動物福利觀念或動物行為認知,有些甚至很怕狗,這些都會造成捕犬過程中的工作風險與動物傷害。

    (三)不從「保護」出發,兼顧流浪動物的福利,如何促進源頭減量?

      根據本會訪談資料,無論有否設置「捕犬專職」(包括委外),許多捕犬人員都強調「真正的流浪狗」很難抓,通常抓到的都是在外遊盪的「家犬」,以及曾被飼養、被遺棄不久的「棄犬」(來自家庭、繁殖場等);甚至很多鄉鎮負責捕犬的清潔隊表示,不會主動捕犬,僅協助將民眾棄養的家犬送到收容所。

      事實上,我們分析「捕犬」的需求之所以存在,大致有下列四類理由:

    1. 民眾嫌惡街上流浪犬:其作法可能是自行捕捉,但這樣的情形為數不多,且不是政府「人道捕犬作業規範」的適用對象。多數是通報檢舉,請清潔隊捕捉。這一類的民眾較不關心動物移除後的命運,或是在收容過程中是否有良好動物福利,但是他們不見得認同要將狗「安樂死」,他們的觀念就是「狗抓到一個地方有人餵養,不會餓死」就好。
    2. 民眾棄養家犬:其作法可能是自行送交收容所、清潔隊、或通報清潔隊到住家帶走。多數相信動物可經由政府協助得到妥善收容或送養。
    3. 民眾想替流浪犬協尋飼主:民眾撿到流浪犬送交清潔隊或收容所,多數相信動物可經由政府協助找回原飼主或送養。
    4. 民眾想保護老、病、殘、幼的流浪犬:民眾想保護街上的老、病、殘、幼(失去、因故離開母親的哺乳犬貓)動物,卻又無力自行照顧而送交清潔隊或收容所,多數相信動物可經由政府協助得到妥善照顧及醫療。

      亦即,真正的流浪狗,捕犬員可能也抓不到。而「捕捉」得到的對象,則往往都是透過「人」之後,才接觸得到的狗。

      換言之,站在動物「保護」工作第一線的「捕犬員」,擁有最多機會在第一時間,與有棄犬壓力的飼主,以及注意、關心到流浪狗問題的民眾接觸。因而,也是在第一時間,可以推廣「飼主教育」、「動物福利教育」的人員(或是窗口)。如果要談「減量」,也應該善用此一窗口,教育民眾「大家告訴大家」,將家中寵物「植入晶片」、「絕育」,既可預防走失、避免不必要的動物過剩、減少棄養(街頭或收容所)壓力,也可促進同伴動物的福利(避免不斷繁殖、器官病變等)。【圖四】

       然而,飼主教育也好,動物福利也好,卻都不是現行清潔隊、捕犬隊的法定任務。即使部分地方政府已將業務回歸,由農政單位(建設局、經濟局、農發處、農經課等,各地方不一)負責流浪狗「保護」工作,其工作主軸也不應是「捕捉」,而是掌握第一線與民眾、飼主接觸的機會、機制,提供教育與支援、促進動物福利。

    【圖四:從保護動物良好福利觀點,善用第一線工作人員與民眾接觸的第一時間,才能兼顧源頭減量,防患於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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