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從收容留置開始 收容所與動物福利 行動參與 從1949以來 政策建言 討論與回應 最新消息 捐款支持
  • 體檢施政及分析調查報告
  • 新聞稿
  • NEWS
  • EAST同伴動物行動足跡
  • 體檢政府動物保護政策、施政及「全台流浪犬、貓留置收容狀況」調查
    分析報告
    作者: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
    陸、政策檢討
      
    二、源頭減量──寵物註記與登記、寵物產業(繁殖與買賣管理),寵物絕育與飼主責任
      關於源頭減量,不外針對流浪犬貓的源頭:寵物走失、飼主棄養、繁殖買賣業拋棄、及自然繁殖等之措施【圖五】。茲先檢討「寵物註記與登記」、「繁殖買賣業管理」、「寵物絕育」等三項。
    【圖五:釐清流浪動物問題的源頭,不外寵物走失、飼主棄養、繁殖買賣業拋棄、自然繁殖。】
    (一)寵物註記與登記

      動物保護法自民國87年(1998)公布施行後,隔(1999)年農委會即召開會議研擬「寵物登記收費標準」,隨後公布「寵物登記管理辦法」【註12】 ,依據動保法第19條第1項,公告指定「犬」為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同年9月1日開始實施。當時農委會主委彭作奎更指出,「台灣是全世界第一個以法律強制全國辦理犬隻登記的國家。」【註13】 農委會為鼓勵民眾為飼養家犬辦理寵物登記,推動全台廣設寵物登記站,並成立寵物登記網站方便登記、查詢,及免費辦理登記等。此項政策直到今日,仍是各縣市政府推動工作重點。本會分析2000~2009中央與地方政府所舉辦動物保護活動內容,亦發現其中10.5%為「宣導晶片植入、寵物登記」。【詳見下文(捌)】

      除針對飼主的「寵物登記管理辦法」外,針對以營利為目的特定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之業者,政府也依據動保法於89年(2000)公告「寵物業管理辦法」【註14】 ,法條中明定適用寵物為「犬」。後於98年1月9日,又根據新法修訂為「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新增規範包括:寵物買賣之晶片植入及資訊文件、配種繁殖記錄及保存年限等規定。

       立法迭有進步,但執法呢?表面上看,寵物登記與註記,是政府大力推動的「流浪狗減量源頭管理」政策之一。但針對不同的棄犬源頭和可能原因,應有不同的政策設計。實務上,在寵物產業與寵物飼主間,政府理應採更嚴格的管理,加強規範產業,但政府卻「柿子挑軟的吃」,急急如律令逼著飼主替狗打晶片,而對寵物繁殖買賣產業卻一再退讓。

       就家庭寵物而言,包括部分看門、警衛等工作犬在內,之所以會淪為流浪犬,絕大部分還是因為飼主遺棄。很多飼主在飼養前未仔細評估自己的需求、能力、環境及犬種特性,甚或養寵物是為了趕流行,等到飼養過程發生問題時就棄養。

       近年來,許多縣市的收容所都觀察到類似現象,在熱門動物電影或廣告播出後,帶動名犬飼養風,隨即而來的就是名犬棄養潮。例如「再見!可魯」──「捧紅」拉不拉多,「貓狗大戰」是米格魯,「極地長征」則是雪橇犬哈士奇出線。

       但棄養「量」的貢獻不是只有民眾,還有繁殖場會丟出已無「市場經濟效益」的病犬、過度生育的繁殖犬,甚至在商機消逝,價格下跌時,會整批丟棄「賠錢貨」。台南市防疫所、板橋收容所內即有大量上述犬種的狗被棄養【註15】

       但政府只專注於宣導、查緝家庭、個人飼主是否為寵物植入晶片,且依法處罰 【註16】。相對於數量較少,理論上比較容易「管理」的繁殖買賣業,卻「寬鬆」以待。

      新修「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寵物買賣交易時,寵物繁殖或買賣業者應備寵物之晶片號碼等相關資訊,並提供予購買者」。第10條規定,「寵物業間買賣六月齡以下之寵物,應植入晶片。」且「前項寵物晶片須由寵物業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提供,並詳實填寫寵物晶片使用情形表。」看似稍可彌補「寵物登記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營利性寵物繁殖或買賣業者所飼養之寵物,出生日起六個月內,未經販售者,得暫免辦理寵物登記。」之不足。但實際上仍有漏洞。舉例來說,六月齡以下若不販售,也不進行同業交易(如病犬),就不需要植晶片與辦理寵物登記。至於業者會不會依「寵物登記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對於不再進行繁殖、買賣,且無法繼續飼養或其他適當處置的動物,應依法送交動物收容處所,並支付飼養管理及處置服務費用。」則完全憑業者的自律與良心。

       另外,雖「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經營寵物繁殖之業者,須詳實記錄其所飼養種畜之配種、繁殖紀錄,並應至少保存三年。」且主管機關『』派動物保護檢查員稽查(第18條)。但六月齡以上的寵物,業者若未展示販售(如種公種母),其是否會確實植晶片、辦登記與造冊管理?又如,若購買6月齡以下尚未植入晶片的犬隻,原則上業者應植入晶片後再提供給消費者,但若消費者一時不察,或雙方合意不打晶片,則同樣可能造成未來棄犬的源頭。

       另外依「寵物業查核及評鑑辦法」第3條第3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前二項查核或評鑑,應於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受查核或評鑑對象。」──政府的年度查核機制已十分流於形式,若沒有突擊查核,很難查察不法。

       政府登記註記政策「柿子挑軟的吃」的結果,也會讓「愛心不夠堅強」的飼主害怕,或者乾脆不要讓狗出門,免得被「查緝」,因此影響動物福利(沒有運動、「表現自然行為」的自由)。而縱使寵物打了晶片,還是有飼主將有個資的晶片挖去後棄養的事發生【註17】

       因此,就晶片註記與登記措施而言,政府應該做的是,在繁殖與買賣業這一端加強管理,要求全面做到,並在所有買賣點上設法查緝──扮演黑臉。但在數量龐大的寵物飼主(家庭)這個面向,則應以鼓勵為手段,包括:絕育補助、協尋功能、寵物身份證、榮譽飼主、寵物死後火化費用減免等──扮演白臉。【圖六】

      最後,寵物一旦走失後的協尋系統(包括獸醫院、寵物店、寵物用品相關產業、流浪動物管理員、收容所等)有沒有確實啟動功能,也是從源頭到末端,能否首尾相映,減少流浪動物的檢討方向。

    【圖六:鼓勵、推廣飼主責任,飼主將狗視為家中一份子,晶片等於是家中「動物同伴」的身份證,才能在「寵物狗不幸走失成為流浪狗」這個面向上發揮作用。】

    (二)寵物產業管理

      不僅登記與註記涉及飼主與產業兩端,飼主會將動物遺棄,一部份還包括購買而來的動物不符期待。譬如:不是純種犬、不健康、有先天遺傳性疾病等。因此,繁殖買賣業的管理──特別是血統書的管理、種犬遺傳性疾病的篩檢,不僅事關動物倫理與動物福利,也關係寵物產業的商業倫理和市場秩序。

      民國96年底(2007),在動物保護法修法的最後關頭,本會及犬髖關節狗友會努力要將有關寵物血統登錄及遺傳疾病篩檢納入修法條文,但在業者阻擋及主管機關「退讓」下,未能成功。雖然98年「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規定,已公告繁殖用之寵物,「於繁殖前應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篩檢之先天或遺傳性疾病進行檢查」;也規範「寵物業專任人員資格、飼養場所及其主要設施標準」等。此外,也新增寵物買賣及繁殖限制、先天或遺傳性疾病篩檢、並特別規範種犬繁殖年齡、間隔、胎數,寵物得以買賣的年齡及條件,強化寵物登記及流向管理【註18】 。但直到目前農委會仍未公告何謂「應篩檢之先天或遺傳性疾病」。

    (三) 寵物絕育

      「以絕育代替撲殺」的「政策」可說是民間走在前,政府才跟進!但卻「追」的很曖昧。

      由於政府無法積極有效的從飼主及寵物繁殖買賣等源頭著手,當源源不絕的流浪犬悲慘的出現街頭,不忍更多生命受苦的動保組織或個人,便自掏腰包、大聲疾呼,加入幫「流落街頭」的犬貓絕育的行列。因為訴求「以絕育代替撲殺」的聲浪很大,政府也不願意被扣上「劊子手」的大帽子,為「寵物」絕育和為「流浪犬、貓」絕育這兩件事,開始在「檯面下」合而為一,卻無法發揮「分進合擊」的功效。

       先從法律及政策經費談起:

       法律規範政府得編列經費補助寵物絕育,動保法第19條第3項,「前項寵物之登記程序、期限、絕育獎勵與其他應遵行事項及標識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寵物登記管理辦法第12條,「為防範寵物過量繁殖,各級主管機關得補助寵物絕育之費用。」

       但實務上,不同縣市間的做法卻天差地別。包括補助對象(家犬、貓;動物收容所認養犬貓;或流浪犬、貓)、補助金額、補助項目(絕育手術、晶片植入、寵物登記、狂犬病注射費用等)均有差異。以2009年為例,台北市補助「家犬、貓」及「街貓絕育TNR」總補助經費467萬,但台東縣卻只開放補助名額30名。縣市政府的態度影響著各地流浪犬貓命運!

       再根據本會今(2009)年7月間查詢各縣市政府網站,發現全台25縣市中,有13個縣市網站公開絕育補助內容,若確實執行,98年官方將補助5,250隻以上的犬貓做絕育手術。但這個數字跟家犬數量113萬隻(行政院農委會委託調查,2005)或124萬(行政院農委會委託調查,2008)比起來,可說是杯水車薪。【見附表六

       由於「以絕育代替撲殺」的呼聲,補助絕育的對象,除了「家犬、貓;動物收容所認養犬貓」外,也包括了「流浪犬貓」,且十多年來,中央及各縣市政府亦補助了許多動保團體進行流浪犬貓絕育。但由於政策「曖昧無比」,導致補助經費嚴重的浪費!

       民間從事流浪犬貓絕育分兩類:一是私人收容所內的(數量有限),二是街頭的流浪犬貓絕育(量大),也就是「TNR(捕捉、絕育、原地放養)」。以後者來說:目前僅有台北市政府推行街貓TNR,但對於流浪犬TNR卻無任何縣市「公開」推動。對此台南市動物防疫所曾函請農委會釋疑,「犬貓絕育原地放養行為」是否違反動物保護法相關管理。農委會回覆理由如下:「政府執行流浪犬捕捉是基於流浪犬造成環境、交通、疾病傳播及噪音等諸多民生關切公共問題,故受理民眾陳情而執行公務,以維持公共領域的生活環境品質,而民間團體主張進行犬隻絕育後原地放養,屬自由意識表達,本會予以尊重,惟該等犬隻如有造成前述公共領域問題,經民眾陳情要求處理,政府自應本權責處理,以維護民眾基本生活環境品質。」【註19】

       可見農委會對於推動「絕育原地放養流浪犬」,最擔心的是──若發生流浪犬造成環境、交通、疾病傳播及噪音等,而造成影響人民生活安全時,政府若不捕捉處理違反其權責,將面臨民眾申請國家賠償等問題,而不是根據「動物保護法」及其精神來決策。

        因此便發生了民間許多人士自掏腰包從事流浪動物TNR,甚至配合植入晶片、辦理寵物登記,固定餵食、提供醫療等,對控制特定區域動物數量有極大的助益,卻因政府礙於「街犬TNR」的爭議無法公開支持,使得許多已絕育,有人照養的街狗,反覆被捕進了收容所,又被愛心人士領出。且愛心人士前往領出時,還會遭政府罰款。而許多已花了錢,被TNR的流浪犬,由於沒有施打晶片,被捕後的命運就是「安樂死」,導致政府經費與社會成本的雙重浪費。

       而針對數量龐大,不願意自己的寵物被「絕育」的飼主,政府推廣的成效如何,則是另一課題。

    【註記】:
    註12. 中華民國88年7月3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8)農牧字第8804022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7條。88年9月1日開始施行。
    註13. 農委會88.9.1「九月一日實施犬籍登記 三個月免費期不要錯過」,文號:3252。
         http://www.coa.gov.tw/show_news.php?cat=show_news&serial=1_diamond_19990901325200
    註14. 中華民國89年7月1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9)農牧字第89004023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3條。
    註15. 95年7月29日,中國時報報導;95年9月10日,聯合報報導。
    註16. 例如,2000年8月31日,農委會通告自同年9月1日起,各縣市政府將派動保員及義務動保員不定點不定時進行稽查,經查獲未辦理寵物登記的飼主,將依違反動物保護法第19條,處以新台幣2,000元以上10,000以下之罰鍰。
    註17. 2009年9月29日,蘋果日報A4、聯合報A10、自由時報B6及中國時報A11版新聞。
    註18. 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98.3.11電子報「認識新修正之『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提昇動物福利,保障飼主權益」。
    註19.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8年6月22日農牧字第098131990號函,說明七。
    回目錄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