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法自民國87年(1998)公布施行後,隔(1999)年農委會即召開會議研擬「寵物登記收費標準」,隨後公布「寵物登記管理辦法」【註12】 ,依據動保法第19條第1項,公告指定「犬」為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同年9月1日開始實施。當時農委會主委彭作奎更指出,「台灣是全世界第一個以法律強制全國辦理犬隻登記的國家。」【註13】 農委會為鼓勵民眾為飼養家犬辦理寵物登記,推動全台廣設寵物登記站,並成立寵物登記網站方便登記、查詢,及免費辦理登記等。此項政策直到今日,仍是各縣市政府推動工作重點。本會分析2000~2009中央與地方政府所舉辦動物保護活動內容,亦發現其中10.5%為「宣導晶片植入、寵物登記」。【詳見下文(捌)】
除針對飼主的「寵物登記管理辦法」外,針對以營利為目的特定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之業者,政府也依據動保法於89年(2000)公告「寵物業管理辦法」【註14】 ,法條中明定適用寵物為「犬」。後於98年1月9日,又根據新法修訂為「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新增規範包括:寵物買賣之晶片植入及資訊文件、配種繁殖記錄及保存年限等規定。
立法迭有進步,但執法呢?表面上看,寵物登記與註記,是政府大力推動的「流浪狗減量源頭管理」政策之一。但針對不同的棄犬源頭和可能原因,應有不同的政策設計。實務上,在寵物產業與寵物飼主間,政府理應採更嚴格的管理,加強規範產業,但政府卻「柿子挑軟的吃」,急急如律令逼著飼主替狗打晶片,而對寵物繁殖買賣產業卻一再退讓。
就家庭寵物而言,包括部分看門、警衛等工作犬在內,之所以會淪為流浪犬,絕大部分還是因為飼主遺棄。很多飼主在飼養前未仔細評估自己的需求、能力、環境及犬種特性,甚或養寵物是為了趕流行,等到飼養過程發生問題時就棄養。
近年來,許多縣市的收容所都觀察到類似現象,在熱門動物電影或廣告播出後,帶動名犬飼養風,隨即而來的就是名犬棄養潮。例如「再見!可魯」──「捧紅」拉不拉多,「貓狗大戰」是米格魯,「極地長征」則是雪橇犬哈士奇出線。
但棄養「量」的貢獻不是只有民眾,還有繁殖場會丟出已無「市場經濟效益」的病犬、過度生育的繁殖犬,甚至在商機消逝,價格下跌時,會整批丟棄「賠錢貨」。台南市防疫所、板橋收容所內即有大量上述犬種的狗被棄養【註15】 。
但政府只專注於宣導、查緝家庭、個人飼主是否為寵物植入晶片,且依法處罰 【註16】。相對於數量較少,理論上比較容易「管理」的繁殖買賣業,卻「寬鬆」以待。
新修「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寵物買賣交易時,寵物繁殖或買賣業者應備寵物之晶片號碼等相關資訊,並提供予購買者」。第10條規定,「寵物業間買賣六月齡以下之寵物,應植入晶片。」且「前項寵物晶片須由寵物業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提供,並詳實填寫寵物晶片使用情形表。」看似稍可彌補「寵物登記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營利性寵物繁殖或買賣業者所飼養之寵物,出生日起六個月內,未經販售者,得暫免辦理寵物登記。」之不足。但實際上仍有漏洞。舉例來說,六月齡以下若不販售,也不進行同業交易(如病犬),就不需要植晶片與辦理寵物登記。至於業者會不會依「寵物登記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對於不再進行繁殖、買賣,且無法繼續飼養或其他適當處置的動物,應依法送交動物收容處所,並支付飼養管理及處置服務費用。」則完全憑業者的自律與良心。
另外,雖「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經營寵物繁殖之業者,須詳實記錄其所飼養種畜之配種、繁殖紀錄,並應至少保存三年。」且主管機關『得』派動物保護檢查員稽查(第18條)。但六月齡以上的寵物,業者若未展示販售(如種公種母),其是否會確實植晶片、辦登記與造冊管理?又如,若購買6月齡以下尚未植入晶片的犬隻,原則上業者應植入晶片後再提供給消費者,但若消費者一時不察,或雙方合意不打晶片,則同樣可能造成未來棄犬的源頭。
另外依「寵物業查核及評鑑辦法」第3條第3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前二項查核或評鑑,應於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受查核或評鑑對象。」──政府的年度查核機制已十分流於形式,若沒有突擊查核,很難查察不法。
政府登記註記政策「柿子挑軟的吃」的結果,也會讓「愛心不夠堅強」的飼主害怕,或者乾脆不要讓狗出門,免得被「查緝」,因此影響動物福利(沒有運動、「表現自然行為」的自由)。而縱使寵物打了晶片,還是有飼主將有個資的晶片挖去後棄養的事發生【註17】 。
因此,就晶片註記與登記措施而言,政府應該做的是,在繁殖與買賣業這一端加強管理,要求全面做到,並在所有買賣點上設法查緝──扮演黑臉。但在數量龐大的寵物飼主(家庭)這個面向,則應以鼓勵為手段,包括:絕育補助、協尋功能、寵物身份證、榮譽飼主、寵物死後火化費用減免等──扮演白臉。【圖六】
最後,寵物一旦走失後的協尋系統(包括獸醫院、寵物店、寵物用品相關產業、流浪動物管理員、收容所等)有沒有確實啟動功能,也是從源頭到末端,能否首尾相映,減少流浪動物的檢討方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