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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報告
    作者: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
    陸、政策檢討
      
    三、防止虐待
    (一)立法

      在民國97年1月16日(2008)修法公告之前,動保法第6條雖已規定「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但各地方主管機關、動物保護檢查員面對許多虐待檢舉案件時,除非是動物明顯有受虐致傷亡,否則對於「騷擾」、「虐待」動物,往往因個人主觀認知不同,造成執法上的困難,甚至成為不執法的藉口。

       因此97年(2008)修訂動保法時,於第3條第1項加入第8款的『虐待』定義:「指除飼養、管領或處置目的之必須行為外,以暴力、不當使用藥品或其他方法,致傷害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並於第5條第2項增列第4、5款,認定飼主責任應再包含「避免其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提供其他妥善照顧。」

       過去動保法並未限制動物捕捉方式,民眾有時為達目的,常不惜採取不符比例原則、傷害性強大之方式捕捉動物,造成動物受到不必要的傷害和痛苦。97年修訂動保法增列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爆裂物、毒物、電氣、腐蝕性物質、獸鋏以及麻醉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捕捉。」(第14條之一)且不限定在公共場所、不論有無捕捉動物之結果,縱使在私有領域中放置或架設禁止使用之裝置,只要架設裝置具有捕捉動物之目的,均屬違法。民眾未經許可而擅自裝設時,主管機關得採取拆除和銷毀等強制措施。

       另亦於2008年的修法中,將嚴重虐待動物者課以刑罰。這些都是更進一步的作為。

    (二)執法

      徒法無以自行,民國97年(2008)新修動保法規定,各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置「專任」動物保護檢查員,執行動物保護檢查工作。但據農委會98年資料 【註20】 ,目前全國有227位動物保護檢查員(96%獸醫相關科系畢業者),其中僅有11位是專任,其他95%的動檢員屬兼辦性質。但這11位專任動檢員中,只有台北市6位動檢員是專責稽查、取締違反動物保護法事項 【註21】,其他5位主要還是負責動保行政業務。

       兼任動檢員多數都以處理動物保護行政相關業務為主,能夠用來稽查、取締違反動物保護法事項的時間、精力有限。再加上沒有一致的飼養條件、動物需求或良好動物福利標準,作為稽查、取締的依據,以致於動檢員在查緝「虐待、騷擾」工作上,容易受限個人主觀認定或其他資深人員觀念的影響。於接聽飼主詢問、民眾檢舉電話,或處理個案時,也往往無法從改善動物福利的角度來溝通,或是提供必要的協助。

       另外,有些動檢員面對嚴重受虐的動物時,會考慮後送單位只有公立收容所,而現有收容所同樣無法提供更好的動物福利,且無人認領養就會安樂死,因此只得讓動物繼續留在原飼主身邊,讓有動物可能有繼續遭虐的可能。

    (三)捕捉與收容—合法的虐待?

      在動保法通過前,「虐待動物」這件事被視為「違背社會善良風俗」。至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9條第一項第四款仍有規定:「虐待動物,不聽勸阻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當然這只是聊備一格。

      諷刺的是,十多年來,政府一直帶頭「虐待動物」!如過往以「細鐵絲」套頸捕犬 【註22】、大量捕捉卻收容空間不足、犬隻堆疊窒息而死 【註23】、或不餵食讓狗餓死或發生狗吃狗事件,以及以電擊、毒藥、淹水、棍棒等不人道方式處理流浪犬等等。【請見本網站「從1949以來」單元】以及延續至今發生在全台各地收容留置所的虐待【請見本網站「從收容留置開始」單元】。動保法通過後,在民間動保團體監督的壓力下,政府開始編列預算補助各地成立動物收容所,購買安樂死藥物,訂定人道捕犬作業規範(2003)、公立收容所作業規範,並辦理捕犬、收容人員訓練等。但絕大多數公立收容所的主管或是工作人員,面對己身未能做好專業收容管理一事,消極採取只要「家醜不要外揚」即可的態度,嚴格防堵民間團體、義工的監督、參與,例如:禁止拍照,隔離區內禁止民眾進入,安樂死作業不公開等。

       也就是說,政府的流浪狗捕捉與收容,至今仍是「合法的虐待」!

    【註記】:
    註20.〈我國動物保護檢查員之現況及訓練課程摘要介紹〉,周文玲,2009。「我國動物保護檢查員實務交流研習與英國RSPCA動檢員之對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英國防止虐待動物協會、中華民國環境教育學會、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國立台灣師範大學環境教育研究所。98年8月18~20日。
    註21.依動保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動物保護檢查員得出入動物比賽、宰殺、繁殖、買賣、寄養、展示及其他營業場所、訓練、動物科學應用場所,稽查、取締違反本法規定之有關事項。」
    註22. 81年08月16日中國時報台北縣新聞14版報導,北縣環保局在瑞芳捕犬,以細鐵絲套助狗的頸部強拉,使得野狗沿路嗚咽,奄奄一息,民眾大呼殘忍。
    註23.87年10月30日中國時報高雄報導21版,高雄市政府委任民營業者捕犬,首日即捕抓171隻,造成捕犬隊犬舍狗隻堆疊嚴重,導致許多犬隻骨折、悶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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