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0年美國哈佛大學植物學教授亞薩格雷(Asa Gray),在為達爾文的演化學說辯護時,指出人和其他許多動物「同樣擁有本能、感覺和感情」,「如果人們能理解到依靠著人們的動物與人類分享著同樣的生活,所以動物該擁有被尊重的權利時,人們會變得更人道」。 所謂「更人道」,其實就是人類在對待動物時,能夠「更動物道」--依動物的需求,而不是依人的需求做為行動準則。因為,動物跟人一樣有牠們的「社會生活」,也有牠們出於自然的本能,以及擁有「感覺和感情」! 回到現代,我們從一個國家人民與社會對待動物的文明程度來看,可以大略分成動物福利已開發國家,未開發國家;和開發中國家。前者如西歐、北歐,美國、加拿大,以及澳洲、紐西蘭等,台灣則是動物福利「開發中」的國家之一。 動物福利「已開發」國家並不表示完美無缺,不同國家之間,不同的事物或議題也會有落差。未開發國家也並不表示沒有「愛護動物」人士、動物福利或是動物權團體。 我們要提醒政府與學界的是,對於先進的動物福利科學,就算我們無法齊頭並進,至少,是否也能認知到必須急起直追?從而避免在各種涉及動物福利或是動物權益的議題上,有關法律或政策的討論與制訂,停留在人云亦云、理論與實際不符,甚至於政府、企業與社會之間,出現說一套、做一套,致使動物的福利或是權益繼續受到傷害、剝削,從而讓民眾的生活與環境的品質,繼續暴露在應預防卻未預防的各種風險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