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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詐欺、虐待動物的台灣灌水牛肉 政府單位卻說「查無此事」 動保團體呼籲消費者為牛發聲! 拒吃台灣牛肉

2012.06.26    分享至: facebook line line

https://youtu.be/Tk5vqsLTP3c 其他觀看點:請消費者為牛發聲(下載點1下載點2下載點3)

不論是肉牛、乳牛、黃牛、水牛,動物終其一生提供身體、乳汁、勞力,供人們食用、飲用、役用,但台灣社會卻不是以感恩、善待的心去對待農場動物,反而放任業者在動物將被屠宰前,對牠們施以強迫灌水、狠勁鞭打、腳踹、鐵絲穿鼻等令人痛心的殘忍虐待!

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今(26)日公布業者虐待牛隻證據,揭發台灣牛肉「食品生產醜聞」,控訴農委會五年來耗費六千多萬公帑推廣台灣牛肉,宛如跟業者聯手詐欺消費大眾!針對民間團體的檢舉,還回覆”查無此事”,徹底失職無能!研究會呼籲消費者為牛發聲,拒吃殘虐生產的「台灣牛肉」!

研究會主任陳玉敏指出:早在去(100)年11月就掌握台南市公立善化肉品市場、新北市民營福伯屠宰場,均有業者在牛隻屠宰前將牛灌水,及為控制牛隻,以鐵絲穿鼻等違法事證。為瞭解全台其他10家牛隻屠宰場是否有相同違法情事,研究會遂展開全面性訪查。但因屠宰場戒備森嚴,蒐證不易,並為督促政府「依法行政」,早日禁絕違法行為,乃於今(101)年4月1317日分別函請農委會畜牧處及防檢局,要求立即全面查處。

不料竟於5月15日收到主管畜牧法、肉品檢查的防檢局回覆:「本年4月23日起至5月7日間,不定期前往各牛隻屠宰場無預警查核,期間均未發現違法灌水情事」。主管動保法的畜牧處則在5月24日回覆:「101年4月23日函請各縣市政府就轄區內牛隻屠宰場加強查核頻率度,並就屠前灌水確實查處,據截至5月23日之回覆資料均未發現違法之情事」。

在二單位回文後,研究會在5月18日及26日分別又到台南市善化肉品市場及新北市民營福伯屠宰場調查,仍發現灌水、鐵絲穿鼻、鞭打腳踹牛隻等違法行為。諷刺的是,台南市善化肉品市場竟是目前唯一通過國產牛肉「產銷履歷認證」的屠宰場。而新北市動保處人員則向農委會表示:「福伯」屠宰場「管理甚佳」!

研究會公布的影片顯示,業者為了方便灌水,用繩子將牛的頭綁在欄杆,甚至以鐵絲穿過牛鼻再繫繩綁杆,牛稍微移動便得承受巨大疼痛,不僅無法轉頭、轉身,也無法躺下休息,更導致鼻腔發炎潰爛、流血。

▲為了方便灌水,避免牛隻晃動,員工會將繩子儘量綁短,讓牛完全無法轉頭。 ▲為了驅趕牛隻靠近欄杆,方便灌水,業者不斷用塑膠棒大力揮打,牛的背部、腹部、臀部等,都可見到紅腫的痕跡,有些甚至邊打、邊用三字經辱罵!

而綁牛灌水時,若牛不順從,業者便用塑膠條奮力揮打,痛到站不住的牛,背部、腹部、臀部都可見到紅腫的痕跡。灌水的方式更是令人髮指,為讓牛乖乖就範,業者會將繩子儘量綁短,讓牛完全無法閃躲,接著以200多公分長、直徑約2公分的硬質塑膠管,穿過約50公分長的鋼管後,插入牛胃,再接上強力水柱,將水直接灌入。每次灌水長達2分鐘左右,一天要灌三至四次。最後一次是在屠宰前,由於已接近屠宰時間,灌得特別嚴重。牛根本無法抵抗,任憑被灌,許多不時嘔吐,甚至曾發現原已緊迫過度或是罹患疾病的牛,被「灌死」倒地。

▲新北市泰山民營福伯屠宰場用鐵絲穿透牛鼻,再用繩子綁在欄杆灌水,讓牛因為掙扎更加疼痛,往往造成鼻腔流血。
▲業者為增加屠體重量,於屠宰前數小時,用240公分長、直徑2公分寬的鋼管塞進牛胃,接上強力水柱,將水直接灌入,每次長達2分鐘左右。

研究會以業者所用的水管,以家庭供水的流量測量,發現2分鐘時間灌水量可達80公升以上。根據「台灣畜產種原資訊網」,一頭非泌乳牛每天的正常飲水量約40公升。換句話說,屠宰場員工在短短二分鐘內,將相當於每頭牛全天飲水的二倍水量灌入牛胃,牛承受痛苦之大可見一般。強迫灌水的殘虐,令人髮指!

▲業者將鋼管從牛嘴插入胃部,再接上塑膠水管,連續灌水二分鐘,牛根本無法抵抗,任憑被灌,並多當場嘔吐。

依據農委會統計,2011年台灣牛隻屠宰數量為30,831頭,分由全國12家屠宰場屠宰,其中絕大部分屬於淘汰「乳牛」,其次分別為黃雜牛、水牛。而過去5年來農委會拿人民納稅錢補助肉牛產業達6,565萬元,台灣牛肉的生產卻仍無法落實法律規定之人道精神。陳玉敏表示,農委會若真要保護台灣牛肉產業,應從源頭確保飼養、運送、繫留、拍賣、屠宰各階段動物均受到良好照顧,訂定動物福利標準,納入國產牛肉產銷履歷認證項目。

而針對民間團體可以「舉證確鑿」,政府機關卻總是「查無違法情事」,陳玉敏說:主管動物保護的農委會畜牧處與主管肉品檢查的防檢局,二單位互踢皮球行之多年,導致屠宰場動物福利形同「三不管」地帶,防檢局有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長期派駐每個合法屠宰場,但卻認為自己的職責只在肉品檢疫,不願讓屠檢獸醫師同時執行動保法,負責檢查灌水、暴力驅趕等非人道行為。而主管動保法的畜牧處動保科,沒有專責、專職的「經濟動物福利稽查員」,只能仰賴各縣市有限的動物保護檢查員,根本無法稽查肉品市場與屠宰場!

此外,現行動物保護法》對於此類違法行為,卻僅處罰行為者個人,並未比照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動物福利綱要的規範,要求管理人、負責人必須負連帶責任。

依現行規定,所有屠宰從業人員每年應接受農委會辦理之「人道屠宰作業講習」,必然知道將牛隻強迫灌水,已違反動保法第10條第5款規定。從業人員「知法犯法」,動保與肉品檢查人員卻無能或無力監督、執法,造成台灣畜牧產業的落後,凸顯台灣政府動物保護工作面對「畜牧肉品產業」就會矮一截的矛盾與荒謬。

研究會要求農委會,儘速推動「屠宰場動物福利條例」立法,規定屠宰場內設置連線監視系統設,並置專職經濟動物福利稽查員,建立屠宰場查核輔導機制。而未來農委會改制成為農業部時,也應順勢將動物保護行政業務獨立,設立專責「動物保護司」,以徹底禁絕台灣肉品產業虐待動物惡習,促進台灣畜牧肉品產業「現代化」。

另防檢局依畜牧法派駐各地之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在檢查屠體時是否放水,讓灌水的牛肉或內臟蓋上「屠宰衛生合格章」,進入市場販售,欺騙消費者,已涉及公務人員瀆職、圖利為,屠宰業者及其下游批發、零售商用灌水方式增加屠體重量,也可能涉及詐欺,研究會呼籲檢調應立即介入調查。

動物社會研究會向農委會檢舉函(2012.4.13)/ 農委會回函(2012.5.24)

動物社會研究會向防檢局檢舉函(2012.4.17)/ 防檢局回函(2012.5.17)

農委會96至101年1~4月補(捐)產業團體發展肉牛產業統計表

【參考資料】

一、關於牛隻屠宰前灌水增加屠體的說法

業者認為牛隻屠前灌水,可以增加屠體重量。但據動物科技研究所楊天樹博士表示:牛隻在運輸過程中,失重可能達到15%,但只要正常供應飲水,就可以補回失重,強迫灌水後牛會排泄,且短時間內肌肉不易直接吸收,大多數還是會在被敲擊倒下後從嘴部大量湧出。若說水流入血液,約只能增加1%-2%的重量而已。對於這個說法,許多業者也都表示同意,但因政府並未執法,在不願意吃虧、輸人不輸陣的心理下,遲遲不肯停止灌水行為。

此外楊博士也指出:因為牛經歷運輸、緊張等,會脫水,如果業者是為了防止牛隻因脫水而減輕重量或肉色變質,只要在運輸和繫留過程中,正常提供動物足夠飲水即可,就有助於提高肉質。

至於業者的灌水行為或是以訛傳訛的說法起源為何?據了解,曾經有老一輩的牛販指出:「過去有些牛販,為了讓瘦弱的牛隻看起來較有份量,往往會在 販售前,以一大桶的麥殼加水來灌食牛隻使其腹部漲大,以此賣得好價錢」。(資料來源:邱德宏,<話牛墟、說牛販,李占管也談相牛>, 聯合報,89.9.13,34版)

二、相關法律規範
《動物保護法》
第10條:「對動物不得有下列之行為:…四、於運輸、拍賣、繫留等過程中,使用暴力、不當電擊等方式驅趕動物,或以刀具等具傷害性方式標記。五、於屠宰場內,經濟動物未經人道昏厥,予以灌水、灌食、綑綁、拋投、丟擲、切割及放血。…」
第13條第2項:「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實際需要,訂定以人道方式宰殺動物之準則。」
第13條第3項:「經濟動物之屠宰從業人員,每年應接受主管機關辦理或委託辦理之人道屠宰作業講習。」
第30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七、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宰殺動物相關準則宰殺動物。…」
《畜禽人道屠宰準則》
第4條:「畜禽於卸載過程及屠宰場內移動時,不得使用暴力、尖銳器物或不當電擊等進行強制驅趕。」

《畜牧法》
第30條第3項:「屠宰場屠宰家畜、家禽時,應符合屠宰作業準則;其作業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32 條:「未經屠宰衛生檢查或經檢查為不合格之屠體、內臟,不得供人食用或意圖供人食用而分切、加工、運輸、貯存或販賣。
前項屠體、內臟之所有人或管理人,應依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或檢查人員之指示,予以銷燬、化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第 39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七、屠宰場經檢查違反依第三十條第二項或第三項所定屠宰場設置標準或屠宰作業準則中有關場區環境、建築、設施、設備、抽驗、清潔與衛生作業、屠宰作業、人員衛生及健康要求、廢棄屠體及內臟之處理、供水品質或資料提供之規定。八、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不依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或檢查人員之指示,為銷燬、化製或其他必要之處置。…」
《屠宰作業準則》
第12條第5項:「家畜禽及其屠體不得灌水」。
《屠宰衛生檢查規則》
第15條:「家畜屠體、內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切除該患部,其餘正常部分始得供食用;不能或不為切除者,該屠體、內臟應全部判定不合格,不得供食用:…二四、局部組織或內臟灌水者…」。

《刑法》
第 131條:「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 339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會「為牛請命」行動 後續簡記(2012.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