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灌水牛」?
台灣本土牛肉價高,為賺取利益,不肖業者會在牛隻屠宰前刻意灌水增重,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自 2001 年首度向大眾揭露「灌水牛」真相,2012、2018 年再度調查並公布,推動相關防堵措施與法規修訂。然而,此一歪風卻始終難以遏止,今(2024)年再度爆出牛隻遭「活體灌水」,引起社會譁然。
業者灌水的方式極其殘忍,為讓牛隻乖乖就範,會將繩子儘量綁短,讓牛完全無法閃躲,接著以 200 多公分長、直徑約 2 公分的硬質塑膠管,穿過約 50 公分長的鋼管後,插入牛胃,再接上強力水柱,將水直接灌入。
每次灌水長達 2 分鐘左右,一天要灌三至四次。最後一次是在屠宰前,由於已接近屠宰時間,灌得特別嚴重。牛無法抵抗,任憑被灌,許多不時嘔吐,甚至曾發現原已緊迫過度或是罹患疾病的牛,被「灌死」倒地。
防不勝防:業者持續鑽漏洞獲取不法利益
在本會持續倡議下,農業部於 2012 年在全國 14 個牛隻屠宰場繫留區裝設監視錄影機,並由屠檢獸醫師每日檢查影像。
但不肖牛肉商為躲避屠宰場內監視錄影,開始將待宰牛隻先運到其他「中繼站」或是直接在飼養場灌水,灌完再運到屠宰場屠宰;甚至還有不肖牧場做起「代客灌水」副業,大賺虐待動物的不義之財。
虐待經濟動物違法,卻不用被罰
根據現行《動物保護法》第 10 條第 5 款規定:「在屠宰場內,經濟動物未經人道昏厥,不得進行灌水、灌食、綑綁、拋投、丟擲、切割及放血」。
此法雖明定灌水行為違法,卻沒有相應罰則,等同默許違法行為,亦無嚇阻效果。而條文中「在屠宰場內」的限制,猶如開了後門,讓業者在牧場、中繼站或其他場所對動物施加殘暴的虐待行為,卻能鑽法律漏洞開脫。
為全面遏止「灌水牛」行為,我們訴求:
- 修訂《動保法》第 27 條,將第 10 條第 4、5 款納入罰則,遏止灌水牛、以電擊棒驅趕豬隻等殘忍動物虐待行徑。
- 修訂《動保法》第 10 條第 5 款,刪除現有條文中「於屠宰場內」的限制,以免業者在牧場、中繼站或其他場所對動物施以灌水及其他禁止之虐待行為。
虐待動物的「灌水牛」令人髮指,台灣社會不該容忍如此殘暴的行為。請大家一同發聲,寫信到農業部首長信箱,要求完備法令!
行動步驟-圖文版
- 複製訴求:遏止殘忍「灌水牛」!要求農業部修訂《動保法》第 10 條與第 27 條,不分屠宰場內外禁止對動物強迫灌水、虐待經濟動物應有罰則
- 至農業部首長信箱填寫意見:https://chiefmail.moa.gov.tw/ChiefMail/jsp/doms/ac/A002.jsp?lang=zh
- 到個人 email 收取確認信
Q & A
Q:灌水行為可依動保法第 6 條處罰,為何仍需修第 10 條與第 27 條?
禁止對牛灌水的規定,目前是在動保法第 10 條第 5 款對動物的禁止行為——「於屠宰場內,經濟動物未經人道昏厥,予以灌水、灌食、綑綁、拋投、丟擲、切割及放血。」但此項一直沒有相對應的罰則,現行法條寫的「於屠宰場內」文字,也無法管到屠宰場外對牛灌水的行為。
按第 10 條其他款規定的相對應罰則,是在第 27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或限期令其改善;經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
一、違反第十條第一款規定,驅使動物之間或人與動物搏鬥。
二、違反第十條第一款規定,與動物搏鬥。
三、違反第十條第二款規定,以直接、間接賭博為目的,利用動物進行競技。
四、違反第十條第三款規定,以直接、間接賭博或其他不當目的,進行動物交換與贈與。
五、違反第十條第六款規定,其他有害社會善良風俗之利用動物行為。(略)第 27 條其罰則高於第 30 條,且限期改善未改善可按次處罰。
換句話說,第 10 條這些禁止對動物進行的行為,對動物傷害影響的程度,比第6條任何人不得騷擾、傷害、虐待的規定更明確,有更高相對應的處罰,因此我們才會訴求上述修法,除拿掉「於屠宰場內」的文字,不論灌水行為發生於何處,都應在第 27 條加入罰則,此也符合立法邏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