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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 花蓮光隆博物館12隻日本雪猴終於解開緊箍圈! 不再被迫表演雜耍馬戲!

2016.11.04    分享至: facebook line line

最新消息

本會於11月4日召開記者會,公布位於花蓮的私人企業「光隆博物館」,長期非法持有保育類日本雪猴,並驅使其表演雜耍馬戲獲利長達十年。且花蓮縣府、農委會林務局明知其違法,卻長期縱容業者,恐涉瀆職、圖利。本會要求政府必須落實執法,盡速依法沒入並安置12隻雪猴,好讓牠們安度餘生。

上週(11/9),農委會林務局與花蓮縣政府已聯手完成沒入,並將12隻日本雪猴安置到屏科大野生動物收容中心!

這12隻被奴役了大半生,日日被迫表演雜耍馬戲的雪猴,終於解開了緊箍著牠們的粗大頸圈,在三個月檢疫期過後,將能獲得較好的照護,讓動物得以展現自然行為與豐富的社群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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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光隆博物館」無法無天!
非法持有保育類日本雪猴,驅使表演馬戲營利長達十年
估計業者非法獲利至少一億
花蓮縣府、農委會林務局 長期縱容業者 恐涉瀆職、圖利

https://youtu.be/bIbKYPMTHgQ

影片:光隆馬戲團非法持有保育類動物及驅使表演營利調查影片(觀看點1觀看點

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11/4召開記者會,公布農委會林務局及花蓮縣政府,長期放任新城鄉「光隆博物館」自96年7月11日起非法持有14隻(現存12隻)保育類野生動物—日本雪猴,並縱容業者利用動物表演營利長達十年,全年無休、日日驅迫表演違反其自然天性的雜耍馬戲,估計十年來業者非法獲利至少一億。

研究會主任陳玉敏指出:光隆於95年9月7日依當時「野保法」以馬戲團名義向縣府及林務局申請輸入14隻日本雪猴。林務局於96年1月11日准予輸入,並規定半年後(96年7月11日前)業者需自行復運輸出,停留期間生產的子代亦同。但該業者卻將獼猴滯留國內長達10年,形同非法持有。

96年7月11日總統公告野保法第24條修正條文,規定不得以馬戲團名義輸入野生動物。另保育類野生動物依法僅可申請「靜態展示」,該業者不僅非法持有,甚至日日驅使、逼迫該批獼猴表演雜耍馬戲,有恃無恐,視法律如無物!

花蓮縣府雖曾於99年及104 年對獼猴表演開罰兩次,分別裁處三萬及五萬元罰鍰,但業者完全「不痛不癢」。林務局僅於97年7月2日發函要求該公司必須於97年8月1日前復運輸出獼猴並禁止表演,此後便任憑業者推延,並持續利用獼猴表演營利至今!十年來,中央及地方政府均未能有效執法。研究會呼籲監察院及檢調介入調查行政單位是否涉及瀆職、圖利。

陳玉敏說:研究會自今年6月起,多次派員前往調查、蒐證,發現業者於表演時,以繩索套頸拉扯控制獼猴。每隻獼猴都防衛性的拉住繩索前端,避免因操控人大力拉扯,致使頸圈對脖子造成壓力與不適。且幾乎每隻獼猴在台上都出現意欲反抗或對操控者「呲牙裂嘴」的行為,卻因受控制而無法不從。顯見猴子在表演過程中充滿恐懼,其訓練應是以負面懲罰方式進行。表演進行時也不斷聽見員工大聲喝斥動物,更有獼猴不想演出、試圖逃離舞台,又被工作人員趕回。且多隻獼猴可能因長期營養不良,而有發育不全、毛髮嚴重脫落的狀況,涉及虐待動物!

花蓮新城鄉「光隆博物館」違法持有、利用日本雪猴表演,業者以繩索套頸拉扯控制獼猴,幾乎每隻獼猴在台上都出現意欲反抗或對操控者「呲牙裂嘴」的行為,顯示牠們在表演過程中充滿恐懼,其訓練應是以負面懲罰方式進行。
每隻獼猴頸部都有項圈,表演時再綁上繩子。獼猴不斷用手拉住繩子,以減輕工作人員用力拉扯時,頸圈對脖子造成的壓力及不舒服。

該館獼猴馬戲表演全年無休,一日表演3場(上午十點半、下午一點半、下午三點半),一次表演約40分鐘。長達十年,獼猴日日重複「騎單車、划龍舟、踩高蹺、爬鋼管、戲劇演出」等各項雜耍。

陳玉敏說:相關事證,林務局與花蓮縣政府均早已知曉,卻縱容至今。若依光隆門票售價每人390元,違法經營10年,全年無休,保守估計每日遊客100人,10年來至少不法獲利達1.4億元。

光隆博物館獼猴馬戲表演全年無休,一日表演3場(上午十點半、下午一點半、下午三點半),一次表演約40分鐘。長達十年,獼猴日日重複「騎單車、划龍舟、踩高蹺、爬鋼管、戲劇演出」等各項雜耍。

今(105)年3月研究會在深入瞭解本案後,曾公開要求林務局儘速善後處理。後於6及 9月間兩度向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書面檢舉光隆非法持有保育類動物及違法展演,要求依法裁處,並盡速救援該批獼猴。7月21日本會人員隨同林務局官員前往光隆會勘獼猴飼養狀況,並討論收容事宜。但林務局遲至10月才開始正式啟動「沒入」程序,且至今仍不見執法行動。在此期間,業者仍日日違法以動物表演,花蓮縣府視而不見,林務局也束手無策!

研究會要求林務局立即沒入動物,安排適當機構妥為收容、照護,讓動物安養餘生。並要求花蓮縣府針對違法展演動物行為按日開罰,以維法益。同時再次呼籲民眾,不要把娛樂建立在動物的痛苦上,拒絕觀看任何動物表演!

光隆博物館自96年7月11日起非法持有14隻(現存12隻)保育類野生動物—日本雪猴,有些獼猴可能因長期營養不良,而有發育不全、毛髮嚴重脫落的現象。

 

【日本獼猴(雪猴)檔案】

日本獼猴(學名:Macaca fuscata),也叫雪猴,屬於CITES附錄2物種,為陸生、樹棲型動物。是生活在日本北部的一種獼猴,也是地球上生活區域最北的非人類靈長目動物。體長47~60公分,尾長7~12公分。體重8(雌)~11(雄)公斤。毛色為灰褐色,臉部、四肢和下腹部為紅色。臉部與臀部無毛。
日本獼猴在白天活動,多數時間待在森林,包括落葉林、闊葉林和常綠林。以種子、根莖、花蕾、水果、小型動物、漿果、樹葉、鳥蛋、蘑菇和穀物為食。一般以20至100隻為群,公母比例約為3:1。母猴地位有明顯等級,公猴則比較游離。
日本獼猴可在-15°C(5°F)的嚴酷環境中生存,演化出集體泡溫泉的習性,並以此出名。Discovery《地球變種》紀錄片曾拍攝到部分獼猴為了拾取溫泉底部食物,會憋氣潛水1分鐘左右。
日本獼猴也被視為具有某種「文化」表現,亦即學習而得的行為,可以在群體之間傳承。一個著名例子是某群體的年輕雌猴開始用海水清洗馬鈴薯與小麥,此行為隨後在群體間傳布,並延續到下一代。

參考資料:
1. IUCN:http://www.iucnredlist.org/details/full/12552/0
2. 維基百科:https://zh.wikipedia.org/wiki/%E6%97%A5%E6%9C%AC%E7%8D%BC%E7%8C%B4
3. Encyclopedia of Mammals, Oxford, 2001.
4. http://www.arkive.org/japanese-macaque/macaca-fuscata/image-G36913.html

花蓮光隆博物館非法持有日本雪猴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相關條文

➢ 第18條第1項:「保育類野生動物應予保育,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或為其他利用。
➢ 第35條第1項:「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
➢ 第42條第1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其因而致野生動物死亡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具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條件,騷擾、虐待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二、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騷擾、虐待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 第51條第1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七、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非意圖販賣而未經主管機關之同意,在公共場所陳列或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瀕臨絕種或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者。…」
➢ 第52條:「犯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或第四十三條第三項之罪,查獲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得沒收之;查獲之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及供犯罪所用之獵具、藥品、器具,沒收之。
違反本法之規定,除前項規定者外,查獲之保育類野生動物與其產製品及供違規所用之獵具、藥品、器具得沒入之。
前項經沒入之物,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公開放生、遣返、典藏或銷毀之。其所需費用,得向違規之行為人收取。
海關或其他查緝單位,對於依法沒入或處理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得委由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處理。」

光隆博物館非法持有保育類日本雪猴,並驅使表演雜耍馬戲營利, 政府放任縱容大事記 (本會整理)

本會向農委會林務局、花蓮縣府檢舉光隆博物館相關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