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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實驗—必要之惡? 農委會狂犬病動物實驗核准依據為何? 檢視台灣動物實驗監督管理五大漏洞 杜絕浮濫之惡

2013.08.20    分享至: facebook line line

農委會原宣稱將以14隻米格魯犬做狂犬病「攻毒試驗」,以了解台灣鼬獾狂犬病毒跨物種之致病性、感染機制等。但在引發質疑聲浪後,又於昨(19)日發佈新聞稿表示「動物試驗的實施與否,將徵詢國內外專家意見後決定」。

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今日召開記者會指出:此事凸顯農委會對動物實驗態度的輕率!任何動物實驗都涉及無辜動物生命的痛苦與犧牲,要有非常嚴謹的考量評估。農委會身為動物保護主管機關,應以身作則,在保護當事人個資的前提下,公布完整狂犬病動物試驗申請書,邀請相關學者專家與動保團體組成外部審核小組,依照動保法及國際公認之3R原則,檢視實驗之必要性、合理性及預期之防疫效益,以釐清各方疑慮。切勿只是口頭保證或私下「徵詢」,意圖「暗渡陳倉」、蠻幹!

研究會並針對該實驗提出四點質疑:

一、實驗是否為防疫不得不然之〝必要之惡〞?

二、誰來確認實驗設計的必要性與合理性?根據為何?

三、由研究人員球員兼裁判審訂實驗計畫合理嗎?審核依據為何?

四、誰來進行「計畫核准後的監督」(PAM),以確保實驗動物福利與實驗品質。

研究會執行長朱增宏表示,根據農委會統計,從91年至今,台灣被用於各類實驗的動物,總計有1,000多萬隻(10,665,066),最大宗為囓齒類,總計8,302,473隻,豬牛羊雞鵝等動物共使用447,500隻。較能引發社會大眾關注的犬、貓則有4,152隻。兔子201,431隻,靈長類也有639隻。(見附表一)

兔子常被用於各類動物實驗。台自91~99年共使用了201,431隻於各項實驗中。圖為兔子被用於皮膚刺激性試驗,該試驗已有替代方案可取代,以3D組織工程技術培養人體皮膚細胞,以減少動物被用於實驗的痛苦與犧牲!(照片翻拍自National Anti-vivisection Society 出版品) 據農委會統計,從91~99年,台灣被用於各類動物實驗的動物,總計有1,066多萬(10,665,066)隻,最大宗為囓齒類,共8,302,473隻,占全部的77%。(照片翻拍自SUGIYAMA-GEN CO.,LTD的Tsumura Free Moving System目錄)

如此龐大的動物使用量,究竟有多少是「浮濫之惡」?多少動物是因「球員兼裁判」的制度而被不當使用?動物社會研究會執行長朱增宏表示:台灣動物實驗的管理,長期以來存在以下五項制度性漏洞。

一、實驗計畫審查「球員兼裁判」,缺乏第三公正或外部審查機制

雖然法律規定動物實驗計畫負責人依法需填具申請書 ,詳述實驗之必要性、文獻探討、實驗設計之合理性,實驗操作細節、麻醉劑與止痛劑之使用時機與規範、人道終結(安樂死)之時機與規範等獸醫學與動物照護相關作業程序。

但多數動物實驗機構的委員會或小組(IACUC)組成,多為機構內部人員,「球員兼裁判」情形十分嚴重,也就是自己提案自己審查,缺乏第三公正或外部審查機制。

多數動物實驗機構的委員會或小組(IACUC)多為機構內部人員組成,缺乏第三公正或外部審查機制。各項「動物試驗申請」的必要性與合理性,及如何避免造成任何不必要的動物犧牲與疼痛等之審查,往往淪於形式。圖為實驗中的米格魯身上被接種了許多腫瘤。 在台灣,幾乎所有動物實驗機構都未實施「計畫核准後的監督」(PAM),圖為被用於腫瘤試驗的米格魯,其實驗腫瘤細胞的擴散程度、疼痛評估、麻醉劑及止痛劑的使用、安樂死的時機,僅賴實驗者的「良心」,難以確保實驗動物的福利與實驗品質。

二、計畫審查鬆散或流於形式

許多實驗計劃根本未詳述文獻探討,未解釋其實驗的意義與必要性;未說明是否已儘量評估任何可能的替代方案,或已儘量減少使用動物數量之根據;手術性實驗未詳述操作細節,說明動物的疼痛評估,以及使用麻醉劑或止痛劑的時機。動物在出現何種臨床症狀(厭食、體重過輕、腫瘤過大)時必須施予安樂死。以及動物被長期、重複使用;群居型動物(例如兔子)長期單獨關籠等違反實驗動物福利的實驗,多數機構也都予以「照案通過」。

無數「動物試驗申請」的必要性與合理性,及如何避免造成任何不必要的動物犧牲與疼痛等之審查,往往淪於形式。

三、多數實驗室未編制專業獸醫人員

目前全台報備設置的實驗動物機構約2百多個,絕大多數都未編制獸醫人員,以適時提供動物在實驗前、實驗中,實驗後之安置或安樂死等專業諮詢或照護。

四、未實施「計畫核准後的監督」(PAM),確保實驗動物福利與實驗品質

幾乎所有機構都未實施「計畫核准後的監督」(PAM),確保實驗動物的福利與實驗品質。而農委會也沒有專職專責的動物保護檢查員負責稽查。目前針對各地機構每天進行動物實驗的「管理」,實際上只靠每年輪流選擇約40個機構的現場「查核」,以及被動審查書面資料。(見附表二

五、實驗動物繁殖場、供應商為「化外之地」,無任何監督、查核

實驗動物繁殖與供應商毫無監督、管理,許多時候生產過量或不當繁殖,以致大量銷毀動物,不僅動物福利堪慮,更造成不必要的犧牲。

反觀先進國家例如英國,以專法規範所有動物實驗。規定每一位動物實驗負責人與操作人員、每一項實驗計畫,以及實驗機構與設施(包括實驗動物繁殖場與供應商),都必須分別向內政部取得「證照」,始可進行各種動物實驗。全國性動物實驗稽查人員多達25名,實驗機構或設施每年至少稽查一次,使用猿猴、狗、貓、馬科等動物的實驗,被列為「高風險」對象,加強稽查。(見附表三

研究會強調,不論是何種動物,任何無謂的動物犧牲都應避免,政府應通盤檢討及修訂我國動物實驗監督管理制度,才能避免科學實驗濫用活體動物,杜絕「浮濫之惡」,並確保實驗動物的照顧與福利。

【附表一】91~99年台灣實驗動物使用數量統計

【附表二】台灣動物實驗管理制度及問題

【附表三】英國動物實驗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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