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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熊膽產製品交易調查報告

2002.10.21    分享至: facebook line line

前言

國人愛吃藥,小小一個台灣至少有一萬多家中藥商,但多數沒有合法登記。根據藥事法103.2條規定,1993年2月5日前開設之中藥房,可向「任何」公權力機關取得證明後,向衛生署列冊登記。問題是,藥事法並未規定申請登記截止期限,且許多地方藥房一般都向當地的公權力機關--「警察局」取得證明,即可「依法」申請登記。如此一來,所謂「登記」也就形同門戶大開,毫不設防,過於浮濫。

儘管管理如此鬆散,台灣中藥商到2002年6月為止,「登記有案」的間數也只約為5,100多家,換句話說,大約還有一半以上的中藥店,根據藥事法,還是「黑店」。

進一步而言,根據藥事法28條規定,中藥商之藥品及其買賣,應由專任中醫師或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或藥劑生駐店管理。但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表示,目前約只有440多家符合這個規定。餘皆屬「師徒相傳」,憑靠經驗與顧客交情經營中藥行。

而這些中藥商行是否仍舊是「熊膽產製品」潛在的提供者,則是我們更為關心的課題。WSPA自1999年完成中國熊場調查,並於2000年初將真相公諸於世、陸續於各國(包括台灣)發起「熊要自由--一人一信寫信給江澤民」行動後,並已於菲律賓、新加坡、馬來西亞、泰國、加拿大、美國、英國、澳洲、紐西蘭等地的華人地區進行田野研究,以圖瞭解「各地中藥商進行熊膽產製品貿易與買賣」的現況。

台灣由於和中國的歷史與文化淵源、地理與經貿關係,在中國逐漸將「市場」鬆綁之後,台灣中藥材自「大陸」進口的比例便已幾乎達90% 。在「政治上」中國雖將「台灣」視為其「諸省」之一,但在關貿行政上,卻是「國與國」的關係,台灣不是華盛頓公約組織(CITES)的締約國,在野生動物產製品的交易上,仍以該公約為圭臬,因此自大陸進口國際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例如熊膽產製品等,既違反台灣野生動物保育法,也不符CITES的有關規定。

台灣中藥商早已有人前往中國大陸投資經營「熊場」 ,並企圖「回銷」台灣牟利。而近年來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大力呼籲民眾勿用「保育類動物產製品」,並提倡使用替代藥品 。

在國內外動物保護團體於2000年底發起「熊要自由」行動,台灣電子媒體以「殘忍」「殘酷」等詞語來形容「中國熊場」,引起民眾的廣大回應;以及其後衛政單位大力宣導「保育動物使用替代品」……等教育宣導下,熊膽產製品的買賣在台灣是否仍然存在?如果存在其原因為何?政府如何因應?中藥商如何看待「動物福利」議題?等等,這些都是本報告想要探討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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