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走私33隻珍貴稀有保育類豬鼻龜,被抓到之後,只要「認罪、沒有前科,付3萬元」,就可以換得緩起訴?
這就是台灣司法要傳達給野生動物走私者的訊息嗎?
今年5月,桃園一名梁姓男子在網路上向中國賣家購買33隻活體「豬鼻龜」。明知豬鼻龜是受管制的珍貴稀有保育類野生動物,輸出入需經主管機關同意,仍以「家具零件」名義虛偽申報,企圖走私闖關。
在基隆關八里分關開箱查驗後,33隻活體豬鼻龜才被發現。
然而基隆地檢署最後的處分是:緩起訴一年,支付公庫3萬元。
檢方的理由是:沒有前科、坦承犯行,以及這批豬鼻龜「尚未流入市面」。
本會強烈抗議這樣的處分!尤為荒謬的是「尚未流入市面」這個理由!
33隻豬鼻龜之所以「沒有流入市面」,不是因為走私者良心發現、主動放棄,而是因為海關的成功查緝!
且從33隻的數量、跨境運送方式,到以「家具零件」虛偽申報,都清楚顯示這並非單純誤觸法令,而是具有刻意規避查緝手法的非法走私。
《野生動物保育法》對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輸入保育類野生動物者,之所以訂有刑事責任,目的就是要阻止非法野生動物貿易。
現行《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輸入或輸出保育類野生動物活體,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
法律把這類犯罪的刑度訂得這麼重,不是沒有理由。因為非法野生動物貿易傷害的,從來不只是被查獲的那33隻動物。
每一隻出現在非法市場裡的野生動物,背後都牽涉動物從原棲地被非法捕捉、繁殖、集運、藏匿、跨境運輸及販售等環節。動物與生態都承受非常嚴峻的痛苦代價!當非法交易有利可圖,而被查獲後的代價又低到可以被當成經營成本,請問法律還剩下多少嚇阻作用?
豬鼻龜(Carettochelys insculpta)是極為特殊的淡水龜類,也是現存豬鼻龜科唯一的物種,分布於澳洲北部、印尼及巴布亞紐幾內亞。
牠已被IUCN紅皮書列為「瀕危(Endangered, EN)」物種,並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附錄II管制國際貿易。
結果33隻活體保育類動物被塞進貨物跨海來台,企圖以「家具零件」蒙混過關。最後的司法代價竟只有:3萬元,平均下來甚至每隻不到1,000元。
當檢察官面對保育類野生動物跨境非法輸入案件,在決定是否給予緩起訴,以及附加什麼條件時,有沒有把野生動物犯罪對生物多樣性、動物福利、非法市場及公共利益造成的危害放進衡量?
如果「第一次被抓」、「認罪」,再加上「因為海關成功查獲,所以動物沒有流入市場」,就足以讓33隻保育類野生動物的非法輸入,最後以3萬元換得不起訴,那麼法律究竟是在嚇阻走私,還是在告訴走私者:代價不高的!盡量走私、盡量闖!?
更何況,裁罰金額完全不成比例,一隻豬鼻龜如果售價5,500元,33隻就是18萬1,500元,但被查獲時,卻只要支付公庫3萬元,不啻鼓勵行為人鋌而走險!
本會提醒司法機關:查緝野生動物走私,需要海關人員辨識異常、開箱查驗,需要專業單位進行物種鑑定,查獲後33隻活體動物還必須找到適當場所安置、照養。
這些成本最後由誰承擔?
是國家,是收容單位,也是整個社會。
而製造這一切問題的人,付3萬元就可以沒事?!
本會呼籲法務部及檢察體系正視野生動物犯罪長期遭司法輕忽的問題:
█ 一,檢察機關應重新檢視野生動物走私案件的量刑與緩起訴標準
不能只看行為人有沒有前科、犯後有沒有認罪,也應具體評估涉案物種的保育等級、數量、犯罪手法、是否具有規避查緝行為、非法交易鏈,以及犯罪對野生動物保育與市場可能造成的影響。
█ 二,對涉及保育類野生動物的案件,即使依法給予緩起訴,也應設計真正與犯罪行為相稱的處遇
支付幾萬元公庫,不應成為處理野生動物犯罪最方便的答案。司法應思考更具有教育、矯正及嚇阻作用的處遇,包括野生動物保育教育、一定時數的公益服務,以及與查緝、鑑定、安置照養等實際社會成本相稱的處分。
█ 三,法務部應建立並公開野生動物犯罪案件的司法統計
有多少非法獵捕、買賣、持有、輸出入保育類野生動物案件被起訴?多少獲得緩起訴?法院最後判多重?司法實務是否長期存在輕判、低額緩起訴的現象?
這些資料應供全民檢視及檢討!
否則海關在前面辛苦查緝、辛苦攔截,司法卻在後面輕輕縱放,這樣的司法制度對危害野生動物保育者,不會有嚇阻作用。
我們要求法務部與檢察體系正視:野生動物走私不是沒有被害人的輕罪。而可能是少數人不法得利,卻由全民納稅買單,並讓動物、生態承受巨大代價的物種滅絕罪行!
那些被捕捉、被交易、被塞進箱子跨越國境的動物,是受害者;遭非法貿易持續掏空的野外族群,是受害者;而為了查緝、收容及保育付出代價的整個社會,同樣承擔後果。
且如果因為疫病傳播、逸出野外造成外來入侵種問題,整個國家社會又要編列無數預算清除疫病或移除外來種!
請與我們一起寄信給 法務部信箱,「要求法務部正視野生動物走私是危害生態罪及物種滅絕罪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