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霧台大武部落獵殺保育類動物|等等,誰比較狹隘? 誰「愛之適足以害之」,傷害具生態智慧的狩獵文化?狩獵的核心是「尊重與責任」,絕非血統特權|本會強力支持屏檢提起上訴

近日屏東霧台大武部落獵殺 4 隻瀕臨絕種之臺灣黑熊、5 隻臺灣水鹿、3 隻臺灣野山羊等保育類動物一案,屏東地院一審於 11 月判決無罪案,屏東地檢署於12 月中強調:「非營利自用」不應成為濫殺野生動物的保護傘,依法提起上訴。本會強力支持屏檢上訴!且針對部分學者指責檢方提起上訴是「觀念狹隘」、對原民文化的「汙名化」,本會嚴正聲明:將濫捕濫殺及戲謔殺戮等同「文化權」,才是對原住民族口口聲聲主張的——具生態智慧的狩獵文化最大的污衊與誤讀。
本會四點回應支持屏東地檢署提起上訴:
一、狩獵的核心是「尊重與責任」,絕非血統特權:別讓傳統為殘忍背黑鍋
屏檢新聞稿標題為:為尊重及保護原住民族傳統文化兼顧環境生態保護,屏檢檢察官對獵殺臺灣黑熊判決無罪案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理由為:被告等 9 人判決無罪部分,「…悖離憲法保障原住民族文化權之核心意旨,不利我國生態保育之法治根基」。
依據屏檢調查事實,被告等或於「採草藥」途中偶遇熊而射殺;或駕駛吉普車深入溪床,於發現熊後,分隊包抄、射殺,均非基於特定祭儀時間、地點或目的之計畫性狩獵;或使用鋼製吊索陷阱(俗稱山豬吊)使熊受困,待其「趴在地面掙扎喘氣」時,再分別持槍,並朝熊腹部、頭部補槍射殺,其中鋼製吊索屬於無差別殺傷之工具,對保育類動物已形成長時間、極劇度之內心恐懼與身體痛楚;或於獵殺熊後,將其屍體夾於機車騎者與乘者間,以「三貼」方式運送,並錄製沿途嬉鬧、輕浮對待熊屍體,事後將屍體於民宿內陳列炫耀、拍照,凡此對待動物生命的輕蔑態度與手段,顯與原住民族傳統狩獵文化所強調「敬天、惜物、尊重生命」之核心精神南轅北轍。
上述行為也非屬於釋字第 803 號解釋指出憲法保障原住民從事狩獵活動之文化權利之意旨。「傳統文化」應包含原住民依其所屬部落族群所傳承之飲食與生活文化,而以自行獵獲之野生動物供自己、家人或部落親友食用或作為工具器物之非營利性自用之情形。
本案犯罪行為具「戲謔性」與「殘忍性」與神聖、莊嚴的原住民族狩獵文化背道而馳,並非文化實踐。而若僅因行為人具備原住民族身分,遂將與傳統文化毫無關聯之娛樂性殺戮,冠以「非營利自用」之名並規避刑責,顯已違反憲法平等原則。
再者本案部分犯行發生於「部落尋根活動」期間,該活動主辦單位並未允許狩獵,被告等人卻仍攜帶大量獵槍入山濫捕,也讓人質疑部落自主規範之有效性。
二、誰比較狹隘?是努力守護法治根基的檢察官,還是那些試圖將「殘忍行為」無限上綱為「族群特權」的辯解論述?
屏檢強調,原住民族傳統狩獵文化應係建立在對自然的敬畏與自我約束之上。被告等人短時間內密集獵殺 4 隻瀕臨絕種之臺灣黑熊、5 隻臺灣水鹿及 3 隻臺灣野山羊等保育類動物,其規模、手段與動機均已逸脫「維持生存」或「傳統祭儀」之合理範圍,屬「機會主義式」的濫殺。
屏檢認為,要兼顧原住民族傳統狩獵文化與落實環境生態正義,必須區分「個人脫序行為」與「集體文化實踐」之差異。將少數人之違法行徑等視為部落文化,不僅在法律評價上錯誤,更對真正嚴守狩獵禁忌之原住民族造成二次傷害。
三、「非營利自用」不應成為野生動物保育的法律黑洞
現行《野保法》第 21 條之 1 特許原民「非營利自用」狩獵,但依據釋字第 803 號解釋,這必須建立在「傳承傳統文化」的基礎上,不論非營利自用或授權主管關訂定管制規範,其獵捕、宰殺或利用隻野生動物,應不包含保育類野生動物,以求憲法相關價值間之衡平。此案在短時間內密集獵殺 4 隻瀕危臺灣黑熊、5 隻水鹿、3 隻山羊,包含保育類野生動物,早已遠遠超出「維持生存」的「非營利自用」所需之合理範圍,也超出釋字第 803 號解釋範圍。
若法律演變成「只要是原住民就能合法開槍狩獵」,而不需遵守社群規範與科學監測,這將是我國生態保育的法治浩劫。
四、當血統、族裔成為「濫殺護照」,將不利社會對人與動物的尊重
理解原民歷史脈絡與要求生態治理兩者並不衝突。對於當今社會脈絡下的原民獵人資格,本會主張應更具嚴謹性。真正的「獵人」代表著社群的自我約束與對自然的敬畏。若放任少數「個人脫序行為」被除罪化,將對那些嚴守狩獵禁忌、真正傳承文化的族群造成嚴重傷害。且當地球環境已面臨極端挑戰,任何狩獵行為更須不分族裔的基於負責任的回報與科學監測及總量管制。如果只要宣稱是原住民「非營利自用」的狩獵行為,就能規避所有野保法規範,那是保育的挫敗,更是法治的挫敗。
依此,本會支持屏檢提起上訴,不論是任何個人或任何族裔的狩獵、漁獵,核心精神都該是對自然與生命的「尊重與責任」,絕非血統特權。不論哪一個族群的狩獵、漁獵,都有不遵守規範的老鼠屎,若一昧護短而壞了一整個族群的生態智慧傳承,使得「愛之適足以害之」,才是真正傷害具生態智慧的狩獵文化。
結論:一昧護短將更不利傳統生態智慧傳承,給勇於任事的屏檢掌聲!
人類因生存所發展出的「靠山吃山、靠海吃海」狩獵、漁獵行為,世界各民族都有,但隨著人口增長、資源利用競爭、環境變遷與社會發展,地球生態環境正面臨巨大、惡化挑戰。生態環境是全民共同生存之所恃,因此各種狩獵、漁獵行為規範制度皆需明慎;包括獵人資格、獵捕方式、獵捕動物的種類數量、期間與區域、回報制度與科學監測等,狩獵漁獵不該變成是特定「族裔」或「血統」的特權。
狩獵議題涉及:生態承載量、區域保育狀態、獵物族群變化、公共安全與武器管理,這些從來不是血統能決定,而是需要生態知識、社群的合作與治理、與政府合作的科學監測。因此狩獵最核心的是責任,不是權利。一審法官以 9 人都是原住民,獵捕、宰殺行為都基於非營利自用,符合修正後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宣判涉及野保法部分無罪,這樣的結果會變成,只要「有原住民血統」就能合法開槍,不論是否遵守「族群狩獵共同體的規範與責任」,將更不利狩獵文化傳承與生態保育。
本會給勇於任事的屏檢掌聲!
圖片來源:屏東地檢署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