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 聲明/2025.4.25
動保團體「鳥語獸躍」等於2022年揭露六福村動物園十年內有八隻長頸鹿接連死亡;園方並提供遊客餵食獅子、老虎等進行不當展演。在2023年新竹縣家畜疾病防治所,依據動物展演管理辦法,對六福村動物園進行評鑑之前,「鳥語獸躍」召集人林婷憶前往該園調查。在拍攝西部大鳥園後場時,遭六福村報警、提告,後續經檢察官以妨礙秘密罪起訴,經一審、二審判決敗訴。
本會肯定揭露真相之必要,動物保護需要勇氣與膽識,調查動物虐待,並非妨害秘密。歷史上,無數人類不當對待動物、殘虐剝削動物的各種狀況,皆因許多動保人士冒著生命危險調查揭發後,才被公眾知曉並受重視。
如果沒有這些調查與倡議,許多動物被虐待、被濫用、被剝削的問題不可能自動解決。因為動物無法為自己發聲,這樣的現象往往會被行為人或動物所有人加以遮蓋、掩飾或被詮釋為“必要之惡”。全世界有太多動物真實困境的真相,皆依賴公民以秘密調查來揭露,但本案卻被判妨害秘密罪。
這個基本矛盾,本來可透過法條的解釋加以解決。也就是說,動保團體進入後場拍攝,是為了求證或確保動物是否有依動物保護法規定之方式被適當管領及飼養。既非無故,目的也不是為了拍攝工作人員或營利事業的任何其他秘密。
本次判決法官引用過去實務見解,就法條所謂「無故」之解釋,指「欠缺法律上正當理由者而言,縱一般人有伸張或保護自己或他人法律上權利之主觀上原因,亦應考量法律規範之目的,兼衡侵害手段與法益保障間之適當性、必要性及比例原則,避免流於恣意。」也就是說,本案判決並不完全否定秘密調查,而是認為調查的手段必須符合比例原則。
然而判決中說明「被告…未提出六福村於鳥類之飼養、訓練上有何疑似不當之處,即前往竊錄前揭告訴人之工作人員於鳥舍內作業暨與鳥禽互動之非公開活動,此與其所稱六福村對長頸鹿之飼養不當間,並無有合理之關聯,故尚難認定被告具法律上之正當理由。」──顯示秘密調查手段,及其所追求的公益目的,對業者隱私權的退讓。
縱以「合理之關聯」作爲「具法上之正當理由」,在同樣都是六福村場域,同樣都是被六福村用於展演牟利,過去有長頸鹿疑似疏於照顧、導致死亡的案例,對於六福村所管領之其他動物,自然可合理懷疑其亦有可能被不當訓練、繁殖或疏於照顧,而有實行秘密調查之正當理由。
本案司法判決肯認動物福利的公益性,也未全盤否定秘密調查之必要性,卻過度限縮法條「無故」或「法律上正當理由」之適用性,導致忽略了對於動物受虐案件,如不透過秘密調查,難以揭弊之困境,此案例如被廣泛沿用,恐怕使動物調查員陷於動輒得咎的情形,我國動物保護法之立法目的恐怕也難以彰顯。
就個案而言,本會認為林婷憶之秘密調查具有正當理由,追求動物保護之公益較高、侵害業者隱私權範圍甚微,並非「無故」。
就台灣動保歷程而言,過往針對疏於照顧,導致收容所狗吃狗或活活餓死的揭發,最終催生動保法立法(1995);針對牛隻屠宰前,活活將牛灌水增重的揭發,促成屠宰場繫留區須加裝監視器規定(2012);而在禽流感期間,針對撲殺人員以摔死、悶死、絞死方式撲殺家禽的揭發,促成家禽撲殺作業的人道考量(2015)…等動物保護規範,都是許多動保工作者勇敢調查揭弊而來。
司法爲我國整體社會良知的回音,具有啟發性的判決,往往是文明與進步的象徵。公益揭弊如果變成犯罪,絕不是民主、公民社會之福。
圖片來源:台灣動物平權促進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