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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委會嚴重失職二十年! 遲未制定農場「傷病動物人道處理規範」 任憑傷病動物自生自滅、痛苦至死 引發疫病傳播風險

2022.10.27    分享至: facebook line line

 

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今(27)日上午偕同立法委員陳亭妃召開記者會,揭露台灣每年保守估計有近千萬隻因疾病、意外受傷、體弱的農場動物(附錄一),常面臨求生不得、求死不能的悲慘處境。要求農委會正視畜牧場傷病動物的人道處理問題,盡速訂定相關規範及工具,並落實專業教育訓練。

台灣畜牧產值一年高達1,800億,根據農委會統計,全台飼養各式經濟動物的畜牧場有20,410場,涉及的動物生命數量,光以家禽、家畜大宗養殖物種來看,110年底在養雞鴨鵝、火雞等家禽便高達1億隻、肉豬近600萬頭、乳牛及肉牛16萬頭。而全台投入畜牧場直接照顧經濟動物的獸醫或特約獸醫不到500位。可以說,畜牧產業最直接處理動物疾病傷亡的,不是獸醫師,而是業者與多數駐場勞工。每家牧場,動輒飼養數百、數萬、數十萬農場動物,傷病是日常,動物承受的痛苦與工作人員的心理壓力不難想像。

 

農委會嚴重失職,空有母法20年,至今未訂傷病動物人道處理準則

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副執行長陳玉敏指出:畜牧場內,動物的「生」涉及生產效益、經濟產值,如何提高其存活與育成率,是畜牧場最在意的事。但許多因疾病、意外受傷、體弱或密集飼養導致打鬥相殘…等未能順利長大賣錢、賺錢的「傷病動物」,因主管機關農委會長年失職,至今未制定畜牧場「傷病動物」緊急人道處理機制—包含法規、適當工具和教育訓練,導致每年保守估計有近千萬隻傷病動物,慘遭以隨意棄置方式任其自生自滅、苟延殘喘、痛苦至死,或以悶死等慘無人道的方式處死。除傷害動物福利外,對人畜共通疫病控管更是巨大威脅。

動物保護法第11條規定:飼主對於受傷或罹病的動物,應給予必要之醫療;第12條允許「為解除動物傷病之痛苦得以宰殺動物」,惟須採用「使動物產生最少痛苦之人道方式」為之,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得依需要訂定人道宰殺動物準則(第13條第2項)。

動保法87年公布施行,農委會到97年才公告《畜禽人道屠宰準則》,且適用範圍僅限於屠宰場內的動物。牧場端傷病動物的「緊急、人道處理」,則無任何規範。研究會於去(110)年要求農委會應建立農場傷病動物人道處理規範、委託學者進行專業教育與訓練,但至今無下文。

 

因缺乏畜牧場「傷病動物」緊急人道處理機制—包含法規、適當工具和教育訓練,導致每年保守估計有近千萬隻傷病動物,慘遭以隨意棄置方式任其自生自滅、苟延殘喘、痛苦至死。圖為生病的蛋鴨被從格子籠裡拖出來,直接丟在禽舍外,任其自生自滅。(攝影: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

 

任憑傷病動物承受痛苦折磨,對人畜共通疫病控管更是巨大威脅

從研究會調查公布的影像可看到—好幾隻鴨被塞在狹小的格子籠裡,已經斷腿的鴨子被卡在籠內動彈不得,僅能任由同伴踩踏;生病的蛋鴨被從格子籠裡拖出來,直接丟在禽舍外,任其自生自滅;被擠壓得幾乎窒息、臉部發黑的蛋雞,一息尚存痛苦的喘氣著;而生病、極度消瘦的豬,被棄置在牧場外絕望的等死;無法站立的小牛,任其在牧場邊苟延殘喘痛苦等死,員工更表示小牛已經躺臥三天,就是要讓牠自己死!陳玉敏表示:這些畫面僅是冰山一角,號稱進步的台灣竟如此殘忍落後的對待這些動物,中央主管農委會毫無作為,嚴重失職超過二十年。

研究會訪查發現:許多畜牧場對「傷病動物」往往束手無策,原因包含:不願、不敢殺生、缺乏正確適當的工具設備、缺乏執行能力與經驗,甚至不知道當動物無法獲得即時醫療與治癒可能時,應立即以人道方式解除動物痛苦。

先進國家如歐盟、英國、加拿大等,針對傷殘、病倒、無法自行走動的動物,無論是基於動物福利或是食品安全與疫情控管,皆禁止運輸,遑論供應消費者食用。但在台灣,農委會仍允許畜牧場將生病或受傷的大型經濟動物如乳牛、豬隻送到屠宰場,再由屠檢獸醫師根據其疾病、症狀、傷病衰弱的程度,判斷是否可以屠宰銷售;至於可能已無剩餘價值的傷病雞鴨、仔豬、仔牛等動物,下場則是被棄置牧場一角甚至垃圾桶內,任其痛苦至死。
 

某酪農場將因病已無法站立的小牛,任其在牧場邊苟延殘喘痛苦等死,員工表示小牛已經躺臥三天,就是要讓牠自己死。
歐盟對緊急人道宰殺的定義,是指宰殺受傷、患有與劇烈疼痛或痛苦相關的疾病,且無其他方式可減輕痛苦之動物。宰殺和操作過程應避免任何不必要的疼痛、痛苦或折磨,畜牧場應採必要措施保護動物。(攝影: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

 

國際間農場傷病動物人道處理規範與作法

研究會指出,世界動物衛生組織(WOAH)《陸生動物健康法典》(附錄二)、歐盟《關於宰殺的動物保護規範》、紐西蘭《動物福利準則》(Code of Welfare) (附錄三),皆制定有傷病動物的人道處理相關規定。

《陸生動物健康法典》規定:「拖延動物的傷病、不積極處置,是不可接受的。」有嚴重健康問題的動物應被隔離並及時治療,如果治療不可行或不太可能康復,則應人道宰殺(註一)。並建議參考〈第7.6章疾病控制的動物宰殺〉所列之可接受方法。

歐盟對緊急人道宰殺的定義,是指宰殺受傷、患有與劇烈疼痛或痛苦相關的疾病,且無其他方式可減輕痛苦之動物。宰殺和操作過程應避免任何不必要的疼痛、痛苦或折磨,畜牧場應採必要措施保護動物(註二)。

紐西蘭在《動物福利準則》乳牛、山羊、綿羊和肉牛篇皆規定,動物因受傷、疾病、緊急情況而經歷嚴重疼痛或痛苦,若當下運送動物,會延續或使動物的傷病情形惡化,為防止動物遭受進一步痛苦或緊迫,應立即治療或人道宰殺。且依紐國《動物福利法》規定,使用讓動物受到不合理或不必要的疼痛或痛苦的方式宰殺動物,屬犯罪行為。

而台灣亦有一家養豬場引進國外先進設備,開始使用電擊設施,以最少痛苦且最快的方式,將無法治療的傷病豬隻直接電死,解除其不必要的痛苦。但這是整體畜牧產業必須面對的問題,農委會應制定相關規範,一體適用,以利業者遵循。
 

常見台灣養豬場將體弱或生病而未能順利長大的豬隻直接棄置在牧場角落或場外,由於缺乏緊急人道處理機制與工具,常讓動物自生自滅、痛苦至死。世界動物衛生組織《陸生動物健康法典》規定:「拖延動物的傷病、不積極處置,是不可接受的。」有嚴重健康問題的動物應被隔離並及時治療,如果治療不可行或不太可能康復,則應人道宰殺。(攝影: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

 

學者與立委齊聲呼籲農委會重視

文化大學動物科學系退休教授、豬隻專家羅玲玲老師;中興大學動物科學系、家禽專家陳志峰教授;台灣大學動物科學系、乳牛專家徐濟泰老師也都表示,制定傷病動物人道處理規範,有助於加強畜牧從業人員的動物福利觀念,可促進農場動物受到良好對待及減少疾病傳播風險,更有助於減輕執行人員的心理壓力。

立委陳亭妃表示:看到影片中的畜牧場內任憑傷病動物自生自滅,或遭不當處理的現況,實在令人痛心。農場動物提供民生需求與經濟收入,但基於人道立場與產業形象,不應放任動物受苦。政府應負起責任,不應讓牧場在毫無規範與專業工具及訓練下,面對處死動物的壓力。應根據動物福利科學與國際規範,訂定讓農民可以遵循的作法。她要求農委會一個月內邀集學者成立專案工作小組,提出畜牧場傷病動物人道處理改善計畫,包括:

一、修正〈畜禽人道屠宰準則〉,建立畜牧場內傷病動物人道處理規範,包含時機、流程、人員訓練、資格、執行方法與工具,及其他必要措施。 

二、修正〈畜牧場主要設施設置標準〉,規定畜牧場內應設置傷病動物隔離區。

三、辦理畜牧場人道處理傷病動物人員專業訓練。

 

 

註一】世界動物衛生組織(WOAH)列出動物應緊急人道宰殺情況

動物出現嚴重消瘦,虛弱、不能走動或有不能走動的風險;嚴重受傷無法自行站立行走,拒絕進食飲水,對治療無反應;治療失敗、健康狀況迅速惡化;動物承受無法緩解的劇烈疼痛。

豬隻若有慢性體重減輕的多發性關節感染,或早產、存活率低或具有先天缺陷使其虛弱;牛隻若有早產、存活率低或具有先天缺陷使其虛弱、複合性、開放性骨折,脊髓損傷,中樞神經系統疾病等。

資料來源:
Chapter 7.9.Animal welfare and beef cattle production systems https://reurl.cc/D3RNG5 
Chapter 7.10.Animal welfare and broiler chicken production systems https://reurl.cc/O4l2d7 
Chapter 7.11.Animal welfare and dairy cattle production systems https://reurl.cc/O4l2dv 
Chapter 7.13.Animal welfare and pig production systems https://reurl.cc/zNv20Q 

 

 

註二】歐盟《關於宰殺的動物保護規範》緊急宰殺(Emergency Killing)規定

第二條 緊急宰殺的定義

(d) 緊急宰殺是指宰殺受傷,或患有與劇烈疼痛或痛苦相關的疾病,並且沒有其他實際可能減輕這種疼痛或痛苦的動物。

 

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 宰殺及相關操作的一般要求 

1.在宰殺和相關操作過程中,應避免動物遭受任何可避免的疼痛、痛苦或折磨。

2. 為了達到第一項的目的,經營者尤其應採取必要措施,確保動物:

(a) 身體舒適、受到保護,特別是在適當的溫度條件下保持清潔,並防止跌倒或滑倒;
(b) 免受傷害;
(c) 在處理和安置時考慮到他們的正常行為;
(d) 沒有表現出可避免的疼痛或恐懼跡象,或表現出異常行為;
(e) 不會因長期禁食、禁水而受苦;
(f) 避免與可能損害其福利的其他動物進行可避免的互動。

 

資料來源:Council Regulation (EC) No 1099/2009 of 24 September 2009 on the protection of animals at the time of killing https://reurl.cc/7pgZ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