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聲明】保育鯊魚又一進展 推動漁業署修訂公告「魚翅進口應遵行事項」 需附漁獲履歷關鍵資訊 杜絕非法捕鯊
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關懷生命協會 20220523聯合聲明
全球每年約有7,300萬到1億隻鯊魚被人類捕捉利用。鯊魚成長緩慢、產仔數少,全球已有三成(32%)的鯊魚、魟魚、銀鮫因人類的過度捕撈恐將滅絕[1],國際保育聯盟(IUCN)紅皮書也將數種鯊魚列為極度瀕危、瀕危、易危,急需復育與保育。鯊魚在海洋生態系中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豐富海洋生物多樣性,魚翅是鯊魚體最具價值的部分,拒吃魚翅有助於減少鯊魚捕撈。
我國漁業署雖於2012年訂定「魚翅進口應遵行事項」,規範魚翅進口商應負的相關基本責任,但該規定對於進口魚翅來源合法性的審查並不嚴謹。2021年11月與今(2022)年3月漁業署修正預告「魚翅進口應遵行事項」草案。本會與關懷生命協會於預告期間提出多項建議,促請政府善盡防杜IUU漁獲輸入之責任,確保魚翅來源具可追溯性。
漁業署從善如流回應兩會意見,在本(5)月13日公告最新「魚翅進口應遵行事項」[2]納入二項規定:
- 明定合法捕撈證明應涵蓋五大類、20項漁獲關鍵履歷資訊,讓魚翅的來源更清楚(詳見下表)。
- 若魚翅輸入來源非進口國原產,進口商需繳交「再出口漁獲證明書」。
也就是說,未來所有進口魚翅從捕撈、轉運、卸港、加工到出口的明確溯源資訊將完整的附在「合法捕撈證明書」上,讓魚翅的來源更清楚,透露的資訊越多,就能更加避免來路不明、可能涉及IUU的漁獲輸入;另一規定則是將「魚翅來源不是進口國原產,是由第三方國出口到進口國,進口國再輸入貨品到台灣」的可能性納入,進口商需另外再附上「再出口證明」來佐證其來源不是IUU。
此次公告,漁業署也針對漁船及船籍國增加限制,若非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RFMO)該年度核准漁船名單中的一員,或船籍國曾遭其他國家(如歐盟、美國)以及RFMO列為「不合作名單」,將無法輸入到國內。此規定涵蓋的魚翅產品包含生鮮及調製加工品,共計17個產品項目(如附錄一)。
兩會呼籲漁業署必須落實嚴格執法,管制魚翅貿易,並持續加強取締鯊魚捕撈後割鰭棄身行為,以維海洋生態永續。
項目 |
資訊內容 |
一、船舶基本資訊 |
1. 船名 2. 國籍 3. 船舶註冊/識別碼 4. 區域型漁業組織船舶編碼 5. 漁業證照 |
二、漁船捕撈資訊 |
1. 捕撈區域 2. 航次/捕撈日期 3. 漁具類型 |
三、轉載資訊(倘有) |
1. 運搬船名 2. 轉載日期 3. 轉載地點 4. 轉載魚種 |
四、卸魚資訊 |
1. 卸魚地點 2. 卸魚日期 3. 卸魚魚種及重量 |
五、進口資訊 |
1. 進口商 2. 出口商 3. 進口魚種 4. 進口量 5. 產品形式(生鮮、冷凍、乾製)等 |
(一) 鯊魚翅,生鮮或冷藏(CCC號列:0302.92.00.00-4)。
(二) 鯊魚尾,生鮮或冷藏(CCC號列:0302.99.20.10-1)。
(三) 鯊魚尾鰭上半部,生鮮或冷藏(CCC號列:0302.99.90.20-4)。
(四) 冷凍鯊魚翅(CCC號列:0303.92.00.00-3)。
(五) 冷凍鯊魚尾(CCC號列:0303.99.20.10-0)。
(六) 冷凍鯊魚尾鰭上半部(CCC號列:0303.99.90.20-3)。
(七) 燻魚翅(CCC號列:0305.71.10.00-4)。
(八) 乾魚翅(CCC號列:0305.71.20.00-2)。
(九) 鹹魚翅(CCC號列:0305.71.30.00-0)。
(十) 燻、乾、鹹之鯊魚尾(CCC號列:0305.72.00.10-3)。
(十一) 燻、乾、鹹之鯊魚尾鰭上半部(CCC號列:0305.79.00.10-6)。
(十二) 已調製或保藏之鯊魚翅,冷凍者(CCC號列:1604.18.00.10-6)。
(十三) 已調製或保藏之鯊魚翅,罐頭(CCC號列:1604.18.00.20-4)。
(十四) 其他已調製或保藏之鯊魚翅(CCC號列:1604.18.00.90-9)。
(十五) 其他已調製或保藏之魚鰭,冷凍者(CCC號列:1604.19.40.10-7)。
(十六) 其他已調製或保藏之魚鰭,罐頭(CCC號列:1604.19.40.20-5)。
(十七) 其他已調製或保藏之魚鰭(CCC號列:1604.19.40.90-0)。
附錄二: 參考資料
- 全球海洋相連,許多高經濟價值魚類(如鮪魚、鯊魚、旗魚)都是跨域、高度洄游性魚種,故海洋生態永續是跨國界、跨海域互相牽制的國際議題。建立周延、透明、可流通查詢的漁獲登記方式或資訊系統非常必要。
- 1995、2009、2017年世界糧農組織(FAO)先後通過《負責任漁業行為準則》、《海洋撈捕漁業之魚和漁產品生態標章準則 》及《漁獲登記自願性準則(VGCDS)》,雖然這些準則都屬於自願性質,但完整勾勒出漁業的捕撈、養殖、加工、貿易和銷售等各面向應負的責任。其中《漁獲登記自願性準則》 主要目的,在於調和現行各國際區域漁業組織(RFMOs)與個別國家的「漁獲登記」制度,從捕撈到市場,建立具體、明確及透明的追溯認證機制,以提供完整、清楚的紀錄,期能全面杜絕IUU行為。
- 2020年FAO更進一步指出:漁獲履歷制度(Catch Document Schemes)被廣泛認為是防止IUU漁獲物進入海產供應鏈的有用工具,從而確保了輸入海產之合法性 。但漁獲登記、漁獲證明文件要具有可信度,前提是「漁獲登記制度」必須健全,「漁獲履歷資訊」(Key Date Elements)必須周延、透明,此原則必須要落實到船籍國、區域漁業組織、沿岸國家漁業合作等面向,其中又以船籍國對於漁船的管理最為重要。未來,FAO有望提出漁獲履歷資訊項目之相關標準指南,更加強調漁獲履歷資訊完備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