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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推動 動物福利又一進展!〈動物運送管理辦法〉納入家禽及保育類野生動物 ,但還有不足…

2019.06.24    分享至: facebook line line

 

前情提要

2005年農委會依據動物保護法公告「動物運送管理辦法」,但公告適用對象只限於豬、牛、羊。

2007年本會和多個動保團體提出動保法修正草案,遊說立法委員蕭美琴、田秋堇等立委,當年三讀通過「經濟動物運送人員及宰殺人員必須經專業訓練並取得證書」之規定,完成目前「動物運送管理辦法」涵蓋的三大重點:適用物種、運送人員訓練與證書、運送工具之規定。

但從2005年至今,農委會針對「動物運送管理辦法」之適用對象,仍僅公告家畜「豬、牛、羊」,不包括家禽、野生動物、馬、犬貓、魚類等其他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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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上的運豬車,動物擁擠不堪、無法動彈,無任何遮蔽防曬設備。

 

 

現況

  1. 國人每年食用超過3億隻家禽,運雞車、運鴨車每天在高速公路南北跑,但「動物運送管理辦法」14年來完全沒納管,加上河馬阿河於運輸途中翻車慘死意外,本會督促農委會應積極規範管理其他物種的運送,農委會終於在今年完成修訂,並公告新修「動物運送管理辦法」。
     
  2. 農委會已於今(2019)年3月14日公告修正「動物運送管理辦法」。目前刻正準備預告適用此管理辦法的動物種類,適用種類包含「家禽(雞鴨鵝)及陸域、海洋保育類」。
     
  3. 上述二項法律程序完備後,未來運送家禽及陸域、海洋保育類野生動物的運送人員,必須取得職前講習結業證書後才能執行業務,且每二年必須接受一次在職講習,且運送工具必須遵守相關規定,包含「雞、鴨、鵝」的籠子平面寬度必須讓每隻動物能夠蹲伏、不能交疊,且不同物種每平方公尺的重量有其上限,超過攝氏32度且運送時間超過6小時者必須要有防曬、遮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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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新修通過的「動物運送管理辦法」將家禽納入規範,未來運送家禽的運送人員必須取得職前講習結業證書後才能執行業務,且每二年必須接受一次在職講習,且運送工具必須遵守相關規定。

 


還有不足處,請為動物持續發聲!

  1. 動物保護法所保護的對象是包含所有人為管領或飼養的脊椎動物,許多時常被運送的犬、貓,以及大型動物例如馬匹、非保育類的野生動物,數量龐大的養殖魚類…等,都沒有被納入「動物運送管理辦法」適用對象,並要求運送人員必須接受訓練及運送工具需符合相關規範。
     
  2. 目前的管理辦法,不論家禽與家畜運輸,皆維持攝氏32度以上、運送6小時才需給予遮蔽。但台灣夏天高溫炎熱,溫度動輒超過32度,運輸路程短於6小時居多,動物在運輸車上,期間無適當遮陽或避雨設施,極易造成動物緊迫,甚至曬傷、中暑。本會建議將運送6小時才需給予遮蔽的條件刪除,但農委會考量恐將增加業者成本而未予採納。
    本會希望民眾發揮「善待動物」的力量,共同向農委會表達抗議,要求農委會修正。
     
  3. 為提升經濟動物福利,請農委會設置檢舉專線,善用各方力量,鼓勵民眾於公路上若發現不適當的動物運送個案,如太擠、動物受傷、嚴重缺乏遮蔽等,可以立即向公部門檢舉,或提供證據請政府調查,以利動物福利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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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委會應設置檢舉專線,鼓勵民眾監督公路不適當的動物運送個案,立即收集證據請政府調查,以利動物福利改善。

 

 

本會對政府執法的期待:

為提升未來動物運送管理辦法的執法效能,建議農委會將此評分納入各縣市「動物保護業務績效評鑑」。包括:

  1. 縣市動物保護檢查員應定期在該轄區內肉品市場、家禽市場、屠宰場,檢查「動物運送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包括(但不限於):第11條動物運送紀錄、第12條經濟動物之運送工具應遵行事項附表、第13、14、15條運送人員之資格及證書及其他是否有涉及違反動物保護法之行為。
  2. 為方便動保員檢查及社會大眾監督,建議提供符合動物運送管理辦法之家畜禽運輸工具、最多可運送動物數量、應提供的遮蔽保護等,以圖示方式,便於傳播宣導及稽查執法判定。
  3. 動物運送管理辦法新增第12-1條將瀕臨絕種、珍貴稀有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及海洋保育類野生動物納管,本會建議每次運送前應通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動保主管機關,若人力允許應派員至運輸的起迄地點檢查。
  4. 將動物運送管理辦法內容、納管動物種類、各類動物運送工具應遵行事項等,向畜牧場、畜牧產品加工業、銷售通路業及消費者加強宣導。促進消費者善用食物知情權與選擇權,並鼓勵銷售通路發揮企業社會責任(CSR),導引畜牧產業從業人員落實動保法,提升動物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