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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種靈長類,一種要投票,一種被幹掉?──談命運未卜的台灣獼猴

2018.11.16    分享至: facebook line line

台灣島上有兩種靈長類,一種即將在11月24日投票選舉縣市首長、地方民代及10個公投案;另一種靈長類則沒有投票、發言權,可為自己爭取生存權益。

今年6月25日,林務局召開「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決議將台灣獼猴從「保育類」降為「一般類」後,林務局的預備公告意見徵詢日將於今日(11月12日)截止。待完成正式公告後,台灣獼猴便將面對未卜的命運。

台灣野生動物評估分類基準,夠專業嗎?

台灣現行野生動物物種保育名錄調整評估分類的法源依據,是林務局於96年11月14日公布、97年10月3日修正的《野生動物評估分類作業要點》,有三種附表:「陸域之兩棲類、爬蟲類、鳥類及哺乳類動物」、「淡水魚類」、「昆蟲」。林務局依此陸續組成哺乳類、鳥類、兩棲爬蟲類、昆蟲類的專家群,負責評估台灣野生動物等級。

評估的基準共有5項:針對個別動物的「野生族群分布、野生族群(成年個體)目前族群量、野生族群之族群趨勢、分類地位、面臨威脅(棲地/利用)」等5項基準給分,總分15分以上者,則列入保育類名單。
這5項評分指標雖然與「國際自然保護聯盟(IUCN)」評估保育類名單項目(地理分布範圍、族群大小及變化、棲地條件及生態需求、利用與貿易、所受威脅及保育策略)類似,但IUCN各評估項目皆須以可靠數據及資料作為依據,如GIS圖層、科學研究及文獻等,更需邀集各物種專家,核對資料的正確性及時效性,進一步確認族群數量及受威脅程度,才能據以調整名單。

而長期以來,台灣野生動物野外族群及生態監測、各項研究,皆缺乏相對應的經費支持與重視,現行的「野生動物評估分類基準表」,是否真能切實反映野生動物野外族群現況?林務局在缺乏對相關物種資料詳盡評估討論的情況下,就率爾調降台灣獼猴、山羌與白鼻心等保育等級,可能引發的效應令人憂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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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的未來由政治決定,還是科學決定?

林務局所組成的專家群曾在97年,針對台灣地區17種保育類哺乳動物提出評估分類建議,提出將台灣獼猴由「珍貴稀有」調降為「其他應予保育等級」,並在97年6月2日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第6屆第1次臨時委員會通過。此為台灣獼猴第一次調降,但仍在保育類名錄中。

根據林務局的資料顯示,從97年6月至今,有關台灣獼猴的野生動物評估分類專家會議,僅召開過2次。第1次是102年11月15日,只討論了「台灣獼猴之保育等級有無調降必要」,結論包括:「台灣獼猴目前並無足夠的新證據足以變動調降其等級,且靈長類均為國際保育類野生動物,仍應維持列為保育類之其他應予保育野生動物」;「人猴衝突包括搶食及危害農作物,調降台灣獼猴之保育等級並無法解決問題」;「現行野保法對於一般類規範較為寬鬆,台灣獼猴調降為一般類,不但不能解決人猴衝突,反而產生以下隱憂……」。

第2次則是在106年6月27日,林務局在3月先請專家參酌之前的評估彙整資料、函詢各界意見,重新審視17種動物之分類,做出結論:將其中3種動物「台灣獼猴、山羌、白鼻心」降為一般類,並請林務局評估「降級」對這三種族群的影響或行政利弊,併同結論送交野生動物保諮詢委員會決定。

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在107年6月25日召開。根據會議紀錄,林良恭委員表示:「此次移出保育類的3種分數均低於15分(總分30分),……可以調整為一般類」;李玲玲委員則表示「台灣獼猴從2000年全島調查以來,事實上沒有更新的證據證實牠們族群如何變遷。……至於『我們有很確切的資料(全島族群量)』這種說法,其實是需要保留的」。其餘多位委員對於要將台灣獼猴移出保育類,也都有不同提醒或保留,或盡量表現「中立」。

最後在林務局林華慶局長提出:「如果今天我們通過獼猴保育等級調整,將會啟動更完整的監測計畫。如果外界有些看法認為沒有現有族群量資料,我們都很清楚所謂『族群量』只代表一時的,要看的是族群變動的趨勢,這方面要怎麼進行請各位委員再提供意見」,及「由於沒有各種動物的精確族群調查,要建立李玲玲老師說的族群基線值還有相當困難;也無法等到建立了再來討論該不該調整。還是我們可以從這次開始,調整之後密切觀察族群後續的變動趨勢如何?」

就這樣,台灣獼猴保育等級調降,在沒有更新的科學研究資料,以及林務局未提出降級對野生動物族群影響或行政利弊的評估報告下,便在當日少數個人意見主導下調降!從96年到107年台灣獼猴保育等級連三降!

一夕之間,過去的隱憂就不在了嗎?

此次哺乳類野生動物專家召集人、也是野生動物諮詢委員的裴家騏教授,在會後公開撰文提到,目前野生動物評估分類表中並無「造成的農損程度」項目,故獼猴降級跟農損無關;但「降級的結果也確實是農民多年來的要求與期待」。裴教授更指出「『有獵捕(利用)』或『有增加獵捕(利用)』都不代表對野外族群『一定會產生壓力而明顯減少數量』,科學化管理應該要避免使用不一定有相關性的指標,換句話說,在證明兩者相關性確實存在之前,野生族群的監測才是最直接的評量資訊。」

上述論點看似極「科學」,但令人不解的是:包含裴家騏教授在內的同一群哺乳類專家,在102年11月15日「哺乳類保育類野生動物評估分類專家會議」中皆認為:現行野保法對於一般類規範較為寬鬆,台灣獼猴調降為一般類,不但不能解決人猴衝突,反而產生許多隱憂,包括無法以騷擾保育類動物勸告民眾勿餵食,如果餵食增加更易造成農作物危害;人猴接觸機會多,會造成人畜共通傳染病的染病機會高;非危害農作個體被獵捕的機會也增多;若農民以殺雞儆猴方式處理猴害,徒增其與保育團體的對立,會造成社會不安情緒。

但這些隱憂對某些專家或掌管保育的首長,卻忽然間都不復存在?林務局一方面強調降級與農損問題無關,卻也深知台灣島上各種人猴衝突問題,絕非透過降級可以解決,甚至可能因此提高台灣獼猴遭到獵捕、獵殺的壓力,卻在無法提出「政策風險評估」下,僅強調降級後將「密切觀察後續趨勢」,就草率的把台灣島上唯二靈長類──台灣獼猴降級了!

政府施政,可有風險評估與因應方案?

事實上,台灣獼猴的保育等級調降與全台多處人猴衝突頻傳相關,包含獼猴對於農作物的危害,以及對於遊客搶食、侵擾民宅等。這些人猴衝突解方,都不是把台灣獼猴調降為「一般類」就可解決。甚至可能引發不當對待野生動物的問題。

以「農害」來說,將台灣獼猴降為「一般類」,未來只要農民自行認定獼猴造成農害損失,不需要通報主管機關便可逕自處理,可能衍生如下嚴重的問題:

1.一般類農害動物的獵捕依法不需要通報主管機關?林務局如何掌握台灣獼猴因為農害被處置的數量與分布?以及對於該區域的族群影響?

2.對於台灣獼猴,何謂具體可行的人道處置方式?致死方式?獵捕工具?

3.誰有資格來獵捕獼猴?農民、原住民、學術單位、雇工還是野生動物繁殖買賣業者?有相關的教育訓練嗎?誰能訓練?

4.遭獵捕或宰殺的獼猴個體後續處置方式?若是捕捉活體,民眾能不能飼養?學術單位可以捉去做動物實驗嗎?野生動物繁殖買賣業者可以抓來繁殖、買賣嗎?農民可以自己養嗎?要野放,要放到哪裡?若是致死,屍體要怎麼處理?可以做標本嗎?可以賣到山產店嗎?可以自己留下來吃嗎?可以給學術單位研究嗎?

上述問題,至今農委會林務局、動保科或防檢局都未提出具體因應方案!

過去的保育成果,即將付之一炬?

這次被調降為一般類的物種共有8種,包含台灣獼猴、山羌、白鼻心、大田鷸、眼鏡蛇、龜殼花、雨傘節、短肢攀蜥。其中「台灣獼猴、山羌、白鼻心、眼鏡蛇」在野保法83年修法前,就有業者以人工繁殖買賣。當時因為修法禁止,因此原持有動物者必須進行飼養登記,才能遏止當時保育類野生動物被用於商業繁殖買賣的行為。如今上述物種調降為一般類,其中山羌、白鼻心未列入現行野保法第55條所公告的「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之人工飼養、繁殖野生動物種類」,許多繁殖、買賣業者均指稱自己販售的是「人工飼養繁殖個體」,一旦山羌、白鼻心降為一般類成為定案,那麼販售山羌、白鼻心的活體或屠體就更無所顧忌了。

此外,林務局並未說明 台灣獼猴、眼鏡蛇(Naja atra)未來是否也會從第55條公告名單排除,是否會再度成為民眾飼養、繁殖、買賣的對象?

野保法對一般類野生動物的保護向來不足,因此該如何避免民眾以「農害」為由逕自捕捉?後續可能衍生的「飼養、繁殖、買賣」行為又該如何禁止?政府有人力與能力處理嗎?掌管動物保護法的主管機關畜牧處動保科,業務已龐大到自身難保,能期待「動物保護法」保護這些動物嗎?

上述衍生問題的解決方案,早該納入此次野生動物保育類名錄修訂時一併提出討論,在未釐清前,不應率爾調降,以免過去保育成果付之一炬。

不要拿沒有投票權的靈長類開刀

另一方面,林務局至今毫無能力回應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與多位學者提出的問題:要解決獼猴「農損」第一步,應優先盤點非法林地遭佔用問題!

說林務局毫無能力,絕非看輕貶低之意,而是這個問題從來就不該是林務局小小單位能獨力承擔解決的事。這涉及國土規劃、土地分區利用、經濟開發、國家保育政策等大問題。相關大部會如內政部、營建署、經濟部……等,如果沒有行政院明確的政策方向,選舉到了,誰敢得罪這些非法佔用國有林地的「選民」呢?

農委會特有生物中心副研究員張仕緯,曾分別在2000與2013年,調查中部與台南地區的獼猴族群現況與危害農作物情形,發現:許多有獼猴危害的農園,都是在國有林承租地上。當農地緊鄰森林,獼猴危害發生就未必與獼猴的密度有關。人們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造成原始森林破碎化,以致獼猴不得不侵入人類開發的果園取食。

林良恭教授亦曾表示,面對猴害問題,不該只考量農業產值,而是檢討農作土地是否合理合法使用。非法使用林地不只造成生態破壞,也讓政府努力宣導的防治措施窒礙難行。政府補助各項防猴設備,只限「合法使用土地」的果農,若不徹底清查非法使用林地問題,再多的防治設備補助,也難彰顯問題獲得改善的程度。其次,非法使用林地還造成獼猴危害通報與監測系統建立的困難。由於果農通報遭受猴害後,主管機關必須先確認土地歸屬與使用,所以非法佔用林地的果農也就因此不願通報,轉而尋求其他方式「解決」,如自行或透過民意代表「主張」台灣獼猴族群數量已經過多,保育有成必須降級,以避掉必須通報獵殺的法律責任。

靈長類一向為國際矚目的保育焦點,為國際共同保護物種,而台灣獼猴又是台灣島上唯二的靈長類動物,台灣的保育政策可以完全不考慮國際物種保育趨勢嗎?可以不考慮上述毫無配套方案可能引發的負面效應嗎?可以不考慮可能導致的負面國際形象嗎?

暫緩此一決策吧,林務局!請先公開相關研究資訊,並召開行政聽證釐清上述爭議!

參考資料:

107年6月25日農委會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第十一屆第二次會議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