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狩獵與動物保護—— 誰的荒野?誰的救贖?

2017.07.27    分享至: facebook line line

作者:朱增宏

原住民與(野生)動物的互動關係,應不應該以不同的標準來看待或檢視?理由又是什麼?

一直以來,每談到此議題,從事動保運動的我們(特別是我所屬的「動物社會研究會」)總被指責不尊重原住民,對原民狩獵文化不瞭解,甚至被扣上「對原住民存有歧視和偏見」的罪名。理解我們的朋友或希望促進雙方對話的人,則會強調原住民族受壓迫已久,難免對任何質疑都義憤填膺。

動物保護團體真的「不理解」原住民的狩獵嗎?真的對原住民狩獵存有「歧視和偏見」嗎?原住民的受迫害意識跟動物保護觀念,又真的是「水火不容」嗎?

15年前我在關懷生命協會任職,對於野生動物的「保護」,當時提倡的是「不吃、不殺、不買、不賣、不養」。如果繼續從這個角度來看狩獵,雙方當然就很難對話。但是,「很難對話」仍不等於「不理解」或充滿「歧視、偏見」。

歧視與偏見?

環保團體呼籲保護一條河,一片森林,是不理解想要在河上蓋水庫的「人」嗎?是對想要砍伐、利用森林的「人」存有歧視和偏見嗎?如果不是,那為什麼對象換成「動保團體—原住民」就是?

動物當然比原住民更弱勢,即使有人主張「不吃不殺不買不賣不養」野生動物,合法的或不合法的狩獵(吃、殺、買賣、養殖),照樣進行無誤,並沒有因此而減少。

站在動物保護的立場,客家人對動物不好,應該被批判,原住民對動物不好也應該被批判,這是「平等」看待客家人與原住民。十幾年來,我們不斷抗議、譴責閩客皆有的「神豬重量比賽」虐待動物現象。但當2013年5月,我們召開「民俗與祭典沒有虐待動物的特權-停止各種戲虐動物競賽!」記者會,指出近年台灣部分原民鄉鎮興起一股風潮,爭先在「傳統祭儀」與「技藝競賽活動」的名義之下,舉辦「抓豬」、「抓雞」、「抓松鼠」等充滿戲謔與虐待動物的比賽。而這些去買動物來撲抓的趣味競賽活動,與主辦單位宣稱要「傳承狩獵精神與文化」卻大相逕庭。我們追問是什麼樣的結構,讓原住民的祭儀變質,結果竟遭受排山倒海而來「歧視、汙衊原住民」的指責與撻伐!如果客家人虐待動物,社會予以譴責,原住民虐待動物卻有人認為「情有可原」,只因是原住民?這背後隱微不見的,恐怕纔是歧視與偏見!

從動物的角度來看,狩獵的本質就是殺戮、是暴力,是一個生命奪走另一個生命的生存機會和可能。狩獵對動物而言,就是疼痛、緊迫,就是浴血、死亡,沒有辦法回復的生死爭奪。陷阱、獵槍對人而言可能是一種技術、技巧,甚至是工藝或具有特殊市場的高價商品。但對野生動物就是「誘殺、撲殺、奪殺、擊殺、劫殺、槍殺、刺殺...」的工具,總之,就是殺。不管給它附上甚麼好聽的名詞,包裝成「文化、傳統、權利、生態智慧」。對動物而言,它就是殺。

然而,漁業也是狩獵,甚至打蚊子也是狩獵,同樣是人類對其他生命的殺戮和暴力,只是蚊子不是脊椎動物,不受法律保護。而有些狩獵的「殺戮」能力則是空前、遠甚於原住民,像遠洋漁業捕撈鮪魚所使用的大型圍網。而也有些狩獵,則是「弱水三千,只取一瓢飲」,有很多限制與節制,比如許多沿海居民使用的「一支釣」。

對動物的殺戮和暴力之所以在這個世界還被允許,只是因為人自詡位居「動物和環境」之上 。無論哪種狩獵,都可以找到理由,都是在一定程度上想滿足某種人的需求,或是生活條件。

但是不能不承認,無論哪種狩獵、殺戮和暴力都需要規範,對量或質(方法、條件)的規範。規範,如果能夠自律最好,如果自律不足,那就需要他律。因為這是人性。如果人類有所謂「文明」的話,對殺戮和暴力的反省與規範,應該是文明的一個重要的檢驗元素。

如果所有人類對其他動物的殺戮和暴力都需要規範和他律,為什麼主張對原民的狩獵施加規範、他律,要被扣上歧視與偏見的指控?

從環保或動保的立場,儘管狩獵是對動物的一種暴力對待,開發利用則是對環境造成破壞,但我們都希望那是「最小限度的人類中心主義」,對荒野和動物造成的干擾愈小愈好。

是什麼阻礙了「對話」?

從環保或動保的立場,儘管狩獵是對動物的一種暴力對待,開發利用則是對環境造成破壞,但我們都希望那是「最小限度的人類中心主義」,對荒野和動物造成的干擾愈小愈好。為了這個目的,它們需要規範,必要時,需要他律的規範。無論是「誰」,是哪一「種」人在狩獵、在開發。這樣,纔是不對哪一種人懷有歧視和偏見吧!

「歧視或偏見」的指控之所以會阻礙原民狩獵與動物保護之間的對話,另外還有一個理由,那就是狩獵被視為體現了原民文化、原民權利和原民生態智慧這三項神聖價值。而這三項具有神主牌地位的價值,背後的支撐我認為不外是原來主義和民族主義。也就是說,一切原住民的文化、權利和生態智慧,都是這個(漢人以外許多原住)民族原來的、原有的、內在優越的、不會變化的,而狩獵是其中一個主要的(或唯一的?)「鐵板一塊」!因此,任何有關狩獵的質疑、異議、批評或主張他律規範,都會被視為「不理解」、「歧視」原住民族!

曾有一位布農族的校長投書聯合報指出,原住民比較沒有「我的」這種強烈意識,因為在布農族的生命觀裡面,人不分彼此,只要身而為人就是一家人。我覺得從這個基礎來探討狩獵很好。從人的角度談狩獵,而不是從民族主義的角度來談狩獵 。

由於狩獵就是對「他者」的殺戮,「他者生命」是在非自願的情境下浴血、死亡;又因為殺戮是不得已的,所以要對他者生命的犧牲抱持感恩,由此發展出許多狩獵的禁忌、規範,包括尊重祖靈、各種規範讓人不能貪取…等等。這些禁忌與規範的傳承與調整,纔是所謂「狩獵文化」的精髓。

如果「狩獵文化」是對動物犧牲的感恩,是讓「犧牲」不到最不得已的關頭絕不輕言犧牲,那麼它跟動物保護團體的主張並不會水火不容。終極而言,保護動物或是動物福利的觀念,也在於希望減少人類社會中一切自我中心主義所衍生的殺戮、暴力和貪欲。

當然,對傳統的原住民生活世界而言,狩獵文化是相關生活事物、生命禮儀的一切總成,對動物就算含有殺戮和暴力的成分,也是難以避免。然而基於生態環境的變遷,原住民人口的成長,商業力量的無遠弗界,乃至台灣社會原漢之間生活世界的高度重疊(融合?),都帶來了很多的改變。所謂「原來主義」的狩獵(傳統),其實早也產生變化。

合法「傷害動物」的特權

再從環境、動物的角度來看野生動物,牠們並不是屬於誰的,不屬於某一民族的,但基於生活所需有些人可以狩獵,有些人則不可以,那就是特權。就像任何人不可以隨便宰殺動物,但是有些人就可以,比如從事屠宰的從業人員;又如任何人都不可以虐待動物,但科學家卻被允許「合法」虐待動物,從事涉及對動物長期、嚴重傷害與痛苦的動物實驗。這些都是特權,都需要規範,包括自律和他律的規範。

就算狩獵是「天賦人權」,同樣需要規範。不僅是因為資源管理,也因為人性。不是說「原住民族」就不會受到利益的誘惑。全世界很多地方都有原住民狩獵海洋哺乳類動物,本來都只是自用、族人分享,但一旦受到商業力量影響,一切就改變了。那是人性。我不認為哪一種人、哪一個民族的人,天生就比別人更不會受到商業的誘惑跟挑戰。也因為涉及了人性,所以不能球員兼裁判。

如果將野生動物視為環境資源來看待,就有所謂「環境權」問題。但是我們能說環境是誰的嗎?我們能說某些地方的「環境」屬於誰的,其他人因為不是住在那裡,例如我不是澎湖人,就不能關心澎湖的環境嗎?因為我不是原住民族,對於原民族地區的環境問題,就應該閉嘴(或「被閉嘴」)?多年來有許多抗議、反對不當開發的案例,皆發生在原民的生活區域,也往往都是「外來」的漢人與原民共同並肩作戰!為什麼獨獨關於野生動物的保護、保育(vs.狩獵),「外人」(漢人)就不能置喙了?

至於原住民的「生態智慧」,我想它既不是,也不應該是原住民的內在優越。基本上,任何人住在一個荒野地區,因為要與這個荒野(山林河海湖泊…)永續共存,就應該要有這樣的智慧,否則活不下去,更無法永續。而縱使不住在荒野,住在都市,我們每一個人也都必須發展生態智慧──例如多利用大眾運輸工具以減少碳排、善待都市中的動植物、節約用水…等。換言之,生態智慧乃是面對環境挑戰時的一種適應,適應的成敗會決定族群的存亡,需要積累與學習,卻不是任何民族本有、內在的特質。

沒有誰比誰更優越  

如果不用「民族」的角度看狩獵,而是從人類主宰其他非人類動物的角度來說,人類使用動物的情況非常普遍。因為生存所需,住在荒野的居民難免需要狩獵野生動物維生。但不住在荒野的居民(漢人以及許多原住民)雖然沒有(或少有)機會利用野生動物,卻也同樣利用其他動物。因此無論原、漢,無論荒野或都市住民,凡是食肉行為都涉及對動物的殺戮和暴力對待,就這一點而言,並沒有誰比誰,哪個民族比哪個民族更「文明」、更優越。

反過來說,台灣這個社會,狗貓被許多人視為「毛小孩」,也不是只有漢族纔如此。我相信很多原住民也會認同動物保護的觀念,不見得所有的原住民都會說,我一定要狩獵,我一定要去吃野生動物。就算現在是如此,未來也會改變。像現在的台灣跟20年前的台灣相比,動物保護的觀念已經有很多進步。流浪狗貓等動物從過去普遍被視為「垃圾」,到現在被視為「毛小孩」,甚至立法禁止基於數量或空間為由的「撲殺」。對野生動物也是一樣,白海豚,蘇眉魚,鯨鯊,穿山甲、石虎等議題,都反映台灣社會的保育觀念在改變。

因此,從動物、環境的角度來看待狩獵、生態智慧,當不是一個「原住民族」的問題,而是「住在該地」的人應該有的生活學習與態度。住在澎湖、住在金門的人,想要維護當地的生態,就會發展他的生態智慧,而不是「原住民族」纔有所謂生態智慧。

動物保護運動針對經濟動物訴求人們「少吃肉」,減緩地球暖化的危機,也減少對動物的殺戮,同時提升經濟動物的生命品質、動物福利。針對動物實驗,動保運動推動落實所謂「3R」的觀念──減量、精緻化(痛苦最小化)和替代原則。同樣地,動保運動也應該檢視原住民(族)的狩獵,可否減量?可否有精緻化?能否尋找替代方法?

比如原住民為了滿足生活需求,並不一定要獵殺獵物,可以用別的方式,譬如善用自身對動物的瞭解,發展生態旅遊,用眼睛來狩獵,而不是用獵槍、陷阱。琉球西表村的山貓,本來是狩獵對象,後來受到保護,成為生態旅遊的對象,就是很好的例子。

如果堅持狩獵是原住民族的文化、權利、生態智慧,是內在優越的,非我族類應該「閉嘴」,非原住民都不能置喙發言,那不啻完全是去脈絡的「原住民族至上」觀點,忽略了環境的、地理的、社會人文的脈絡。這種心態,與原民過去和現在指責漢人的「沙文主義」、「霸權」等惡形惡狀,又有什麼差別呢?

談狩獵需要「人不分彼此」

狩獵,不僅涉及動物的數量,也是對動物的態度問題。就算某一物種多到不行,還有生物多樣性、預警原則應該考慮。要使用牠,要考慮一下牠也是生命!狩獵對動物而言,就是疼痛、折磨、恐懼與死亡。如果我們真的有「不認為某一個生命會比其他的生命更高貴」、「我們跟這個地球上的生命是共生共存」的智慧,當不會只用數量跟模型來看狩獵問題。

據說銅鑼鄉的一位民代曾說「石虎多到跟野狗一樣可以拿來打牙祭」,如果環團覺得這並不是幽默,而是無恥。那麼原住民說:「山羌就住在我家旁邊,晚上就在旁邊跟我叫,我叫牠走牠都不走,那為什麼不能多打一下」,當也不是幽默。

只有「人不分彼此」來談狩獵,纔有可能拉近彼此的距離,才有可能雙贏!一方面,我們尊重生活在山林海邊的「住民」,「利用野生動物植物」是其原有的生活模式或生活需求;另一方面,也請還生活在「山林河海」的住民思考:野生動物的利用不是只有狩獵而已,可能有其他的替代方案。可以減量,也可以精緻,更可以替代。

保育是多元的,野生動物的利用是生活需求,但生活需求的滿足也可以很多元。包括協助自然資源研究、觀光旅遊等。

人行荒野,人跟荒野是「生命共同體」

因此,應該是「地緣主義」的狩獵,不是「民族主義」的狩獵。應該是「脈絡主義」的狩獵,不是「原來主義」的狩獵。從地緣、從環境、社會、人文、社區或個體經濟的角度來看狩獵,以「最低限度的人類中心主義」為原則,建立與時俱進的規範。原住民曾經遭受很多「人」的迫害,但動物從來不在「加害者」之列。從物種保育的角度看狩獵,涉及的並不是轉型正義,而是環境正義、生命正義。不論哪一個民族對環境資源的利用,都應該將當代、他人和後代的永續納入考量。

我看過一部電影,涉及到黑白之間,種族之間的衝突問題。其中有段對話,可當做思考原民狩獵議題的一個「提問」。片中主角之一問:「你要站在哪一邊?」,另外一個人回答:「你只要考慮過所有的因素、所有的方法,之後由你自己的良知來做決定。」我希望原民與動保團體之間的對話,也能促成這樣的一個效果。

後記:

本文刊登於《思想》雜誌,第33期(「原民狩獵的倫理省思」專輯,2017年6月出版,聯經出版社)。完稿承該刊編委會校對修訂,特此致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