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5~26日台灣農業新政研討會引言
朱增宏/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執行長
一、前言
在「農業政策」研討會上,單獨規劃一個「動物福祉與生態保育」議題,就是一種進步。意味人類動物與非人類動物和生態環境之間的互動關係,受到重視。
特別是在農業議題上,這種「互動」關係,以往只被視為「利用」關係來處理。互動當然也包括「利用」,但站在「互動」的角度看待利用,不僅必須在利用的目的、方法與結果上,考慮相互的影響,甚至也應將「不利用」、「部分利用」、「少利用」或是「互用、合作」列入考慮選項。而各種衝突與競爭問題的解決,也必須互為主體,不能片面、偏頗。
相對的,單純的利用,就是人類對動物,以及生態環境片面、主宰方式的利用。相互的影響,不會被納入考慮。衝突與競爭問題的解決,也僅片面以人為主體來思考或面對。
以本研討會的其他議題來看,動物都是其中不可或缺的「角色」。例如農業生產、生態品質、食品安全、農產貿易、糧食作物,以及養豬、養雞和漁業等。如何從人與動物「互動」,而不是從「利用」的角度看待農業政策中的「動物保護」議題或政策,是本引言企圖開展的視野 (註1)。
二、問題與挑戰
動物保護的三個核心問題是,要保護什麼動物?要保護什麼?以及要保護到什麼程度?而這三個問題,都分別涉及人與動物互動關係、動物倫理(衝突或競和),法律與行政,相關知識體系的發展與推廣,相關技術、設施的發展與推廣,以及相關產業經濟等面向 (註2)。
從「互動」的角度來看,動物被我們人類區分為兩大類。第一大類是「野生動物」,依現行我國野生動物保育法,是指在「一般狀況下,應生存於棲息環境下之哺乳類、鳥類、爬蟲類、兩棲類、魚類、昆蟲」等動物。對於這些動物,原則上,我們希望人類與牠們的互動,無論是次數或是規模,都是愈少愈好。
第二大類,則是動物保護法”保護”的對象,也就是「犬、貓」與「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意即這些動物與人類的互動,已經是現在進行式,人類的行為必須受到一定的規範。
而依據不同的互動型態,「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又分為「犬貓」等同伴動物、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展演動物等。
最後,我們也不能忽略海洋保育與漁業涉及的動物保護議題。此可視為第三大類。
從此不難看出動物保護政策的複雜與困難,以下就以表格例舉三大類七種議題在不同面向上面臨的問題與挑戰:
互動關係 | 倫理 (衝突與競和) |
知識體系 | 法律 | 行政 | 技術、設施 | 經濟 (生產與開發) |
教育 |
野生動物Vs.農民、獵人、消費者 (註3) | 保育與農業生產的衝突或是競和 (註4),如何處理? 人道宰殺入侵合法農地野生動物可否被接受? |
除了保育生物學,還需要保育社會學、保育經濟學? | 野保法涵蓋部分「營利性人工飼養野生動物」,但對於許多被視為「寵物」飼養的野生動物,卻又置之不理 (註5)? | 保育警察 野生動物「危害」稽查員? |
野生動物「防治技術」的落實,有可能發展成為就業機會? | 友善野生動物產製品的經濟效益,有可能支持人類與野生動物的和諧互動? | 保育教育、消費者教育 |
展演動物Vs.業者、照顧者、消費者 | 野生動物個體福利的犧牲,無礙於生命教育、保育教育? | 需要圈養野生動物福利科學?保育心理學? | 相關條例尚未訂定 (註7)。 目前是動保法的「化外之民」。 |
展演動物業之稽查與評鑑 | 任何技術設施都不可能取代野生動物的自然棲息環境? | 如果野生動物教育的展演,違反生命與保育教育,公立「動物園」或「海洋生物館」的存在已無正當性。 | 圈養野生動物福利 消費者教育 (註8) |
勞役動物 (註9) Vs.飼主、訓練者、消費者 |
除了基本動物福利需求,也應訂定勞動,與退休待遇? | 勞動條件與服務品質的競和如何評估? | 目前是動保法的「化外之民」。毫無規範! | 動物福利稽查(動物勞動檢查) | 技術與設施的學習與改進,將有助於動物福利的提升? | 維護良好動物福利的成本,與服務品質之間,有可能雙贏? | 動物福利教育、消費者教育 (註10) |
實驗動物 Vs.飼養管理人員、研究人員 |
人權、知識權、學習權必然高於動物權? | 實驗動物獸醫學的建置闕如! | 現行高度「球員兼裁判」的監督與管理機制,絕非長久之計。 耗用最多經費贊助動物實驗的科技部、衛福部對於動物福利或3R的落實,可以作壁上觀? |
動物實驗計畫審查 動物實驗稽查 |
對國際推行3R (註11)的發展,我國(包括農委會、科技部、衛福部)仍然「狀況」外! | 動物福利與科學研究品質一體兩面。但學術界與科技部或衛福部仍然只將前者「列為成本考量」! | 實驗動物福利教育、 研究倫理教育 |
經濟動物 Vs.畜牧從業人員、消費者 | 動物福利有助於畜牧永續?環境品質?食物安全與品質? 少吃肉,不僅有益動物福利(總量管制、低密度飼養),也有助於國民健康,健保負擔! |
獸醫經濟學、預防獸醫學、經濟動物福利的科學評估 、公蛋雞胚胎的偵測、 先進人道屠宰、撲殺研究的掌握 |
飼養、運輸、屠宰人員證照 廢除豬隻活體拍賣,改採屠體拍賣 蛋雞格子籠、母豬狹欄、仔豬閹割等畜牧生產系統或手術操作的廢除! |
設置專職經濟稽查員的必要性。 人道防疫撲殺 神豬虐待問題的處理 |
國際經濟動物福利友善科技發展的掌握、引進 | 動物福利友善產品的行銷與推廣 資本農還是小農的經濟? 農民或社區經濟與國民健康或綠色經濟 |
經濟動物福利 其他「食用動物」 (註12)或「非肉用」經濟動物 (註13)人道對待議題 人道對待魚類動物議題 |
非犬貓寵物 (註14) Vs. 業者、飼主(消費者) |
究竟應該列為野生動物,禁養。或是納為寵物,管理? 「寵」物的選擇,也是一種人權? |
涉及各種動物的保育生物學,獸醫學,行為學…。 | 法令不足,必須訂立專法? | 人力不足,應設動保局? | 部分動物飼養的福利,有可能透過設施的改善提升? | 經濟面的評估,應該涵蓋哪些範疇? | 特定物種需求與照養知識 飼主責任教育 |
犬貓Vs.繁殖買賣業者、消費者、飼主 | 好死不如賴活,等於動物「保護」? 愛不必然等於動物福利? |
收容動物獸醫學 動物法醫學 寵物遺傳疾病(或福利問題)之科學發展 |
寵物監理制度(寵物普查、登記)、防止寵物過剩措施(寵物絕育) | 人力不足,設置動物保護局之必要? | 遺傳疾病的偵測、寵物血統制度的建立 | 動物福利與繁殖買賣業的商業倫理與市場秩序 | 同伴動物福利 飼主責任教育 |
海洋保育 Vs.漁民、消費者、國民 | 應該只吃大魚、小魚、養殖魚、貝類…? | 海洋保育學? 魚類福利學? |
魚種、漁期、漁具、漁法、漁區限制或禁止的入法 | 海洋保育署之必要? | 應從漁業量產科技的追求,轉型成為漁業永續科技的追求。 | 資本漁業的經濟,或是弱勢漁民的經濟? | 海洋保育教育、魚類動物福利教育 海洋保護區與漁業永續的關連 近海漁業資源與遠洋漁業議題的關連 |
三、主張與對策
上節所述問題與挑戰的歸類,或許失之主觀,區分的界線可能模糊,內容也必然掛一漏萬。但這也正是我國動物保護的現狀:自1998年動保立法以來,雖然在部分議題上,看得到進步的點點滴滴,有些綠洲存在,但整體而言,改革的動能仍然不足,放眼望去還是大片沙漠!
沙漠無法在一夕之間變成綠洲,長遠的征途有賴最佳的準備。從國家治理的角度看,台灣動物保護的未來,繫諸於三個對策:
1. 政府應提出動物保護願景,並透過:白皮書、短中長期計畫、動物福利指標 (註15)等工具,形成動保施政「藍圖」,據以規劃、推動與考核。
2. 政府應確認動物保護的基礎線:修正「動物保護法」,訂立「動物福利法」,將動物福利的維護,確立為最低標準 (註16)。
3. 政府應儘速完成動物保護的基礎建設。包括讓動物保護「入憲」 (註17),建立動物倫理、動物社會學、各種類動物福利科學的知識與教育體系,建立動物保護公務行政職系。
最後,動物保護是人類社會的議題,必須尊重社會成員的意見與意願,因此程序正義不可或缺。無論是上述三個對策,或是未來動保願景在各種動物議題不同面向上的落實,都應以資訊公開、公民參與,乃至透過公民投票等程序為必要手段。
四、結語
動物保護不僅止於愛貓愛狗,或是素食與吃肉的爭議,既是倫理道德與國民素質議題,也是影響國民生計與生活品質、國家大政不可忽略的一環。政府應藉由願景宣示,訂定最低標準,推動基礎建設,並透過資訊的充分公開,公民參與公共政策討論等程序正義手段,逐步漸進落實。
--本文刊於《農業新政研討會論文集》。新境界文教基金會、台灣農業產學聯盟,2015
(註1)至於何謂「動物保護」?本文認為,傳統上的「斧斤以時入山林、網開一面」觀念,可以對應到現代野生動物的保育觀,「不殺」(生)對應動物權的不使用或不利用,「善待」則可以對應於「動物福利」觀。
本文基本主張國家動物保護的最低標準是維護「動物福利」,但不礙「動物權」觀念與實際的倡議與推動。
無論「愛」與「不愛」某種動物,均應以「尊重」每一種動物生命權益為前提,而尊重的基礎則是「動物福利」-- 以不同物種需求為基礎的科學知識和倫理蘊含,而所謂飼主責任更應該立基於動物良好福利的維護上。
許多動物與人類一樣,都有完備神經系統、痛覺及趨樂避苦的本能,或判斷與抉擇,也各有其生理上(食物、水、溫度範圍、光照)、環境上(適當的空間、能躲避捕食者)、行為上(築巢、冬眠、覓食)、心理上(減輕厭倦和過度刺激的影響)和社群上(獨處或結群、尋找配偶)五大類別的需求,以維生存及繁衍。這些需求的滿足與否,顯示其動物福利是否良好,讓動物有「滿足這些需求的自由」,稱為動物福利的五大自由。這五大自由是英國政府農場動物福利委員會(FAWC)於1992年所提出,「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則進一步於2005年開始逐步訂定各項動物福利綱要,明訂以動物福利五大自由為依歸,推動各會員國制訂相關法律與政策。
根據「動物福利五大自由」之原則,現行英國動物福利法規定,飼養(管領)動物,應滿足其需求為:1. 適當的環境(a suitable environment --how it is housed);2. 適當的食物和水(a suitable diet--what it eats and drinks);3. 可以表現自然之行為模式(the ability to exhibit normal behavior patterns);4. 得以和同種或其他種動物共處或遠離(any need it has to be housed with, or apart from, other animals and);5. 免於疼痛、痛苦、傷害或疾病(protection from pain, suffering, injury and disease)。〈 為何需要動物福利法,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2011〉
(註2)加拿大學者 David Fraser(UBC)曾指農場動物福利受到「倫理、法律、知識、技術與經濟」等五個因素相互複雜的影響。本文觀點受其啟發,特誌。
(註3)包括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的消費者。以及友善野生動物農產製品的消費者。
(註4)例如台灣獼猴對農作的危害,或是友善獼猴農產品的推廣。
(註5)未來農業部成立,主管野生動物保育的林務局保育組被劃歸為環境部,此一問題將更形嚴重。
(註6)特別是針對友善野生動物農產製品的消費。
(註7)新修動物保護法(2015)規定,展演動物業設置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業者應於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申領執照。
(註8)特別是動物園或部分飼養野生動物的生態農場常被中小學列為「戶外教學」的場域。
(註9)例如導盲犬、軍犬、警犬、搜救犬、警騎等。
(註10)接受或使用動物勞役者之動物福利教育
(註11)3R:指動物實驗的替代(Replacement)、減量(Reduction)、精緻化(Refinement
(註12)例如鴕鳥、鱷魚。
(註13)例如鹿茸。
(註14)例如:哺乳類的蜜袋鼯、貂、刺蝟、龍貓、花栗鼠、豹貓,或是蟒蛇、眼鏡蛇、錦蛇等蛇類,綠鬣蜥、變色龍或巴西龜、蘇卡達象龜、鱷龜、角蛙、箭毒蛙、牛蛙等兩棲爬蟲類,蜘蛛、蠍子、獨角仙、鍬型蟲等陸生無脊椎動物,鸚鵡、畫眉等各種鳥類,或是魟魚、紅龍、鯊魚等魚類,還有美國螯蝦、澳洲小龍蝦等水生無脊椎動物。資料來源:http://www.east.org.tw/node/1492
(註15)新修動保法(2015)第4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遴聘專家、學者、相關機關及立案之民間動物保護團體代表,研擬動物保護政策、動物福利指標、動物福利白皮書…。
(註16)「動物福利」雖然已經出現在動物保護法中,也出現在各種動保行政相關的文件、文書內,但「犬貓禁屠、禁吃」,「收容動物不得安樂死」與「動物實驗得合法虐待犬貓」,或「經濟動物可宰殺食用」,神豬卻不可虐氧、虐殺等,同屬動物保護法「保護」目標,在教育、執法上,都難免讓國人感到「莫衷一是」,標準不一。
(註17) 最近「憲改聯盟」,提出「憲改清單」。政治大學法律係傅玲靜老師認為:如果以德國動保入憲的角度來談,動保入憲符合「人權及進步的價值充分反映在憲法條文」此一訴求。 傅老師指出,德國基本法(憲法)是在先加入環境保護作為國家任務的條款後,再在同一條文中加入動物保護。其立法特色是避開環境及動物是否有可以主張受到保護的「主觀權利」論辯,將環境保護及動物保護定位為應受到保護的客觀價值,國家公權力行使時應保護相關價值,落實相關任務。這個方向,至少在環境保護部分,台灣的憲法已有一定的基礎(增修條文第10條第2
項、環境基本法),如果在基本國策或增修條文第10條加入國家負有保護動物之義務,至少是目前可以接受的觀點。
德國基本法第20-1條:「國家為將來之世世代代,負有責任以立法,及根據法律與法之規定經由行政與司法,於合憲秩序範圍內保障自然之生活環境及動物。」(資料來源:私人通訊。201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