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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保護需要願景和基礎建設

2016.05.05    分享至: facebook line line

2015年4月25~26日台灣農業新政研討會引言

朱增宏/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執行長

一、前言

 在「農業政策」研討會上,單獨規劃一個「動物福祉與生態保育」議題,就是一種進步。意味人類動物與非人類動物和生態環境之間的互動關係,受到重視。

 特別是在農業議題上,這種「互動」關係,以往只被視為「利用」關係來處理。互動當然也包括「利用」,但站在「互動」的角度看待利用,不僅必須在利用的目的、方法與結果上,考慮相互的影響,甚至也應將「不利用」、「部分利用」、「少利用」或是「互用、合作」列入考慮選項。而各種衝突與競爭問題的解決,也必須互為主體,不能片面、偏頗。

 相對的,單純的利用,就是人類對動物,以及生態環境片面、主宰方式的利用。相互的影響,不會被納入考慮。衝突與競爭問題的解決,也僅片面以人為主體來思考或面對。

 以本研討會的其他議題來看,動物都是其中不可或缺的「角色」。例如農業生產、生態品質、食品安全、農產貿易、糧食作物,以及養豬、養雞和漁業等。如何從人與動物「互動」,而不是從「利用」的角度看待農業政策中的「動物保護」議題或政策,是本引言企圖開展的視野 (註1)。

二、問題與挑戰

 動物保護的三個核心問題是,要保護什麼動物?要保護什麼?以及要保護到什麼程度?而這三個問題,都分別涉及人與動物互動關係、動物倫理(衝突或競和),法律與行政,相關知識體系的發展與推廣,相關技術、設施的發展與推廣,以及相關產業經濟等面向 (註2)。

 從「互動」的角度來看,動物被我們人類區分為兩大類。第一大類是「野生動物」,依現行我國野生動物保育法,是指在「一般狀況下,應生存於棲息環境下之哺乳類、鳥類、爬蟲類、兩棲類、魚類、昆蟲」等動物。對於這些動物,原則上,我們希望人類與牠們的互動,無論是次數或是規模,都是愈少愈好。

 第二大類,則是動物保護法”保護”的對象,也就是「犬、貓」與「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意即這些動物與人類的互動,已經是現在進行式,人類的行為必須受到一定的規範。

 而依據不同的互動型態,「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又分為「犬貓」等同伴動物、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展演動物等。

 最後,我們也不能忽略海洋保育與漁業涉及的動物保護議題。此可視為第三大類。

 從此不難看出動物保護政策的複雜與困難,以下就以表格例舉三大類七種議題在不同面向上面臨的問題與挑戰:

互動關係 倫理
(衝突與競和)
知識體系 法律 行政 技術、設施 經濟
(生產與開發)
教育
野生動物Vs.農民、獵人、消費者 (註3) 保育與農業生產的衝突或是競和 (註4),如何處理?

人道宰殺入侵合法農地野生動物可否被接受?
除了保育生物學,還需要保育社會學、保育經濟學? 野保法涵蓋部分「營利性人工飼養野生動物」,但對於許多被視為「寵物」飼養的野生動物,卻又置之不理 (註5)? 保育警察

野生動物「危害」稽查員?
野生動物「防治技術」的落實,有可能發展成為就業機會? 友善野生動物產製品的經濟效益,有可能支持人類與野生動物的和諧互動? 保育教育、消費者教育
展演動物Vs.業者、照顧者、消費者 野生動物個體福利的犧牲,無礙於生命教育、保育教育? 需要圈養野生動物福利科學?保育心理學? 相關條例尚未訂定 (註7)。

目前是動保法的「化外之民」。
展演動物業之稽查與評鑑 任何技術設施都不可能取代野生動物的自然棲息環境? 如果野生動物教育的展演,違反生命與保育教育,公立「動物園」或「海洋生物館」的存在已無正當性。 圈養野生動物福利

消費者教育 (註8)
勞役動物 (註9)
Vs.飼主、訓練者、消費者
除了基本動物福利需求,也應訂定勞動,與退休待遇? 勞動條件與服務品質的競和如何評估? 目前是動保法的「化外之民」。毫無規範! 動物福利稽查(動物勞動檢查) 技術與設施的學習與改進,將有助於動物福利的提升? 維護良好動物福利的成本,與服務品質之間,有可能雙贏? 動物福利教育、消費者教育 (註10)
實驗動物
Vs.飼養管理人員、研究人員
人權、知識權、學習權必然高於動物權? 實驗動物獸醫學的建置闕如! 現行高度「球員兼裁判」的監督與管理機制,絕非長久之計。

耗用最多經費贊助動物實驗的科技部、衛福部對於動物福利或3R的落實,可以作壁上觀?
動物實驗計畫審查

動物實驗稽查
對國際推行3R (註11)的發展,我國(包括農委會、科技部、衛福部)仍然「狀況」外! 動物福利與科學研究品質一體兩面。但學術界與科技部或衛福部仍然只將前者「列為成本考量」! 實驗動物福利教育、
研究倫理教育
經濟動物 Vs.畜牧從業人員、消費者 動物福利有助於畜牧永續?環境品質?食物安全與品質?

少吃肉,不僅有益動物福利(總量管制、低密度飼養),也有助於國民健康,健保負擔!
獸醫經濟學、預防獸醫學、經濟動物福利的科學評估
、公蛋雞胚胎的偵測、
先進人道屠宰、撲殺研究的掌握
飼養、運輸、屠宰人員證照

廢除豬隻活體拍賣,改採屠體拍賣

蛋雞格子籠、母豬狹欄、仔豬閹割等畜牧生產系統或手術操作的廢除!
設置專職經濟稽查員的必要性。

人道防疫撲殺

神豬虐待問題的處理
國際經濟動物福利友善科技發展的掌握、引進 動物福利友善產品的行銷與推廣

資本農還是小農的經濟?

農民或社區經濟與國民健康或綠色經濟
經濟動物福利

其他「食用動物」 (註12)或「非肉用」經濟動物 (註13)人道對待議題

人道對待魚類動物議題
非犬貓寵物 (註14) Vs.
業者、飼主(消費者)
究竟應該列為野生動物,禁養。或是納為寵物,管理?

「寵」物的選擇,也是一種人權?
涉及各種動物的保育生物學,獸醫學,行為學…。 法令不足,必須訂立專法? 人力不足,應設動保局? 部分動物飼養的福利,有可能透過設施的改善提升? 經濟面的評估,應該涵蓋哪些範疇? 特定物種需求與照養知識

飼主責任教育
犬貓Vs.繁殖買賣業者、消費者、飼主 好死不如賴活,等於動物「保護」?

愛不必然等於動物福利?
收容動物獸醫學

動物法醫學

寵物遺傳疾病(或福利問題)之科學發展
寵物監理制度(寵物普查、登記)、防止寵物過剩措施(寵物絕育) 人力不足,設置動物保護局之必要? 遺傳疾病的偵測、寵物血統制度的建立 動物福利與繁殖買賣業的商業倫理與市場秩序 同伴動物福利

飼主責任教育
海洋保育 Vs.漁民、消費者、國民 應該只吃大魚、小魚、養殖魚、貝類…? 海洋保育學?
魚類福利學?
魚種、漁期、漁具、漁法、漁區限制或禁止的入法 海洋保育署之必要? 應從漁業量產科技的追求,轉型成為漁業永續科技的追求。 資本漁業的經濟,或是弱勢漁民的經濟? 海洋保育教育、魚類動物福利教育

海洋保護區與漁業永續的關連

近海漁業資源與遠洋漁業議題的關連

三、主張與對策

上節所述問題與挑戰的歸類,或許失之主觀,區分的界線可能模糊,內容也必然掛一漏萬。但這也正是我國動物保護的現狀:自1998年動保立法以來,雖然在部分議題上,看得到進步的點點滴滴,有些綠洲存在,但整體而言,改革的動能仍然不足,放眼望去還是大片沙漠!

沙漠無法在一夕之間變成綠洲,長遠的征途有賴最佳的準備。從國家治理的角度看,台灣動物保護的未來,繫諸於三個對策:

1. 政府應提出動物保護願景,並透過:白皮書、短中長期計畫、動物福利指標 (註15)等工具,形成動保施政「藍圖」,據以規劃、推動與考核。

2. 政府應確認動物保護的基礎線:修正「動物保護法」,訂立「動物福利法」,將動物福利的維護,確立為最低標準 (註16)。

3.  政府應儘速完成動物保護的基礎建設。包括讓動物保護「入憲」 (註17),建立動物倫理、動物社會學、各種類動物福利科學的知識與教育體系,建立動物保護公務行政職系。

最後,動物保護是人類社會的議題,必須尊重社會成員的意見與意願,因此程序正義不可或缺。無論是上述三個對策,或是未來動保願景在各種動物議題不同面向上的落實,都應以資訊公開、公民參與,乃至透過公民投票等程序為必要手段。

四、結語

 動物保護不僅止於愛貓愛狗,或是素食與吃肉的爭議,既是倫理道德與國民素質議題,也是影響國民生計與生活品質、國家大政不可忽略的一環。政府應藉由願景宣示,訂定最低標準,推動基礎建設,並透過資訊的充分公開,公民參與公共政策討論等程序正義手段,逐步漸進落實。

--本文刊於《農業新政研討會論文集》。新境界文教基金會、台灣農業產學聯盟,2015

 

(註1)至於何謂「動物保護」?本文認為,傳統上的「斧斤以時入山林、網開一面」觀念,可以對應到現代野生動物的保育觀,「不殺」(生)對應動物權的不使用或不利用,「善待」則可以對應於「動物福利」觀。

本文基本主張國家動物保護的最低標準是維護「動物福利」,但不礙「動物權」觀念與實際的倡議與推動。

無論「愛」與「不愛」某種動物,均應以「尊重」每一種動物生命權益為前提,而尊重的基礎則是「動物福利」-- 以不同物種需求為基礎的科學知識和倫理蘊含,而所謂飼主責任更應該立基於動物良好福利的維護上。

許多動物與人類一樣,都有完備神經系統、痛覺及趨樂避苦的本能,或判斷與抉擇,也各有其生理上(食物、水、溫度範圍、光照)、環境上(適當的空間、能躲避捕食者)、行為上(築巢、冬眠、覓食)、心理上(減輕厭倦和過度刺激的影響)和社群上(獨處或結群、尋找配偶)五大類別的需求,以維生存及繁衍。這些需求的滿足與否,顯示其動物福利是否良好,讓動物有「滿足這些需求的自由」,稱為動物福利的五大自由。這五大自由是英國政府農場動物福利委員會(FAWC)於1992年所提出,「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則進一步於2005年開始逐步訂定各項動物福利綱要,明訂以動物福利五大自由為依歸,推動各會員國制訂相關法律與政策。

根據「動物福利五大自由」之原則,現行英國動物福利法規定,飼養(管領)動物,應滿足其需求為:1. 適當的環境(a suitable environment --how it is housed);2. 適當的食物和水(a suitable diet--what it eats and drinks);3. 可以表現自然之行為模式(the ability to exhibit normal behavior patterns);4. 得以和同種或其他種動物共處或遠離(any need it has to be housed with, or apart from, other animals and);5. 免於疼痛、痛苦、傷害或疾病(protection from pain, suffering, injury and disease)。〈 為何需要動物福利法,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2011〉

(註2)加拿大學者 David Fraser(UBC)曾指農場動物福利受到「倫理、法律、知識、技術與經濟」等五個因素相互複雜的影響。本文觀點受其啟發,特誌。

(註3)包括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的消費者。以及友善野生動物農產製品的消費者。

(註4)例如台灣獼猴對農作的危害,或是友善獼猴農產品的推廣。

(註5)未來農業部成立,主管野生動物保育的林務局保育組被劃歸為環境部,此一問題將更形嚴重。

(註6)特別是針對友善野生動物農產製品的消費。

(註7)新修動物保護法(2015)規定,展演動物業設置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業者應於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申領執照。

(註8)特別是動物園或部分飼養野生動物的生態農場常被中小學列為「戶外教學」的場域。

(註9)例如導盲犬、軍犬、警犬、搜救犬、警騎等。

(註10)接受或使用動物勞役者之動物福利教育

(註11)3R:指動物實驗的替代(Replacement)、減量(Reduction)、精緻化(Refinement

(註12)例如鴕鳥、鱷魚。

(註13)例如鹿茸。

(註14)例如:哺乳類的蜜袋鼯、貂、刺蝟、龍貓、花栗鼠、豹貓,或是蟒蛇、眼鏡蛇、錦蛇等蛇類,綠鬣蜥、變色龍或巴西龜、蘇卡達象龜、鱷龜、角蛙、箭毒蛙、牛蛙等兩棲爬蟲類,蜘蛛、蠍子、獨角仙、鍬型蟲等陸生無脊椎動物,鸚鵡、畫眉等各種鳥類,或是魟魚、紅龍、鯊魚等魚類,還有美國螯蝦、澳洲小龍蝦等水生無脊椎動物。資料來源:http://www.east.org.tw/node/1492

(註15)新修動保法(2015)第4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遴聘專家、學者、相關機關及立案之民間動物保護團體代表,研擬動物保護政策、動物福利指標、動物福利白皮書…。

(註16)「動物福利」雖然已經出現在動物保護法中,也出現在各種動保行政相關的文件、文書內,但「犬貓禁屠、禁吃」,「收容動物不得安樂死」與「動物實驗得合法虐待犬貓」,或「經濟動物可宰殺食用」,神豬卻不可虐氧、虐殺等,同屬動物保護法「保護」目標,在教育、執法上,都難免讓國人感到「莫衷一是」,標準不一。


(註17) 最近「憲改聯盟」,提出「憲改清單」。政治大學法律係傅玲靜老師認為:如果以德國動保入憲的角度來談,動保入憲符合「人權及進步的價值充分反映在憲法條文」此一訴求。 傅老師指出,德國基本法(憲法)是在先加入環境保護作為國家任務的條款後,再在同一條文中加入動物保護。其立法特色是避開環境及動物是否有可以主張受到保護的「主觀權利」論辯,將環境保護及動物保護定位為應受到保護的客觀價值,國家公權力行使時應保護相關價值,落實相關任務。這個方向,至少在環境保護部分,台灣的憲法已有一定的基礎(增修條文第10條第2
項、環境基本法),如果在基本國策或增修條文第10條加入國家負有保護動物之義務,至少是目前可以接受的觀點。
德國基本法第20-1條:「國家為將來之世世代代,負有責任以立法,及根據法律與法之規定經由行政與司法,於合憲秩序範圍內保障自然之生活環境及動物。」(資料來源:私人通訊。201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