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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不能「見死不救」?----從佛教經典談放生的虛實與有無

2016.05.06    分享至: facebook line line

文/朱增宏 (社團法人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執行長)

美國佛教聯合會會長本空法師,應邀來台參加「2012積極護生方案國際研討會」,以「傳統習慣的放生與慈悲理智的護生」為題,提出他在美國領導「放生」團體轉型從事「積極護生」行動的經驗報告。席間他說了一個英文「笑話」:If a person believes, no argument is necessary. If a person doesn’t believe no argument is good enough.

本空法師指出,他在美國紐約州的成功經驗,可能很難複製到台灣,因為當地已經立法禁止放生。但經過兩天會議的觀察,深諳中文、自認相當瞭解台灣的法師,認為有些台灣佛教徒就是相信「放生」,因此,再多的爭論也沒用!

看來似乎真是如此--會中一位宣稱專業從事放生〝救動物〞的「動保團體」,乾脆直接了當對批評者說:「你做你的,我做我的,你為什麼要來管我們呢?」!難怪宗教學者對於放生議題,會下了一個可當觀察視角的結論:放生這件事,涉及宗教詮釋、宗教實踐,以及宗教市場。

對於堅持要放生的佛教徒而言,最能合理化其行為的論述就是:「放生能長養慈悲心」,也就是一種宗教實踐。而最常被引用的經典之一,則是「梵網經盧舍那佛說菩薩心地戒品(梵網經菩薩戒)」(大正新修大藏經第二十四卷,律部三,頁1003至1010)。該經鼓勵修行「菩薩」者,應持十重四十八輕「戒」,不得無故而犯。

對於堅持要放生的佛教徒而言,最能合理化其行為的論述就是:「放生能長養慈悲心」,也就是一種宗教實踐,演變為現行佛教徒的大規模、商業化「買物放生」,幾乎對繁殖、獵捕、買賣、殺害動物或是肉食主義者毫無影響,反而增加了動物被「繁殖、獵捕、買賣」的數量,增加了動物痛苦的總量。

被放生團體奉為圭臬的,是四十八輕戒中所謂的「不行放救戒」。經文如下:

「若佛子,以慈心故,行放生業。應作是念:一切男子是我父,一切女人是我母。我生生無不從之受生。故六道眾生,皆是我父母,而殺而食者,即殺我父母,亦殺我故身。一切地水是我先身,一且火風是我本體。故常行放生,生生受生。常住之法,教人放生。若見世人殺畜生時,應方便救護,解其苦難,常教化講說菩薩戒,救度眾生…(註1) 若不爾者,犯輕垢罪 (註2)。」

「六道眾生,皆是我父母」,用現代語言來說,也就是包括「非人類動物」、一切鬼魂,以及理論上十惡不赦的人才會身處其中的「地獄」眾生,都要視為父母,予以解救,這應該可以說是「眾生平等」觀念的體現了。

不過細節往往是關鍵。首先是「以慈心故,行放生業」,亦即,放生的行為,是基於「慈心」,而不是基於各種利益。

其次,慈心的根據(應作是念)在於「念茲在茲的提醒-- 六道眾生,皆是我父母 。殺而食者,即殺我父母」。

因此,「常住之法,教人放生」,亦即應該要永續傳遞的「法」,是「教人」放生。進一步才說:「若見世人殺畜生時,應方便救護,解其苦難,常教化講說菩薩戒,救度眾生」,看到有人要殺畜生,要吃肉的時候,應該「方便」救護,解救動物的苦難。並且要常常教化「世人」,救度眾生。

換句話說,「救護」必須「方便為之」,而「教化」則需常常行動。對象則是那些「殺動物、要吃肉」的人。重點在於,教化這些「殺動物、要吃肉」的人「放生」。這才是「菩薩」真正應該做的事!如果不做,就犯了輕垢罪!

這樣的「宗教詮釋」,在實踐上,跟現行佛教徒的大規模、商業化「買物放生」,卻完全或幾乎對繁殖、獵捕、買賣、殺害動物或是肉食主義者毫無影響,反而增加了動物被「繁殖、獵捕、買賣」的數量,增加了動物痛苦的總量,可說天淵之別。細究之,至少有以下幾項關鍵差異。

菩薩 (長養慈悲心), 應該:
第一, 就行為而言,重點在於「教人、教化」。而不是直接去「買動物」。
第二, 就對象而言,是教化「殺生食肉」的人。
第三, 就「放生」而言,至少廣義上,包括了「殺生食肉者停止殺生食肉」意涵的「放生」,而不是窄化,或扭曲到「買物放生」。
第四, 即使真正親見有人「殺生食肉」,也是方便救護。

這道理並不難懂,其實就是「提綱契領」而已。據英國動保團體估計,一個人如果吃肉,一般來說,平均一生會吃掉:100隻雞、45隻火雞、30隻羊、20隻豬、4頭牛、35隻蛋雞一輩子所生的蛋、35頭乳牛一輩子分泌的牛奶,還有成千上萬條魚 (註3)。那麼「教化」一個人停止「殺生吃肉」的效應,應遠比直接去買動物來得大。基於同樣的邏輯,現代的保育觀念也告訴我們,維護、復育一塊自然棲地,更可以「放救」無數動物,教化無數眾生。

用人與動物互動的三種關係 (註4)來看,梵網經在人與動物的「想像關係」上,將動物放在極為崇高的位置—等同於父母。其次在「社會關係」上,梵網經要求佛弟子透過教化,去影響那些會直接影響動物生存權益或生命品質(福利)的人。最後在「物質關係」上,梵網經又將「菩薩」拉回到方便救護、量力而為的務實面上。

這很像「百善孝為先,論心不論行,論行寒門無孝子」這樣的說法。孝順當然是善舉,但重點在於孝心,如果考究「看得見」的孝行,那麼貧窮人家恐怕很難有孝子。站在菩薩道「利他(人)」(以長養悲心)的角度看,救護動物固然可以「心念」動物為累世以來的父母,主要的任務卻還是在於勸化、教導人不要殺害動物。而在實際的救護行為上,還是很人性化的提醒應該「方便、隋緣」為之。

必須注意的是,同樣被當作「輕垢罪」的還有「食肉」、「飲酒」等戒。連「食肉」-- 吃「自己的父母」(?)所犯的罪,都跟「不行放救」一樣。可見佛教基本上著重的還是「人」的救贖,進一步證明,「不行放救」戒的重點在於「教化」殺生食肉的人 。換句話說,所謂「不行放救」戒更精確的表達應該是「不行教化殺生食肉者放救動物」戒才對。

同樣是認同動物放救,祖師大德的作法反而更接近「梵網菩薩戒」的理論與實際。李茂生、林明鏘(2011)即指出,佛教放生團體推崇的百丈禪師或蓮池大師強調放生池。其模式的精髓「不在規模大小,而在其盡可能地使放生動物孜然存活至壽終、免於再被捕獲」,面對世間大規模且習以為常的動物利用,「高僧們仍然展現出慈悲護生的智慧與作為,宣揚佛教法門」。因此,即使現代佛教放生團體「不以放生池/園照養動物,亦應盡最大努力避免放生前後不必要的犧牲,並確保放生動物適應野外環境而順利生存,方與護生初衷及高僧遺風相符」。甚至「即使可預見放生後有相當比例動物將因身體孱弱或不適應而死亡、仍託言業力命數、任其自生自滅」。其「能否謂係一種與宗教核心信仰密不可分的外在行為,即有疑義 (註5)」。

最後,不妨再從百丈禪師為其放生池所定的「生所規約」 (註6),看看祖師大德如何實踐梵網經菩薩戒要求的「以慈心、行放生、教化眾生」。

其規約,凡十五條。首先強調:「宜隨力放生。并捨糧草。願彼異類。盡此報身。往生淨土。管生靈者。發恒慈心。盡己所執。隨宜調法」。意即,除了隨緣放生,但並不是任其生滅,而是必須讓動物有「免於饑渴的自由」。

其餘各條,包括:

  • 飛禽水族…牛羊鷄鵞等。別其雌雄。另攔關放。不得混作一處。(這是避免動物繁殖,一方面不讓負擔加重,另一方面,也注意飼養的密度)。
  • 各生頭。(如管雞名雞頭師。餘例此)管生靈出入。各登簿記。晨昏査數清楚。倘有死者。白庫房客堂看騐。然後埋葬。(注重飼養管理,數字管理,每個生命都有紀錄,一個都不能少。而非任其生滅。)
  • 生所。常使乾淨。不得任其臭氣難聞。牲口身穢。(讓動物有免於不適環境的自由。)
  • 新放生至。必另置一處。待夜方入羣。(儘管動物行為知識可能不足或不恰當,但至少注意到動物混群問題。也可說是部分的「行為需求」)
  • 糧草。一日早晚二食。食畢即收食盆。不得任糞泥。踐污盆食。(免於饑渴的自由)
  • 生頭打生靈致損者。照大小罰錢。歸入生所公用。致死者。罰已擯出。失管致被惡獸傷害。惡人盜去者。亦照大小罰錢。放牧損人苗稼等。照數賠錢。(免於傷害、疾病的自由)
  • 米糠麥麩等。凡霉濕即晒。或烘。不得任其蟲生爛壞。(食物、飲水與營養的需求)
  • 凡施生糧錢。不得作別事用。(經費管理)
  • 池中不可放黑魚。鮎魚。汪剌。黃善團魚等。恐殘害他魚故。亦不放螺螄。青魚食螺螄故。宜另設池放之。(避免傷害、社群需求)
  • 不得以洗刮油膩。及糟糠等物入池中。(食物、飲水與營養的需求)
  • 魚食青草。宜不時與之。(食物、飲水與營養的需求。還有環境豐富化的作用)
  • 池中不得浸柴竹黃篾等一切物件。(舒適環境的需求)
  • 池水不得挑動別用。常使盈滿清淨。(舒適環境的需求,並且避免過度干擾,造成緊迫)。
  • 凡水陸生口至。各生頭所值。自有常住舊例分規。不得私向施主索取財物。違者得一償二。以買生糧。(不以「營利」為目的)
  • 鷄鵞鴨蛋。所賣之錢。仍買生糧。私賣入己者罰。(不以營利為目的,也不佔動物的便宜)

用現代動物福利五大自由的觀念 (註7)來看,一千多年前的百丈禪師已經相當程度的注意到動物的需求,而這才是梵網菩薩要求的「動物放救」(見下表)。

動物福利(五大自由) 生所規約(相應重點) 動物五大需求 備註
免於飢渴,容易取得新鮮食物與飲水,以維持健康與活力的自由
  • 糧草。一日早晚二食。食畢即收食盆。不得任糞泥。踐污盆食。
  • 米糠麥麩等。凡霉濕即晒。或烘。不得任其蟲生爛壞。
  • 不得以洗刮油膩。及糟糠等物入池中。魚食青草。宜不時與之。
生理上的 包括營養需求、溫度、光照
免於痛苦、疾病與傷害,能夠預防,或容易取得適當診斷與醫療的自由
  • (禁)打生靈。(禁)失管致被惡獸傷害。(禁)失管致惡人盜去。
  獨處或結群,尋找配偶
免於不適,能有適當遮蔽與休憩環境的自由
  • 生所。常使乾淨。不得任其臭氣難聞。牲口身穢。
  • 池中不得浸柴竹黃篾等一切物件。
環境上、空間上的 包括環境豐富化、隱匿、躲藏
能有足夠空間,適當設施和同類伴侶;能夠表現正常行為的自由
  • 不放異類,避免相殘。
  • 魚食青草。宜不時與之。
社群上的 包括築巢、冬眠、覓食
行為上的 包括減輕厭倦和過度刺激的影響
免於恐懼與緊迫,能有適當情境或對待,以避免精神痛苦的自由 池水不得挑動別用。常使盈滿清淨。 心理上的  

總之,本文強調被放生團體奉為圭臬,梵網經十重四十八輕「菩薩戒」中的「不行放救戒」,精確的說應該是「不行教化殺生食肉者放救動物」戒,其重點在於教化殺生食肉者「放救」動物。其雖在人與動物的想像關係上強調「視同父母」,但在實際的救護上,則是方便、隨緣、量力而為。而一旦救護動物,則應仿效古代祖師大德「眾生平等」、慈悲護生的精神,照顧每一動物的福利與需求,而非以各種藉口合理化「商業、大量」的買物放生行為,放諸野外卻棄之不顧,還託言放生後傷亡者乃自身業報、好過被煎煮炒炸…云云。

 

(註1)此中另有一段經文:「若父母兄弟死亡之日。應請法師講菩薩戒經,福資亡者,得見諸佛,生人天上。」似與前文無涉。不知是否誤植,或係其他文句脫落。不過,其精神還是在於教化,以使冥陽兩利。生者得聞佛法,死者可以「見佛、轉生人間或天上」。

(註2)相對的,殺(人)、盜、婬、妄(語)…等,則是波羅夷(重)罪。

(註3)影片:農場動物與我們,Farm Animal & Us. https://vimeo.com/295352338。CIWF, 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2001。

(註4)把雨傘留給蚯蚓?-- 從動物倫理對佛教及「愛與慈悲」的挑戰,談「佛法」的實踐。朱增宏。中外文學,第32卷,第2期,2003年7月。

(註5)商業化/大型放生行為規範可行性研究,2011。李茂生、林名鏘,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委託計畫。http://conservation.forest.gov.tw/public/Attachment/192014112771.pdf

(註6)百丈清規證義記,第5卷。中華電子佛典協會,漢文大藏經。http://tripitaka.cbeta.org/X63n1244_005

(註7)動物福利普世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FOR THE WELFARE OF ANIMALS)。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譯,2001。http://www.east.org.tw/node/1208 。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2005。

--本文刊於「生態台灣」,第38期,2013年1月。台灣生態學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