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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聲明----憲法保障原住民權益,但也要求國家保護生態環境 尊重原民人權不等於國家應該無限度開放狩獵!

2016.04.11    分享至: facebook line line

立法委員孔文吉提案修訂「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及第21條之一 ,要讓〝原住民〞在〝原住民族地區〞可以狩獵「保育類野生動物」,並且不限「基於傳統文化、祭儀」,而是要開放可以「非營利自用」的狩獵。並在上週四(4/7)召開公聽會,且未邀請任何保育團體出席對話。

本會在得知訊息後,主動跟委員辦公室溝通聯繫,希望孔委員能廣納不同意見、開放對話。但其辦公室始終回覆:「公聽會出席單位已經太多了,無法再邀保育團體出席」,經不斷溝通要求,委員才同意讓保育團體與會,但在公聽會上,孔委員還特意強調:「保育團體不是我邀的,是他們自己來的」。

孔委員所提修法版本(見附錄),已排入本週四(4/14)經濟委員會審查。

4月8日下午,內政部營建署國家公園組也在原民政治人物的壓力下,召開研擬修改國家公園法的討論會議,擬開放各地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祭儀皆可以在國家公園內耕作、採集、狩獵。

此外,今(2016)年2、3月,親民黨團及簡東明、孔文吉、鄭天財三位立委,也提出「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修正草案,要開放原住民族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以及非營利目的自用,而有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之必要者,得在國家公園內狩獵及採集野生植物或菌類。兩案都已「一讀」通過,並交付內政委員會審查。

在全球自然環境不斷惡化、野生動植物銳減、不論原漢,其生存及社經發展皆面臨重疊及巨大變遷的今日,針對原民立委及團體不斷要求大幅度開放狩獵的呼聲,我們提出聲明如下,懇請立法委員謹慎以對!

一、憲法保障原住民權益,但也要求國家保護生態環境。尊重原民人權不等於國家應該無限度開放狩獵!

一直以來,要求開放原民狩獵的人強調:狩獵是原民的人權,憲法保障原住民權益。但憲法同樣要求國家應保護生態環境。憲法也保障宗教自由,但宗教團體的放生行為,也被認為需立法管理,事前申報核准,以避免危害生態環境。尊重原民人權不等於國家應該無限度開放狩獵!

依行政院公告所謂「原住民族地區」包含55個鄉鎮,涵蓋台灣東部和東南部以及中央山脈絕大部分,範圍約占全台土地面積55%,並與多數國家公園、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野生動物保護區、野鳥保護區、自然保留區、國有林自然保護區等生態保育或環境敏感區域重疊。上述修法提案若通過,等於開放原住民可以在台灣野生動物的主要棲息環境享有完全不受規範的狩獵及採集「特權」,本會反對如此以「狩獵文化」為名的無限上綱!

二、原民部落究竟有多少「傳統文化祭儀」需要狩獵?當每個部落都以祭儀為由申請狩獵,且彼此的「傳統領域」有重疊時,野生動物生存權益誰來保障?

原民會自1996年成立至今,對於現今十六個族(阿美族、泰雅族、排灣族、布農族、卑南族、魯凱族、鄒族、賽夏族、雅美族、邵族、噶瑪蘭族、太魯閣族、撒奇萊雅族、賽德克族、拉阿魯哇族、卡那卡那富族)到底有多少「傳統文化祭儀」需要狩獵完全搞不清楚?目前全台唯一一份彙整統計「原住民傳統文化與祭儀」的列表,還是由農委會林務局所做,並於105年6月9日更新公告,共列入14個原住民族134個文化、祭儀,也就是全台平均每2.7天就有一場祭儀!

101年3月,台東縣延平鄉布農族舉辦射耳祭前,曾發生桃源、紅葉、永康、鸞山、武陵共五個村都以辦理射耳祭所需為由,申請166人參與狩獵、使用79支獵槍,並請林務局同意於延平事業區等林班地內狩獵。經核准各村狩獵後,3月底延平鄉公所再度呈送上述五村為辦理射耳祭的第二次狩獵申請。林務局以適逢野生動物繁衍子代,且短時間大量人員進入林班地狩獵,恐影響野生動物繁衍及族群生存為由,僅准許狩獵範圍限於原住民保留地內。但隨後立委孔文吉、延平鄉長胡榮典便要求林務局長、林管處長於林務局「協商」,結果是再次開放第二次狩獵,且是到林班地內!而兩次狩獵活動均未回報任何動物種類及數量。

一旦開放原民「自用」狩獵,野生動物保育法豈非可以自動廢除?

三、非營利自用如何認定?獵物分享後轉售如何規範?

孔文吉委員強調,所謂原住民「自用」的狩獵權,必須屬於非營利。而原民通常強調狩獵是一種分享文化。如果獵物〝分享〞給其他人之後轉售營利,請問要如何規範?以現今山產店大肆販售的山羌肉為例,如果開放「自用」的狩獵,請問保育主管機關如何執法?若由原民機關或部落「球員兼裁判」來監督,又該如何取信於社會?

本會曾根據報紙、網路媒體,蒐集分析2006~2012年4月間,違法狩獵的131件案例。其中明確指出原民身分者共36件,占27.5%,其他95件族群身分不明。合計獵捕野生動物698隻,包括保育類如山羌(202隻)、長鬃山羊(59隻)、台灣獼猴(10隻)等。地點涵蓋北中東南部,國家公園與山區鄉鎮,其中玉山國家公園最多(6起)。值得注意的現象還包括:

1. 至少3起為獵捕懷孕或剛分娩的山羌,另5件為小山羌。

2. 到野生動物數量多的地區狩獵,不一定侷限於所謂「部落自己的傳統領域」。

3. 在山區長時停留獵捕更多動物,每日以吉普車將獵物運載下山以保鮮度。

4. 漢人利用妻子原民身分申請合法持有獵槍,違法獵捕野生動物販售營利。

5. 未經申請獵捕,遭查獲時都以「傳統文化、祭儀」之利用為由替自己辯護。

山羌是台灣鹿科動物中體型最小的一種,為保育類動物,面臨獵捕壓力。 99年3月13日台東林管處在太麻里溪查獲盜獵案,起出土製獵槍7支、山羌10隻、大赤鼯鼠1隻。(台東林管處新聞照片)

四、何謂傳統?當狩獵槍枝及輔助工具都已不再〝傳統〞!野生動物族群真能承受如此巨大的狩獵壓力?

現今夜視器材進步,野生動物在夜間對於強力手電筒及紅外線瞄準器的照射,根本毫無招架之力。可以說是照到哪,打到哪,只要看到就打,管他有沒有懷孕?是不是幼體?此區域有沒有足夠的休養生息?

此外,傳統狩獵因為要靠人力揹負獵物,因此會限制狩獵總量,但現今屢見以吉普車、小貨車將獵物運載下山。請問原住民委員會如何確保原住民都能遵守傳統狩獵禁忌,而是不是受過傳統行為規範的獵人,又該誰來認證?

五、「原住民為野生動物終結者」是個迷思,「原住民為山林捍衛者」可能也是一個迷思!不論原漢的狩獵皆須有監督稽核的規範。

不是原住民纔會狩獵(請不要將原民狩獵「浪漫化、神化」)。「原住民為野生動物終結者」是個迷思,「原住民為山林捍衛者」也是一個迷思!

漁業、釣撈都是一種狩獵。以漁民為例,自古以來的漁獵行為也有其祭典、文化傳承、相應的生態知識。海洋看似廣大無垠、資源無限,但受氣候變遷、人口成長,科技發展以及社會變遷等影響,各國乃至各國際區域漁業組織也都逐步制定各種規範,包括制定保護區、規範漁撈季節、漁區、漁具、漁法,甚至魚種、魚體大小…等,並有無數非利益相關組織監督稽核。

倡議開放狩獵權的部分原民立委及組織,總是以「恢復傳統文化」及主張「原民自有生態智慧」,要求政府不得干預並規範原民狩獵數量。過往原民狩獵傳統,對生態維護的考量確有其規範與智慧,許多禁忌約束也具有煞車作用,不致於大規模或毀滅性的破壞大自然延綿永續的平衡機制。但整體環境的變遷,隨著原民人口增加、原漢交流互動頻繁、部落開發與開放帶來的商業力量等,懷抱美好想像的「原住民為山林捍衛者」,和「原住民為野生動物終結者」一樣,恐怕都是迷思,都須審慎以對。

六、國家公園應為野生動物得以喘息繁衍處--堅決反對開放國家公園得以狩獵!

國家公園設立目的在於保護特定範圍內特有之自然風景、野生物及史蹟。既然野生動物保育法已經開放原民文化狩獵權,國家公園主管機關應堅守崗位,留給野生動物一塊不受干擾、得以喘息繁衍的空間。至於開放原民得以耕作、採集植物或山石,亦應以生態保護區或環境敏感區外為限。

原基法第19條雖規定,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狩獵,但以「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為限」,且必須「依法」為之。依據現行野保法,保育類野生動物不得獵捕,一般類野生動物可以獵捕,但需遵守獵捕地點、方法等相關規定。但原住民基本法通過後,原住民因文化、祭儀需要,可以申請獵捕包括保育類在內的野生動物,且不受該法其他相關規定之限制。這表示,關於原民狩獵與野生動物保育之衝突,也就是原基法與野保法之競合,已經在野保法修法允許原民「文化狩獵」後獲得解決。

野保法開放文化、祭儀之狩獵都需屬於自用,不得營利。而所謂「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必要」之「祭儀」,實務上幾乎都是原民說了算,保育主管機關只能「照單全收」。

根據林務局統計:

*98年至101年4月間,新北市、花蓮縣、台東縣、高雄市及南投縣等五縣市政府依「原住民傳統文化祭儀」所需,共核准303件狩獵申請案。核准獵捕動物包含山羌、長鬃山羊、水鹿、山豬、台灣獼猴、飛鼠、白鼻心、帝雉、麻雀等超過20種以上共26,783隻,及苦花魚、溪蝦等上百斤 (參見)。

*101~104年統計,申請(451件)與核准(431件)數都在增加,核准率高達九成五(不核准就遭原民立委”關切”),保育類野生動物被殺2,119隻,一般類野生動物合計被獵殺將近5萬5千多隻。

規範狩獵物種、方式、區域、方法的「野生動物保育法」,早已例外允許原住民狩獵特權,原民文化不應無限上綱,政府應維護國家公園成為野生動物的休養生息場域,立法委員不應讓原住民毫無限制的於山林獵捕各種野生動物。

發起團體: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

連署團體:黑潮海洋文教基金會、海龍王愛地球協會、台灣環境保護聯盟、社團法人台灣媽祖魚保育聯盟、關懷生命協會、惜根台灣協會 、野生動物追思會、台灣動物平權促進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野鳥學會、荒野保護協會(連署進行中,隨時更新加入)

附錄--野生動物保育法、國家公園法修法版本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