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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獼猴「危害」?與林務局的「父子騎驢」!

2015.10.21    分享至: facebook line line

朱增宏/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執行長
陳玉敏/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主任

在動物倫理的光譜上,動物權的觀點認為人類使用或利用動物,在原則上即屬不當,這種行為應該制止;並主張,在我們判斷應該如何對待動物的時候,人類的利益根本不該列入考慮,意即:無論藉任何方式使用動物會帶給人類什麼好處,皆非正道 (註1)。從這個角度看,許多台灣獼猴當然談不上擁有什麼動物權,因為在動物園內,牠們被「使用」於娛樂、展示;法律亦未禁止牠們被用於醫學研究、醫藥研發和測試。

但是,如果我們將「動物權」範圍界定在自然棲息地,由於我國野生動物保育法不允許將被列為「其他保育類」的台灣獼猴,以任何方式「使用」,包括獵捕、宰殺在內。那麼多數生活在自然野外的台灣獼猴,似乎就擁有一定程度的「動物權」了 (註2)

但就像人們彼此間的「人權」可能有所衝突一樣,獼猴的動物權與農民、居民或遊客的人權,也會有相互衝突的時候。當同樣受到法律保障的兩種「動物」權益相互衝突,該怎麼解決?其解決與否,以及解決的方式,是否同樣影響「兩造」的權益?

台灣獼猴為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公告之保育類動物。

台灣獼猴「危害」農作的議題,正好給我們一個檢視的機會。本文嘗試根據農委會林務局「台灣獼猴危害調查評估及處理示範作業模式之建置(註3) 研究與成果發表,探討這個問題。

關於台灣獼猴對農作的危害時有所聞,也備受政治人物關切。野生動物保育主管機關農委會林務局面對「防治猴害」與「獼猴保育」的拉鋸,早已陷入「父子騎驢」的窘境,一直以來,也未能提出一份完整的報告可以對外說明,並為各界進一步討論如何防治的依據。因此,歷時兩年完成的委託研究成果:「台灣獼猴危害調查評估」報告,可稱是台灣首度公布的「猴害地圖」,值得肯定。其首年報告(1/2)發表於102年12月,結論報告(2/2)發表於103年,並於同年12月22日舉辦「全國防治台灣獼猴危害農作」論壇 (註4)

報告呈現針對12縣市57鄉鎮區共61名公部門承辦人員,以及216個農民的訪查,防治措施示範宣導,獼猴防除效率與成本效益分析,以及「獼猴先驅專案診斷小組」前後兩次專家會議之結論 (註5)。論壇,除由林務局提出「政府防治猴害策略」簡報,以及研究計畫主持人--東海大學生命科學系林良恭教授報告「日本猴害防治經驗與我國猴害調查評估研究」外,原規劃討論「有效控制猴群數量方式?」、「進行獼猴生殖控管方式仍無法改善危害程度時,該如何處理?」及「可否以警備線來區隔獼猴誘捕之區域?」等三個「問題」。但實際上並未按照議題逐一討論,而是大家混合著談,也未形成任何共識。舉辦論壇的用意可說不在討論,充其量只是宣示完成歷時兩年研究的儀式而已!

不過這個論壇「無心插柳」,卻引出了另一種形式與內涵的討論。今(2015)年1月4日蘋果日報以頭版標題:「政府開放殺獼猴-- 5千潑猴死期近 挨批『國際笑話』」,整版報導台灣獼猴危害農作物,野生動物保育法准予合法宰殺的「新聞」(註6) 。次日林務局局長在立法院備詢時,特別澄清農委會並沒有「通令」可以獵殺入侵的獼猴,一切依照野保法規定,可以「人道處理」。既是法律規定,就不是國際笑話。的確,准許人道宰殺威脅人類生命財產安全的野生動物,並不是「國際笑話」,且有國際立法例可循!而「一槍斃命」就是「人道方式」之一!

但是當媒體詢問何謂「人道」方式時,我們的官員卻無法給出正確答案,只說他相信農民會以「同理心」處理,云云(註7) 。這就反而是笑話了!

所謂「人道處理」,是一個宰殺動物的動物福利問題(welfare at slaughter)。相對於動物權論,動物福利論在動物倫理的光譜上,是站在動物利用仍屬「現在進行式」且「一定程度法律許可」的前提下,要儘量去減少動物的痛苦,以及痛苦的時間與程度、受苦動物的數量等。因此,動物福利不僅涉及人文關懷,更是一個科學問題。就宰殺動物福利而言,所謂「最短時間、最少痛苦方式」,其實涵蓋可以量化、評估、判斷的相關知識、技術,甚至器材設施。絕對不是「同理心」問題(而已)!

換言之,農委會有責任訂定「人道宰殺」台灣獼猴的規範或準則。這既是義務,也是政府落實執法的必要條件!面對立委質詢、媒體詢問,用「農民可以判斷、有同理心」的說詞來回答,絕對不是官員「慈悲為懷」的表現,而是失職!

進一步我們要問,為何政府對於台灣獼猴的危害,在上述報告的發表,以及論壇的舉辦之後,仍會鬧出這樣的「笑話」。

以下從三個面向來探討:

首先是「問題意識」設定的問題。也就是政府委託計畫的「問題意識」,影響學術專業的「研究方向」。台灣人與獼猴互動的現象或結果之一,固然可能有「害」,但也可能「有益」;且不一定是「問題」,而可能是永續保育台灣獼猴的「答案」。那麼站在保育主管機關的立場,既然是要處理台灣獼猴與農民「兩造」之間的衝突,那麼委託研究、發表出版,並據以與社會對話的,應該是一份台灣人與台灣獼猴的「互動」地圖,而不是「猴害」地圖。

舉例來說,對「獼猴柳丁」(註8) 或「大聖咖啡」(註9) 而言,農作與獼猴的衝突,可藉由許多方式將「猴害」轉變成「猴利(益)」。無論是猴害或猴利,重點在於人與動物互動的脈絡,以及相互影響、多元發展的可能性,這是政府想要防治「猴害」必須完備的基礎資訊,也正是過去20多年來漸被重視的「人與動物互動學」或「動物社會學(Anthrozoology 或 Human-Animal Studies,HAS)」所關切的主題。人與動物互動學的研究,雖然與動物行為學(ethology)或生態相關,但重點不在於了解動物行為,而是要了解在人類社會和文化脈絡中的動物「問題」。因為,在人類社會中的動物問題,通常跟生物學的關係不大,卻幾乎跟人類社會的各種文化「無所不關」(註10)

其實林良恭教授在論壇上所做的簡報也指出,獼猴危害不僅是從農林生產,更應從社會層面,如老年化人口、村里農業生產流通機能減弱、居民對動物保護意識的差異性等角度看 (註11)。可惜研究計畫的問題意識(總目標)還是落入慣習的「生態管理」窠臼:

「透過質化與量化分析,探討獼猴危害之基礎生態面,以整合危害動物經營管理(Integrated Pest Management)要點切入,旨在減輕台灣獼猴危害情形,建立台灣獼猴經營管理策略」 (註12)(註13)

問題意識偏頗、窄化,即使做完研究,發表了報告,政府在台灣獼猴議題上,一旦面對多元社會不同立場或角度的質問,仍是捉襟見肘、進退失據。也因此,要期待問題會有解決的一天,似乎緣木求魚!

其次是「領域意識」問題。權利的保障有其領域(範圍),解決權利的衝突,也必需先將發生衝突的領域界定清楚。我國現行野保法一方面保障棲息在野外的台灣獼猴,不得做任何形式的利用 (註14)。另一方面也保障受到「侵犯」的農民,在緊急、極端的情況下,可以人道方式宰殺獼猴 (註15)。但對兩造這麼嚴格的保護,卻有一個「屬地主義」基礎,以「危害」農作議題而言,必須是這些農作種植在農民私有,且是合法取得與使用的土地上。如果是非法佔用其他私人土地,那麼受到這個嚴格保護的當事人,就應該是土地的所有人,而不是佔用土地耕作的農民。如果佔用的是國有地,那麼反過來,應該處理的就是「農害」而不是「猴害」。換言之,政府「勿枉勿縱」的執法原則,就是在該保護農民的時候,保護農民,該保護台灣獼猴的時候,保護獼猴。

因此保育主管機關不但不應該將「人與獼猴互動」議題,偏頗的視為「獼猴危害」問題,也不應該在還沒有釐清農民是否為「合法」使用土地之前,便輕率將「害」這個字冠到獼猴頭上。

人與動物互動學的研究,雖然與動物行為學(ethology)或生態相關,但重點不在於了解動物行為,而是要了解在人類社會和文化脈絡中的動物「問題」。

遺憾的是,這個問題在報告中並未解決。根據報告,研究發現「對於農地地權問題,農民多數回應較含糊,訪查者未能實際確認危害地的地權狀態。部分鄉鎮區公所承辦人員和村里長們認為地權確認若建構於獼猴危害通報系統中,可能會造成部分農民不願配合」(註16) 。而其檢討與建議則是:「由於地權問題會影響獼猴危害後續的處置方式」,因此,「地權的確認,應由鄉鎮公所進行,以利未來通報系統的流程作業」。

也就是說,報告只將「地權確認」認為是會影響通報系統流程作業的因素,而沒有或不願,將之視為判定獼猴危害(有罪、可殺)的關鍵證據!

而林務局在論壇的簡報中,則表示要「清查現地有無違規佔用或不符土地利用型態,強力執法拆除或送請土地管理處理」(註17) 。換言之,不是將「地權確認」視為判斷是否屬於「猴害」的前提,而是將之視為處理「猴害」的手段之一。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在保育主管機關將「人猴互動」議題窄化為「猴害」,又將「地權確認」這個判斷是否為猴害的關鍵,從前提變成「旁枝」或技術問題,等同「有罪推定」後,台灣獼猴在野保法上受到的「保障」,其實已經遭到嚴重扭曲。但這不僅是對獼猴不利,對於那些合法使用土地卻受到「猴害」,因而可以依法「人道對待」獼猴的農民,或是雖然受到「猴害」,卻願意採友善方式與獼猴共處,甚至與獼猴發展出共生、互利關係的農民,或是購買友善獼猴農產品的消費者,也同樣不公平。

最後是「個體意識」問題。雖然報告表示訪查了216位農民,也呈現了不同地區「猴害」的各種防治方式 (註18)。但我們無從了解,是否這些就是台灣全部跟獼猴具有長期「互動」關係的農民,更無法了解每一農民與獼猴互動的方式,以及不同互動方式對農民造成「利」或是「害」的影響各自為何。

同樣的,報告也指出「危害」農作的獼猴族群以及個體,尚難確認。例如第45頁:「獼猴族群數量的計算,必須計算每個群體內獼猴成員數量。且要能夠臉部辨識個體,以分辨是否為同一族群。…顯示,獼猴族群數量的估計需大量人力和時間投入,且需接受較為專業的教育訓練後才能進行。」而第46頁則強調,「危害地區獼猴族群和動線追蹤,…可能影響未來是否開放部分獵捕的議題,因此更需要仔細研究」。另外,族群量的計算和追蹤、群猴面部辨識技巧等,涉及較為專業的器材使用、經驗和人力,建議「聘請專案人員、經過教育訓練及野外實地操作訓練」後,「方得進入社區內部協助動線和族群之評估」。

因此,雖然研究團隊在論壇上以「目前並無足夠的新證據」,以及「產生人猴衝突的數量約1000至5000隻左右,占全島族群不到5%」等理由,認為不應變動台灣獼猴的保育等級(註19) 。但報告中所提將野保法第21條中「保育類野生動物除情況緊急外,應先報請主管機關處理」的〝保育類〞,改為「瀕臨絕種、珍貴稀有之保育類野生動物」(意即排除「其他應予保育類」),形同實質上將台灣獼猴「降級」為一般類野生動物。就顯得掩耳盜鈴,以偏蓋全了 (註20)

綜上,保育主管機關應作為而不作為,例如:遲未訂定「人道宰殺」準則。或是扭曲作為,例如:將人猴互動窄化為「猴害」;迴避衝突領域(地權)的釐清,有罪推定「猴害」;以及無法將「兩造、利害」關係個體化,不僅傷害了「野外棲息」台灣獼猴一定程度的動物權,也傷害了合法農民,以及友善獼猴農民與消費者的人權。農委會林務局問錯問題、逃避關鍵的領域問題,又不願以個體為單位逐一面對問題,既無法對症下藥,當然也就不可能真正據此有效解決「人與獼猴」衝突的問題!

----原文刊載於台灣生態學會季刊》 第47期 2015.4

註1: 「動物權利」, Tom Regan撰, 錢永祥譯。《動物權與動物福利小百科》,March Bekoff編,錢永祥等譯。桂冠圖書,2002。

註2:但仍有例外,即野保法第21-1條關於原住民狩獵之規範。且嚴格來說,這並不是一種獼猴擁有「權利」的主張,反而是因為台灣獼猴已經因為過度被利用,或棲息環境被破壞,族群數量減少達一定程度,纔予以「保育」的結果。本文只是就其「保育」的效益,認為(野外)台灣獼猴,已經被人類賦予一定程度的「動物權」。

註3:以下簡稱「台灣獼猴危害調查評估報告」、「報告」。林務局已將此報告公佈上網,網址http://conservation.forest.gov.tw/public/Attachment/411611184671.pdf

註4:以下簡稱「論壇」。

註5:其中包括建議,將野保法第21條中「保育類野生動物除情況緊急外,應先報請主管機關處理」的”保育類”,改為「瀕臨絕種、珍貴稀有之保育類野生動物」。

註6:「新聞」的第一段如此描述:「潑猴」大限將至,政府同意獵殺!被列入保育類野生動物的25萬隻台灣獼猴,因有3000至5000隻「害群之猴」長期危害農作物,讓部分地區農友苦不堪言,日前農委會通令可對入侵破壞農作物的獼猴,在最短時間內以「人道方式」捕捉獵物,甚至可「一槍斃命」。對此「開殺令」,受害農友耀耀欲試,動保團體則強烈反彈,痛批國際笑話!
這是典型的<<蘋果>>風格。斗大的字體、聳動的標題,搭配「如假包換」的照片:冏冏有神的獼猴「沙龍」特寫近照(插畫長槍對準牠的頭部)、台東一隻獼猴正對一個女生「騷擾襲臀」、宜蘭一堆被獼猴「屠殺」的雞群,以及高雄鼓山區正在「列隊逛街」通過民宅的一群獼猴。還有台灣獼猴「小檔案」,「近期猴害」案例,以及「獼猴分布及危害區域」圖。看來圖文並茂,專業又平易近人,既替受害農民伸了冤,又替動保團體出了氣,無論你贊不贊成「保護」獼猴,都會忍不住想要看個究竟!

註7:
見2015年1月5日中央社等各媒體報導。

註8:見聯合報 http://udn.com/news/story/7326/628599 與人間福報 http://www.merit-times.com.tw/NewsPage.aspx?Unid=384782 報導。

註9:見http://dasandcoffee.pixnet.net/blog/category/1813364

註10:Margo DeMello, Animals and Society – An introduction to Human-Animal Studies. 頁9~11。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2012.

註11:「日本猴害防治經驗與我國猴害調查評估研究」簡報,第24頁。林良恭,2014年12月22日。

註12:見「台灣獼猴危害調查評估報告」,第4頁。

註13:反之,我們期待未來林務局委託研究防治「猴害」的計畫總目標,應該是:「透過人與動物互動學或動物社會學質化與量化分析,參考台灣獼猴危害行為、生態學之基礎面,探討農林生產、農村經濟、人口外流、動物態度等因子,對農民與獼猴互動之影響,以減少損害、促進互利,維護獼猴與農民權益,建立永續保育台灣獼猴策略」。

註14:同註2。

註15:別說是獼猴或是其他野生動物,就算是人,在其有「有危害公共安全、人類性命之虞」時,予以「捕、殺」不也是法律可以允許的行為。當然若祇是「危害農林作物、家禽畜或水產養殖」等人類財產的行為,捕之固可,殺之則太過。其中還是一個比例原則。

註16:報告第51頁。

註17:林務局簡報「政府防治猴害策略」簡報,第33頁。2014年12月22日。

註18:表三,報第115頁。

註19:「日本猴害防治經驗與我國猴害調查評估研究」簡報,第46頁。林良恭,2014年12月22日。

註20:甚至在報告第130頁的表七,還呈現公部門與農民都”同意”「將獼猴移除保育名單」這樣的”獼猴保育意見和建議”「彙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