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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及生態保育 立馬倒地 抗議「自由經濟示範區」排除野生動物保育法規範

2014.03.05    分享至: facebook line line

立法院內政、經濟、財政委員會聯席會議,明(6)日將審查行政院視為提升台灣經濟萬能丹的「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該草案第四十七條將「野生動物保育法」有關野生動物申請輸出入程序,及相關飼養、繁殖、陳列、展示及買賣之管理規定排除。未來進駐示範區廠商,其申請輸出入野生動物的資格與利用將不受野保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之限制。同時還將審查權力下放給示範區「管理機關」,不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保育團體強烈抗議:該草案無疑是對野生動物保育的棄守,恐讓示範區成為野生動物貿易的「化外之地」、「走私天堂」!造成全球野生動物保育威脅及外來種入侵的危機!

 
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環境法律人協會、台灣媽祖魚保育聯盟、台灣生態學會、黑潮海洋文教基金會、海龍王愛地球協會、中華民國野鳥學會等團體,今(5)日發表緊急聲明:呼籲立法院為野生動物保育及環境生態把關,拒絕放任自由經濟貿易區為所欲為,成為生態保育的「化外之地」。更不該採「一國兩制」做法,摧毀立法委員、民間團體、保育學者及行政機關多年來推動我國野生動物保育的努力。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將於明天早上九點半與勞團等組織前往立法院抗議!
 

關心勞工、農業、醫療、稅賦、保育、資訊公開與公民參與等議題的社運團體,3月6日在立法院門口抗議自由經濟示範區條例將造成台灣嚴重衝擊,要求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應立即暫審自經區草案。

 
「貿易自由化」被政府視為加入區域貿易協定,例如美國主導的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的前提。但根據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2011年公布的「保育綠皮書」(Green Paper on Conservation),各國堅守野生動植物保育的法律、規定或措施,是加入TPP協定的責任(obligation)之一。今(2014)年1月美國再度強調,將在TPP協定中加入環境保護及保育管理規範章節,與協定中其他規範具同等強制性,一旦違反可能涉及制裁。
 
反觀行政院所提「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第四十七條(內容如下),卻嚴重違背加入TPP的責任與精神。
 
第一類示範事業因營運所需之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其輸入、輸出、飼養、繁殖、陳列、展示及買賣,由管理機關審查同意之;且不受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申請資格與利用之限制。
 
所有人對前項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應妥為管理,不得棄養或逸失;非經中央農業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流出示範區。管理機關及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應定期稽核所有人之管理情形。
 
根據草案立法說明,第47條第1項規定是為了「協助觀賞魚及週邊產業」進駐示範區而簡化相關規定,但條文內容寫的卻是「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保育團體質疑「觀賞魚及週邊產業」只是煙霧彈,目的是為「野生動物自由交易」開啟大門。
 
保育團體提出草案內容不當如下:
 
一、野生動物保育法規與措施的撤守與弱化
 
示範區外,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加工業者必須根據野保法第36條申請營業許可證,必須遵守林務局「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管理辦法」,不能任意輸入、輸出、飼養、繁殖、陳列、展示、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但在示範區內,只要管理機關審查同意都可以。
 
一旦此條例通過,過去讓台灣蒙受保育污名的「虎骨、熊膽、象牙、犀牛角」,及以殘忍獵殺海豹製成的「海豹油、海狗鞭」,到近年從野外獵捕大批走私到中國作為食材的「食蛇龜、柴棺龜」,甚至寵物市場熱門的保育類鸚鵡等觀賞鳥類,及備受國際關注的保育類「鯨豚」,未來皆可依循此法在「示範區」內「輸入、輸出、繁殖、陳列、展示及買賣」,完全不受野保法規範。
 
 

立法院明天將審查「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該草案排除「野生動物保育法」規範,恐讓示範區成為野生動物貿易的「化外之地」、「走私天堂」!以備受國際抨擊的”囚熊抽膽”熊膽產製品來說,未來只要示範區管理單位許可,這些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就可自由進出,不受規範!
 
根據華盛頓公約組織(CITES)的規定,瀕絕物種(附錄一)之貿易,僅限於非商業目的。行政院所提「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卻反其道而行,只要是第一類事業的「營運所需」,一切都可以「自由貿易」!
 
所謂「第一類」事業,根據草案指的是「經許可於示範區實體從事產業活動的事業」,等同各行各業都可在特區內恣意利用野生動物,不受野保法規範。
 
二、野生動物保育主管機關被〝閹割〞,示範區管理機關「說了算」!
 
「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野生動物貿易(飼養、繁殖、買賣、加工)必須遵守林務局及各縣市政府保育主管機關的監督與查核,以維護台灣和整體地球的物種多樣性、自然生態平衡。但在示範區內,卻僅由管理單位「說了算」!保育主管機關可以說是被〝閹割〞了。
 
且根據草案,所謂「管理機關」是由申設機關選定適當機關擔任,而申設機關包括「依本條例提出申請設置示範區之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換句話說,各個申請設置示範區的主管機關,都可自行選定任何管理機關來管理保育事務。
 
保育團體強調,發展經濟並不代表就得犧牲保育、動物福利。以歐盟為例,已公佈許多關於農場動物福利的指令,並且在各種對外貿易協定中,列入動物福利有關條款或合作平台,除了確保歐盟業者在全球的競爭力,也促使世界各國改善經濟動物福利。保育團體要求「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不得排除「野生動物保育法」規範,為台灣、乃至地球生態環境把關。
 
共同發起團體: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環境法律人協會、台灣媽祖魚保育聯盟、台灣生態學會、黑潮海洋文教基金會、海龍王愛地球協會、中華民國野鳥學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