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ading

你賣的 鳥 打哪來? 反對違法捕捉、販賣野生動物!

2014.02.24    分享至: facebook line line
你賣的 打哪來?
反對違法捕捉、販賣野生動物!
林務局將依據野保法第36條第2項公告「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管理辦法」修正草案,新增經營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場所之管理規劃書與資格,申請許可時應提出停業、歇業時遺留動物處理計劃及切結書,仔獸及健康不佳動物禁止買賣規定,要求販賣者應提供動物來源證明,地方主管機關定期查核繁殖買賣場所…等多項規定,明確要求以野生動物營生的業者其動物來源必須合法,並應遵守飼主責任,以解決長久以來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販售的亂象,除有助野外物種保育外,更能提升人工飼養野生動物的動物福利,其積極作為非常值得肯定。
但部分業者只顧自身利益,完全漠視動物福利與權益,聲稱修正草案扼殺其商機,特別不滿「未能自行取食之鳥類」不能買賣,及不論是由人工繁殖或野外捕抓,業者均必須提供所販售野生動物的來源證明等規定。而於今(24)日前往農委會抗議,要求協商。
本會與立法委員田秋堇、台北市野鳥學會、中華民國野鳥學會,於同一時間共同召開記者會,支持並肯定草案新增的多項重要規定。研究會主任陳玉敏表示,業者過去從事野生動物繁殖販售幾乎不受任何規範,是政府失職失能,並非本該如此!以飼養雞、鴨、牛、豬等畜禽業者的管理來說,業者應依畜牧法取得畜牧場登記證始得為之,畜牧場管理人員、獸醫、場區土地同樣必須符合相關規定。而寵物犬的繁殖買賣也需符合動保法規定,取得特定寵物業登記許可證,定期接受官方查核評鑑。何以飼養鳥類或其他野生動物營利者就可以享有例外特權,不受法律規範?民間團體要求野生動物的繁殖與販售,其管理密度應更為嚴格,才能保護野外物種,提升人工飼養野生動物的動物福利!
抓鳥人違法張網抓鳥,野鳥掛網不斷掙扎,網子越纏越緊,受困而死。 野保法第17條規定,只能在地方政府核准開放獵捕區域、並取得合法獵捕許可後才能捕捉一般類野生動物。但長久以來,抓鳥人四處違法張網捕捉,而鳥店也違法收鳥販售。
以目前常見於鳥店販售,多從野外捕捉而回的鳥類來說,例如:紅鳩、珠頸鳩、白頭翁、麻雀、綠繡眼、畫眉…等,一般係供應「放生」或「觀賞」用市場。根據野保法第17條規定,業者只能在地方政府核准開放獵捕區域、並取得合法獵捕許可後才能捕捉。但長久以來,市場販售失序,導致捉鳥業者四處違法張網捕捉,而鳥店也違法收鳥販售。也就是說鳥店業者根本拿不出「合法來源」,因此才急得跳腳!
鳥店經常販售的野鳥,包括紅鳩、珠頸鳩、白頭翁、麻雀…,都是違法獵捕,主要供應「放生」市場。 宗教組織「預訂」鳥貨,鳥店再向抓鳥人「預訂」!已發展出「放生鳥」規格化的包裝、固定貨源、大盤收購並販運各地、各地鳥店屯積存貨、所需數量超過存貨同業間還可「調貨」、量多還可事先預定等等。
保育團體認同林務局修法方向,既然是動物的繁殖買賣,就該嚴格規範以提昇動物福利,就產業管理而言,也有利於建立商業秩序與倫理。
此外,本會認為草案仍有不足之處,建議增列下列規定,以求周延:
一、業者申請許可證時,必須提供個別動物飼養籠舍樣式及飼養面積,及整場動物數量上限,供地方主管機關參酌審查,並於所核許可證上詳載,以利後續監督管理、提昇動物福利。
二、應增列禁止業者「使動物近親繁殖」、「使罹患遺傳性疾病動物繁殖」及「使動物跨物種繁殖」,以利保障動物福利,避免無謂動物犧牲。
三、主管機關派員查核業者之場所設施、繁殖買賣紀錄及管理情形,為避免查核流於形式,應納入獸醫、野生動物照護專業人員、民間團體等第三公正單位,查核評等結果較差業者,若令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應增加縣市政府可勒令「停業」,直到改善為止。查核項目及查核結果應資訊公開。
四、增列罰則,以免相關規範淪為形式。
本會認為,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之管理,應該回歸野保法「保育野生動物,維護物種多樣性,與自然生態之平衡」之精神。若民眾飼養野生動物的行為,已促使業者私自繁殖、增加從野外獵捕危機,提高外來物種入侵、逸出機會,增加政府防治防疫成本,則應正本清源,立法限制民眾飼養野生動物的種類。並針對野保法漏洞予以補正,以避免業者恣意飼養、繁殖、販售野生動物,造成獵捕危機,或外來種入侵,破壞本土物種多樣性,危害生態平衡。
參考資料:

相關網頁

[ 2011/06/07 ] 兔子、麝香豬…是「寵物」?「野生動物」?還是「什麼物」?動保主管機關任意修改「寵物」定義,其心可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