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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針對部分團體及人士惡意指控 及 對「流浪犬TNR法制化」聲明

2014.01.10    分享至: facebook line line
10日本會執行長朱增宏受邀前往總統府,參加由馬總統主持的「流浪動物管理政策」座談會。針對如何提昇動保行政能量與動物福利教育等子題,提出本會意見交流。
 
但有團體至府前抗議,並公開指稱本會反對「流浪狗TNR絕育」及替官方「大蓋收容所,以安樂死解決流浪動物問題」的立場背書。
 
這樣的指稱完全簡化本會針對流浪動物管理政策之主張。誣陷本會事小,但誤導民眾對流浪動物公共政策議論的認識事大。且無助人與動物互動的尊重與提升,本會特發表聲明如下:
 
一、本會贊同擴大舉辦全國動保會議,且不該僅邀請動保團體參加。因為動物保護本來就不該只是動保團體的事。且動保議題更不只有〝貓狗〞,龐大數量的農場動物、實驗動物、人工圈養的野生動物福利等,其所涉及的生命痛苦及人與動物健康、環境生態的永續等,都有待台灣民眾及政府重視。
 
二、流浪狗與流浪貓的TNR,不應混為一談。TNR之所以可以用於貓,是因為貓被人類馴養時間較短,對野生環境的適應性好,與人類生存範圍的重疊性與依賴性相對狗來說都較小;此外,三度空間的活動範圍,更有利其躲避各項危險,同時也與人類的活動空間錯開,產生直接衝突的機會較低。
 
三、收容所與安樂死議題,也不應混為一談。積極改善公、私立收容所的專業管理,提升動物福利,絕對有助流浪動物認領養率提升,以及強化飼主責任教育。加上做好源頭管理,方能減少收容所安樂死數量。台灣大眾及媒體經常稱羨歐美先進國家的專業收容所管理,而今部分人士卻主張廢除收容所,將所有經費轉做TNR,此舉不僅無助減少動物受苦及安樂死,更會造成永遠無法解決的難題。
 
四、有團體或人士長年主張並要求:「政府必須編列經費,甚至盡其可能將所有動保經費,全數投入流浪犬TNR。並且在去年要求修法將TNR法制化,也就是政府必須編列預算為所有的流浪犬貓絕育,並輔導、協助愛心民眾管理已絕育之流浪動物,且不得視其為動保法所定義之飼主或動物管領人(排除應負之『飼主責任』)。且要求經絕育的犬貓都不得捕捉,除非政府『查有攻擊民眾之事實』或其『對民眾生命財產有立即而明顯之威脅』[1]本會礙難認同!
 
蓋社會上有人喜歡狗、有人不喜歡狗,不同的對待動物態度,只要在法律認可的範圍內(任何人不得虐待或傷害動物),都應該被尊重。一旦政府不能有效做好源頭管制,反而還讓TNR入法(法制化),變成解決流浪動物的官方方式之一,等於是向全國以及全世界宣告:台灣解決流浪動物問題已經崩盤。一旦法律將流浪動物定義為正常存在的社會現象,而且〝依法〞要全民接受牠們的存在,這些無辜的動物,將因人民兩極化價值觀的衝突,面對無法預知的後果!
 
流浪動物被「私刑」對待現象,將更加嚴重
 
狗被人類馴養已超過一萬年,如果沒有人類餵養,在野生環境出生的小狗存活率很低。台灣地小人稠,幾乎沒有野生的犬隻。
 
經人類飼養的狗貓,應獲得妥善的照顧,而不是流落在街上討生活。將所謂絕育過的犬隻回置街頭,動物除了要面對疫病、健康的風險,更難以避免受到人類及交通等的傷害。【OIE陸生動物健康法典】提到,「犬隻引起的噪音、污染、攻擊與交通意外等,均無法因狗已絕育而獲改善」。
 
2012年英國舉辦「第一屆國際犬隻數量管理研討會」(1st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Dog Population Management),其中一篇印度流浪動物被私刑案例的報告就指出,「除了社區對野放犬的包容程度成為TNR無法成功的關鍵外,兒童頻繁被野狗攻擊的事件也造成社區和媒體煽動施加於狗兒的暴力行為」。近幾年台灣社會也陸續發生過數件狗追人、人打狗的虐待及毒殺新聞。顯示將TNR法制化,在政府查緝突發動物虐待案件都還缺乏充足人力與專業的情況下,受苦的終究還是這些無辜的動物!
 
而除了人和動物的衝突難解外,流浪犬貓與野生動物的衝突,也該被納入政策考量。
 
飼主責任崩盤,將使流浪狗源頭管理更加困難
 
OIE【陸生動物健康法典】就指出:「TNR在認定棄養犬隻為違法的國家不適用,以及TNR可能會引發鼓勵民眾任意棄養動物的潛在危機。」
 
英國世界動物保護協會(WSPA)與防止虐待動物協會(RSPCA)曾在2007年針對歐洲13個國家的流浪動物處理,出版一份名為「歐洲流浪動物管制實務—跨歐流浪犬貓數量控管實務調查報告。」其中,曾有執行全國TNR經驗的希臘政府即表示:TNR是有問題的公共政策,原因在於此政策致使飼主將他們的狗「拋棄」於「他們認為狗會被照顧的地方。」
 
一旦飼主責任觀念崩盤,流浪狗源頭不絕,那麼「寵物繁殖買賣業」、「飼主棄犬成為流浪動物」、「流浪動物TNR由政府負擔經費與責任」三者間,將形成弔詭的「產業鏈」--寵物繁殖買賣業、TNR獸醫、無辜動物生命、愛心人士心力、民間善款、全體納稅人匯聚的政府公帑,將成為一個不斷消耗公帑的惡性循環。
 
總之,流浪動物問題是公共政策的一環,提升人與動物的互動關乎全體國民的道德水平與政府治理智能,不應被簡化為「愛與不愛」動物。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早在1999年針對世界各國流浪動物問題解決,就指出--需有多種手段同時進行,包括:
 
1.飼主教育
 
2.犬隻辨認系統
 
3.透過嚴格對寵物繁殖買賣的管制,達成對寵物生產量的控制及避免寵物過量的問題
 
4.以上所有方法都需立法,且被有效執行
 
本會認為,任何一個有為的政府,都會設法管制問題的源頭,不會讓民眾在問題的末端作無效率的掙扎。若想要跳脫流浪狗問題的困境,就不能繼續掉入流浪狗TNR與安樂死的迴圈中,必須在動保政策與立法上,積極促成動物福利準則的頒訂、加強飼主責任與罰則。並檢討動保行政執行能量不足的真正原因,調整中央與地方行政體制,制訂更多必要的規範與防弊措施,才能具體改善每一隻狗的處境,真正解決愛心人士街頭餵養的痛!
 
本會多年來致力流浪犬貓議題,提升同伴動物福利,歷程請見http://www.east.org.tw/action/同伴動物
 
[1] 同修正條文第二款:「查無攻擊民眾之事實或對民眾生命財產無立即而明顯威脅之寵物或流浪動物,不得捕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