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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支持立法規範飼主為特定寵物絕育,減少因狗口過剩造成棄犬來源壓力

2013.03.06    分享至: facebook line line

社團法人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 函

受文者: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動社研(102)字第003號

主旨:支持立法規範飼主為特定寵物絕育,減少因狗口過剩造成棄犬來源壓力,並利促進寵物登記,推廣飼主責任教育。建請儘速研擬配套措施與教育宣導方案,以利後續推動。

說明:

一、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於本(2013)年1月9日,審查通過「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其中第22條第三項規範:「第一項業者以外之特定寵物飼主應為寵物絕育,但飼主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並提出繁殖管理說明後得免絕育,如有繁殖需求亦應申報,並在寵物出生後依第十九條規定,植入晶片,辦理寵物登記。」又第四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要求前項申報飼主提供特定寵物飼養現況及受轉讓飼主資料。」相關罰則訂於第27條第9款:「經勸導改善仍未申報或為寵物絕育,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名稱或照片;經處罰仍未改善或改善不完全者,得按次處罰之。」有利政府從源頭降低流浪犬貓數量,杜絕個人或家庭繁殖、買賣犬貓,防止不肖業者以家養名義大量繁殖、買賣寵物,逃避法律規範,或飼主未衡量繁殖後果及自身環境能力而造成過度繁殖後之棄養行為,政府再耗費公帑處理流浪犬貓衍生之種種社會問題。

二、 對合法、正派經營寵物繁殖買賣業者而言,落實規範飼主為特定寵物絕育,有利於杜絕家庭式寵物繁殖之違法交易,促進民眾認養收容動物或是向合法寵物業者購買,此舉並未傷害合法寵物業者之商業利益,更能逐步建立市場秩序與商業倫理。

三、 至若擔憂寵物因老邁、健康等因素不宜絕育,乃至主張維護動物生殖、哺育、親子同樂等權益之飼主,可向主管機關提出申報與繁殖管理說明,讓寵物繼續繁殖的同時也加入寵物登記,其寵物權利與福利並未受影響,更能同理流浪動物處境,響應政府從源頭管理寵物過剩的政策。

四、 已有多份獸醫研究指出,絕育有助於穩定犬貓情緒,一方面免因發情導致走失或打架傷亡等憾事,另一方面可減少因行為問題(嚎叫、打架、到處亂尿)而致之棄養,還可降低動物晚年罹患生殖器官上的疾病,如子宮蓄膿、乳腺腫瘤..等。

五、 鑑於政府推動寵物登記制度多年,至今仍未臻完備。為免各界擔心規範飼主為特定寵物絕育之良法美意,未來因行政準備不足或不周延而成效不彰,特函建請儘速透過動物保護諮議會議或公民參與程序,研擬配套措施與教育宣導方案,以利後續推動。

正本:行政院農委會
副本:行政院、立法院國民黨黨團辦公室、立法院民進黨黨團辦公室、立法院親民黨黨團辦公室、立法院台聯黨黨團辦公室。提案委員:立法委員黃昭順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蘇清泉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吳育仁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陳學聖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楊應雄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曾巨威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呂玉玲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林岱樺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陳碧涵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李桐豪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紀國棟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楊玉欣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翁重鈞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詹凱臣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陳鎮湘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羅淑蕾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江惠貞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蔡正元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徐少萍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林正二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李慶華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鄭天財國會辦公室。經濟委員會:立法委員丁守中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林滄敏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徐耀昌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高志鵬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許忠信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陳明文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黃偉哲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楊瓊瓔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廖國棟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蘇震清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簡東明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潘維剛國會辦公室

執行長 朱增宏

參考資料
本會函農委會支持立法規範飼主為特定寵物絕育(2013.2.21)農委會回函(2013.2.27)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2013.1.9審查通過之「動物保護法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2013.1.9動物保護法修正案審查會議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