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兔子、麝香豬…是「寵物」?「野生動物」?還是「什麼物」?動保主管機關任意修改「寵物」定義,其心可議!

2011.06.07    分享至: facebook line line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8日將審查動物保護法修法草案。在眾多草案中,行政院農委會提案修訂第三條第五款「寵物」定義,將現行定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修改為「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動物」。根據提案說明,農委會此舉主要係考慮寵物買賣、寵物食品及寵物美容等行業均以犬貓市場等為大宗,爰予修正。

行政院農委會為動物保護中央主管機關,此一修法提案卻凸顯其--能少做事、不做事,就絕不積極任事、「劃地自限」的作風,只管犬貓,不管其他動物問題的怠惰心態。本會呼籲立法委員拒絕接受該項修法建議。理由如下:

現行動物保護法將「人為管領脊椎動物」區分為經濟動物、寵物、實驗動物等,是根據動物與人類互動的形式,及人類的利用對動物造成的傷害程度,規範不同範疇、程度的保護作為。換言之,無論何種形式的互動或利用,所有動物都應享有基本動物福利的保障,任何人不得任意剝削、剝奪。

根據前述基本原則,寵物是指人們豢養當作伴侶為主的動物,目前社會上被當作寵物飼養的動物,除了犬貓,還包括兔子、麝香豬、鳥類、爬蟲類等其他動物,都應享有適用於寵物的「保護作為」。更不應該以是否屬於市場大宗,當作應否列為特定行政作為保護對象的準繩。除非中央主管機關有意限定未來全國人民只能養「犬」或「貓」當作寵物,其餘物種一律不得飼養做為伴侶動物。

農委會如果擔心「寵物」種類過多,行政管理「應付」不來,可在相關規範條文中,加入「指定公告」文字,容留行政裁量空間。事實上,現行動物保護法就是如此,例如第8、26及36等條,關於「禁止飼養、輸出入動物」之「指定公告」,以及第29條關於「寵物登記」之指定公告。而現行唯一被「指定公告」的動物,也只有犬隻。但儘管如此,動保立法10多年來,農委會還是沒有把犬隻的動物福利保護好。

農委會應該保護所有動物的基本動物福利,針對寵物則給予適當的保護作為,而特定行政管理事項,若需循序漸進,先以犬貓等數量較多的動物為主,可於各該相關條文中明訂適用「指定公告」之動物。但不應該以市場大小來考量,更不應該既「劃地自限」,又「膨脹自己」,在定義中明訂「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動物」才叫「寵物」。

立院本會期動保法修法草案版本相當多元,包括行政院、立法委員鄭麗文、陳淑慧針對「寵物食品」提案,邱議瑩等委員針對設立動物保護處、動物管制員等提案,劉銓忠委員針對設立專責單位、專線電話、採取特定措施後寵物得進入公共場所等提案,丁守中委員提案「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周守訓委員針對「動物虐待」罰則提出多項修正,而張顯耀委員則提案修訂第三條飼主等相關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