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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野生動物管理辦法」(公告草案)有重大疏失,保育學者及團體要求召開聽證,以臻周延,保育台灣珍貴野生動物聲明

2010.12.20    分享至: facebook line line

野生動物保育法雖明文禁止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第18條),及非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獵捕一般類野生動物(第17條),但基於對原住民族文化的尊重,仍開放因傳統文化、祭儀所需准予獵捕野生動物,惟需事先申請經核准(第21-1條)。但此條文自93年2月4日公告施行至今已逾6年,仍未依法制訂管理辦法,已造成各縣市政府管制鬆緊不一,完全無法掌握全國野生動物每年實際獵捕數量,尤其保育類野生動物更是深受威脅。

上(11)月1日,農委會林務局終於依野保法(下稱本法)公告「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野生動物管理辦法」草案,未來原住民狩獵必須依此規定辦理。但針對草案內容,保育團體和學者指出八項明顯不當、有重大疏失之處,要求主管機關在正式公告此辦法前,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55條規定,舉行聽證,以臻周延,並昭公信。

管理辦法(草案)明顯不當,有重大疏失之處如下:

一、草案第4條第2項規定,「…但該獵捕活動係屬非定期性者,應於獵捕活動5日前提出申請」--此申請期限不僅較定期性活動30日前申請來得寬鬆,且對於何謂「非定期性」獵捕活動定義不清。為避免濫用,應先將「非定期性」之範疇設定清楚,並說明無法定期之原因與理由。

二、草案第5條第1項授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獵捕申請案件的權力,但對於核准獵捕數量僅以「參考轄區及前年度實際獵捕野生動物物種、數量決定之」;卻未說明「轄區野生動物資源現況」評估機制如何運作!為避免獵捕造成野生動物生態失衡,建議應以台灣整體野生動物生態調查結果為基礎,納入動物、生態、保育等專業領域專家評估,定期實施全國野生動物保育生態調查,以為各地方主管機關否准原住民傳統文化、祭儀所需狩獵活動之依據,同時可為修訂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之參考。

三、據草案第10條規定,經核准獵捕活動之部落或團體,僅需在活動結束後30日內提出執行報告連同照片,交予各縣市政府「備查」,此外毫無其他積極監督、稽查機制。為確保獲准獵捕的部落或團體之狩獵行為,包含動物數量及種類、獵捕地區、獵捕方式等,是否符合原申請內容,以及全部獵捕動物是否均確實只作為傳統文化、祭儀之用,此處應設計更嚴謹的稽查制度,如:增列「觀察員」或「第三公正單位」之監督稽查,以確保實際獵捕行為符合原申請內容,並監測狩獵活動是否影響野生動物生態。

四、依法若違反此管理辦法規定,其罰則為本法第51-1條:「原住民族違反第21-1條第2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獵捕、宰殺或利用一般類野生動物,供傳統文化、祭儀之用或非為買賣者,處新臺幣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但首次違反者,不罰。」,相較於違反本法第17條第1項非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且未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准,獵捕一般類野生動物者,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本法第49條)」,兩者罰鍰相差太大,違反「平等原則」。

五、最令人憂心的是6年前原住民立委提案修法的本法第21-1條,將第18條第1項排除,也就是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時,得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但所謂「保育類」野生動物正是「因族群數量降至危險標準,生存已面臨危機」,「因各地特有或族群數量稀少」,或「其他族群雖未達稀有程度,但生存已面臨危機」之物種。若在辦法公告後,大舉長期開放對「保育類」野生動物的狩獵,可能危及族群數量之穩定與相關生態系之平衡。亦即,「保育類」或已有學術研究指出必須列入保育類之野生動物狩獵,需有更嚴謹規範。

六、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原住民主管機關,重新檢討開放獵捕的傳統文化、祭儀範圍。例如有些原住民傳統文化、祭儀是源於過去部落之間競爭、敵對關係,為了訓練保衛部落的戰鬥技能或膽識衍生而來。此類祭儀或目前已無此需要,或可採用替代方案,以不必要傷害野生動物的方式,即可達同樣目的者,應予排除或提高核准門檻。

七、基於政府資訊公開精神,各縣市政府核准原住民文化、祭儀獵捕活動與否,及相關動物、種類、數量等統計結果,應定期(每季或半年)於地方及中央主管機關官方網站如實公開。

八、原民會與原住民立委,在草案內容公布後,不斷要求開放原住民狩獵應擴及「自用」,且申請單位除了部落、人民團體外,尚需擴及個人,並授權給各縣市政府審議原住民傳統文化、祭儀認定。支持開放狩獵擴及自用者,相信原住民自律的狩獵與祭儀,並不會危及野生動物生態,卻忽略「獵人—獵物—山產店—饕客」的地下市場結構早已是不爭的事實。 保育學者黃美秀教授訪談玉山國家公園內布農族獵人的研究報告,也證實早期獵人並不會特別去獵捕黑熊,通常是為了自我防衛或動物誤觸陷阱,更沒有買賣熊體的情況,後來由於交通便利及漢人文化影響,原住民發現熊比其他獵物的售價更高,熊膽、骨、皮、掌或整隻熊都可賣給平地的漢人,包含中藥藥材商、山產收購者、餐廳營業者等。

過往原住民的狩獵傳統,對生態維護的考量確有其規範與智慧,許多禁忌約束也的確具備剎車作用,不致於大規模或毀滅性的破壞大自然延綿永續的機制。但整體環境的變遷,隨著原住民人口的增加、原漢的交流互動、部落開發與開放帶來的商業化等,都讓原有的狩獵傳統變質。許多獵人結合漢人,使用現代化獵槍、獸夾等器具,林道、產業道路越修越寬,車輛進入更便利,加上商業販賣的市場機制,早已造成大自然難以回覆的的殺傷力。一旦開放狩獵自用,將使得狩獵更方便,合法掩護非法也更容易,整體狩獵的動物數量更大,流向山產店的動物量也越大。

野生動物是生態環境不可或缺的一環,而生態環境是台灣全體住民生命、生活與環境品質的基礎。所有住民都有維護野生動物生態穩定、保護山林的責任!我們要求(草案)在正式公告定案前,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55條規定,舉行聽證,以臻周延,並昭公信。

 

發起團體: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地球公民協會、台灣媽祖魚保育聯盟、台灣促進和平基金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永續生態旅遊協會、綠色消費者基金會、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狗友會、野FUN生態實業公司、台灣永續聯盟、屏東縣教師會生態教育中心、台南市環境保護聯盟、台南縣環境保護聯盟、台灣電磁波輻射公害防治協會、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東山鄉環境保護自救會、龜崇溪護溪協會、台中市社區婦女成長協會、中華民國野鳥學會、公民監督國會聯盟、中華民國自然生態保育協會、高雄市教師會

學者連署:靜宜大學生態學系副教授鐘丁茂、政治大學公共行政學系副教授杜文苓、中央研究院生物多樣性中心退休研究員陳章波、中央研究院生物多樣性中心退休研究員劉小如、麥田診所院長陳真、成功大學歷史系助理教授李鑑慧、交通大學電控工程研究所教授楊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