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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台灣流浪犬貓福利行動後續發展及影響

2010.02.10    分享至: facebook line line

去(98)年本會完成全台流浪犬貓的捕捉、收容、留置所調查,於11月4日召開「從生命到垃圾-控訴政府集體、大規模虐待流浪犬貓」記者會,17日並聯合各動保團體前往行政院抗議、陳情,要求行政院針對流浪犬貓的捕捉與安置,召開縣市首長座談會,此後本會持續施壓、遊說,並追蹤後續發展。

新春將屆,本會向大家拜年,並讓所有朋友瞭解此行動的後續發展,及所促成的改變與影響。

為動物爭取權益及福利的路程艱辛又漫長,仍有許多改革目標需要每個人持續努力不放棄!祈願來年動物的苦難越來愈少,福利越來越好!

◆本會後續行動略述如下:(訪查記錄請見「台灣奇蹟—從生命到垃圾」網站)

一、11月4日~9日,本會與多位立法委員密切討論後續監督行動,並個別遊說縣市「重要關係人士」,呼籲縣市首長重視。

二、11月7日,訪查桃園縣龜山、八德、桃園市、蘆竹等地,發現龜山及八德仍有留置,且龜山不准民眾進入參觀等情形。

三、11日,本會準備多項專案報告資料提供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各委員參考。

四、17日,前往行政院前抗議,要行政院召開「縣市首長會議」,責成縣市首長重視人民的訴求,即刻改革。訴求如下:

(1)立即關閉全台流浪犬貓留置所。
(2)流浪犬貓保護與管理回歸動物保護主管機關、廢止由現行清潔隊捕捉、留置的爛制度。
(3)流浪動物收容管理透明化,全面提升動物福利。
(4)中央成立「動物保護處」,縣市比照辦理。貫徹落實動物保護相關事務。

五、18日,訪查彰化縣鹿港、北斗、埔心等地,發現仍有留置情形。並於現場通報地方防疫所,緊急派員救援傷患犬隻。

六、24日,為推動各縣市積極改善同伴動物福利,發起「你的一票為動物-邀請縣市長候選人簽署『促進良好動物福利承諾書』」行動。要求中央、地方政府從制度面與政策面同步落實。選出一位關心動物福利的縣市首長是重要的一步!

七、28日,訪查澎湖縣馬公流浪動物收容所,發現該所仍委外「捕犬」,且禁止「拍照」。

八、12月2日,首度拜訪台北縣農業局局長蔡光榮博士,討論北縣流浪犬貓收容、留置及動物福利相關議題。

九、8日,訪查台南縣東山鄉清潔隊,得知縣府已命令犬隻需於24小時內送至縣立動物收容所,違者將罰款一萬二。

十、8日,訪查「嘉義縣立動物收容所」(位於民雄鄉清潔隊內),並於現場通報地方防疫所,緊急派員救援嚴重傷患犬隻。(詳情請見「環境報導」)

十一、10日,再度拜訪台北縣農業局,並與蔡局長、防疫所蔡所長、陳課長會談。會中局長及所長允諾多項改善措施,會議記錄將俟蔡局長與蔡所長過目同意後,對外公佈,以昭公信。但之後防疫所陳課長致電本會,表示蔡所長希望本會不要公開會談紀錄。

十二、11日,上午聯合桃園縣推廣動物保護協會理事長鄧巧玲、執行秘書王萱如等,於「新屋動物保護園區」,與縣議員劉俊儀博士、農發處蔡宗烈處長、防疫所傅學理所長、代課長高瑜婕會談。在蔡處長、劉議員要求下,傅所長表示,只要有適當資源,不會拒絕承接動物保護各項業務回歸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事權統一。並當場允諾於當月底前,向行政院農委會提送「流浪動物保護業務回歸計畫」,副本送兩團體,以利後續推動。

十三、11日,訪查雲林縣麥寮留置所。發現該處已關閉,清潔隊員表示,如有「遊蕩」犬隻,將送動物醫院「收容」。

十四、13日,訪查台中縣大雅、沙鹿、大肚等地,發現大雅及沙鹿仍有留置,且無水無食物等情形。

十五、28日,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查動保法部份條文修正案,於會前拜訪立法委員田秋堇、潘孟安、李慶華委員,提補充(附帶決議)意見。

十六、研擬刑事告發狀及檢舉函,相關案件如下:

(1)98年11月6日,中壢市公所清潔隊放置毒餌誘捕流浪動物,致附近三隻家犬誤食毒餌後中毒死亡,另有一家犬被緊急送醫。
(2)98年11月18日,彰化縣北斗鎮公所清潔隊涉嫌違反動物保護法及刑法公共危險罪。
(3)98年12月8日,嘉義縣立收容所相關人員涉嫌違反動物保護法。
(4)向監察院及縣市地檢署,檢舉台中縣大雅鄉、沙鹿鎮;彰化縣北斗鎮、埔心鄉、鹿港鎮仍有違法留置犬隻情形。

 

98年11月8日,訪查嘉義縣立動物收容所,發現收容犬隻受傷嚴重且未給予任何處置,經於現場通報地方防疫所後,所方才緊急派員救援。
謝絕民眾參訪的嘉義縣立動物收容所。

 

98年11月18日,訪查彰化縣鹿港鎮,發現仍有留置情形。
98年11月18日,彰化縣北斗鎮仍將犬隻留置於清潔隊內,環境簡陋。

促成的改變與影響略述如下:

監察院

在本會召開控訴記者會後,依各大媒體報導,於98年11月8日,發函農委會,要求調查。

◎立法院

一、98年11月10日,經濟委員會召委徐中雄委員辦公室,根據本會公佈之調查報告,安排立委會勘收容、留置所。訪查結束後,隨即安排於12日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召開「全台流浪犬收容、留置所專案報告會議」。請農委會及環保署提出專案報告,並邀請本會簡報。當天共有李慶華委員、陳啟昱委員、田秋堇委員 、丁守中委員 、黃偉哲委員、徐中雄委員、廖婉汝委員 、江義雄委員等,於質詢中提出多項要求。當日決議,農委會應於一個月內,針對本會所提出之全面調查事證,完成會勘並提出懲處報告。而就制度改革部分,李慶華、徐中雄、田秋堇等3位委員,提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組織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要求農委會成立”動物保護處”,「使有專責處室掌理此項領域之業務,以充分保障動物權及落實保護動物福利之政策」。並獲17位委員連署,完成提案。
徐中雄委員更以主席身份,要農委會必須完成當日所有委員質詢,以及答詢時承諾之工作,否則不排除退回農委會明(2010)年預算。

二、12月28 日立法院第7屆第4會期經濟委會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徐中雄委員等30人、潘孟安委員等16人、吳育昇委員等25人、謝國樑委員等29人及高志鵬委員等21人,分別提出之「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計5案,並已於今(99)年1月7日經院會三讀通過。相關修正條文請見全國法規資料庫

在本會遊說、要求下,立院同時亦通過2項附帶決議:

(1)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法修正通過後6個月,訂定公/私立動物收容處所之輔導、獎勵、管理、動物福利、收容空間與數量,以及安樂死作業規範。
(2)農委會應於1年內提出遊蕩動物之捕捉應由動物保護主管機關辦理及其配套措施(即要求捕犬應從環保局清潔隊回歸動保主管機關)。

◎行政院

回應11月17日各動保團體前往院內的陳情要求,於今(99)年2月1 日召開「研商改善流浪犬捕捉及收容機制會議」,要求各縣市首長親自出席,或指派秘書長以上層級代表與會。

會中討論事項如下:
一、流浪犬貓捕捉後送交收容作業之改善措施案。
二、流浪犬貓捕捉業務執行檢討案。
三、流浪犬貓收容、捕捉業務評鑑案。

惟據本會瞭解,雖然中央對於全台捕犬回歸動保主管機關已有共識,仍有許多縣市政府心存觀望,顯見地方首長對動保議題的漠視。需要民眾「教育」地方首長、官員,並持續施壓!

農委會:

於98年12月10日,在立法院經濟委員會要求下,完成全台「流浪犬、貓留置收容所」的會勘。並提出書面報告,報告內容陳述多項改善措施如下:

一、11月5日農委會函文各縣市政府,於一週內針對本會公佈之調查,「查處、回報」。

二、17日,再度函請14個縣政府立即關閉所有留置所。截至12月9日為止,完成複查87處。

三、要求「離島、幅員廣闊等因素確無法立即後送收容所」者「應在研擬管理規範及嚴格監督下始得暫留捕獲之流浪犬貓」。

四、依農委會「可自行核定及縮短設立期程之原則」及「適度移撥業務及酌增人力」,將先行成立動物保護科,且據了解,該科已於今(99)年1月底正式成立。另於「農業部組織編制規劃草案中,已納入司級之動物保護單位」。

五、將「辦理承接捕犬業務應有資源評估計畫」,以協助各縣(市)政府估列承接捕犬業務應有員額、設備、經費及配合事項等需求,以利推動「捕犬」(流浪動物保護)業務回歸地方動物保護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