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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尊重個體生命,不會有真的保育-關於彰化縣設置動物園地方說明會

2009.06.09    分享至: facebook line line

彰化縣動物園設置地點委託先期規劃研究案第二次地方說明會,昨(8)日,上午10至12時,於縣府城市暨觀光發展處會議室召開。出席團體代表包括: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台灣生態學會、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台灣媽祖魚保育聯盟及彰化野鳥協會。

會議由城觀處陳君瑞處長主持,首先由中興大學生命科學系尤少彬教授簡報「期中報告」,後聽取各單位代表意見。本會執行長朱增宏發言摘要如下:

1. 從規劃單位簡報可發現已針對去(97)年7月15日第一次會議,動保及環保團體所提意見做了相當幅度的修改。城觀處也表示目前規劃單位仍沿用「動物園」一詞,係因契約用語所致,實際上將朝「野生動物救援復育、教育園區」方向規劃,顯示從善如流之誠意,值得肯定。

2.陳處長也明確表示,俟規劃報告完成後,於正式審查前將提供與會人員或團體事前參閱,資訊公開部分亦有改進誠意,值得肯定。

3.關於會議紀錄:

 (1)本會與台灣生態學會、彰化環保聯盟、媽祖魚聯盟已於日前發起連署,請將連署聲明列入會議記錄。

 (2)建議請與會人員填寫發言單,或事後補寄,以免疏漏或扭曲原意。以昭公信。

4.惟雖然規劃單位及城觀處一再強調,未來園區內野生動物,將不會以「買賣、交換」方式取得,且並非以觀光為目標。而是透過野生動物之救援與收容,發揮教育功能,並將因而帶來之參觀人潮,視為觀光之發展。我們認為規劃單位還是應該將功能界定清楚。

 (1)這些動物要不要繁殖?要不要「展示」?

  ◆來源雖是救援或沒入動物,但卻任其繁殖、展示,實際上還是「動物園」,只是「掛羊頭、賣狗肉」!

  ◆來源雖強調是救援或收容,但如何界定?可不可以接受捐贈?尤其是以政治、外交、禮物為名的「捐贈」?

 (2)這些動物是否將用於動物實驗,特別是靈長類動物?(因規劃單位提到台灣實驗動物資源缺乏,且或提供幹細胞,可視為經費來源之一云云。)

5.如將功能定位為保育、復育,請勿將之簡化為「人工繁殖」或人工「圈養」,反而是錯誤的、負面的保育教育。而且也不應該以「展示」方式,來做所謂的「教育」。真有動物可能可以復育、野放,理論上,根本就應該儘量避免「人為干擾」、儘量避免人為接觸。如果是傷殘動物,不可能野放,其身心原已受創,更不應該開放「參觀」、展示,進一步剝削其動物福利!

對個體動物生命的不尊重、漠視,欠缺體生命痛苦的敏感度,正是野生動物走私、盜獵、濫殺、濫捕、想要據為己有(飼養),以致於有源源不絕的野生動物需要政府花費公帑來救援、收容的根本因源,將個體動物囚禁、展示,卻美其名為「保育」,是真虛偽、假保育。

6.動物救傷、收容,甚至於保育、野放,並非完全不能發揮「教育」作用,惟應在對動物最少干擾的情況下,善用現今電腦、網路與視訊科技,讓參觀者或學生瞭解相關動物福利與生態保育知識。

7.但本案另外涉及人民納稅錢、國家社會資源之分配與使用是否公平、合理、正義的問題。不論是哪種形式的「動物園」,預計開辦費約需3到5億,每年維持費4、5千萬,這筆錢有沒有更合理、更有效、更能發揮生態觀光、旅遊的運用方式?即使需要「野生動物救援、收容中心、教育園區」,有沒有更好的選擇?更好的地點?是否可以利用現有設施,做到最低密度開發?甚至完全不需開發?如何真正做到棲地復育?凡此種種,均應透過公民參與方式,例如行政聽證,讓民眾、公民團體與行政官員、學者專家對話、討論,釐清爭議,探詢最佳方案。

聯合國人權宣言(1948)將公民參與政治(亦即,公共資源的分配)視為人權之一,歐盟Aarhus公約(1998),則是首度將環境權、人權以及公民參與環境事物結合的國際法律。另外,為建立21世紀公平、永續、和平的全球社會所需之基本原則,「地球憲章」(2000)四大原則之一-「民主、非暴力、和平」,則是強調「所有感興趣的個人及組織得以具實質意義的方式參與決策過程」。以動不動就召開行政聽證會拖累行政效率、政府施政就算是「先射箭在畫靶」,人民還是可用選票來決定等理由,迴避公民參與公共政策討論,是政府的怠惰、愚民的思維、威權文化的遺緒!落伍,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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