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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隻貓熊讓「官場現形」!本會向監察院檢舉農委會失職及台北市政府圖利

2008.12.05    分享至: facebook line line

名列華盛頓公約一級瀕危物種的貓熊,任何名義的輸出入,均牽涉嚴肅的國際保育問題及政策。然而當兩隻貓熊被「炒作」成改善兩岸關係的大使時,一場政治干預行政中立及保育政策的傀儡戲就此上演!再加上商業利益的虎視眈眈,可以說兩隻貓熊就讓官場現了「形」!

本會及立法委員田秋堇向監察院檢舉農委會失職及台北市政府圖利。

農委會在今(97)年8月14日核准台北市立木柵動物園大貓熊輸入案,這是二十多年來該園提出的第五度申請。從7月1日提出申請到審查結束,只花了1個多月時間。馬政府審查貓熊輸入案的「行政效率」與「量身訂做」,讓官員違背「行政中立」,專家、學者們不是被迫必須替政治操作背書,要不就是被摒棄門外,民間團體、社會大眾更無參與空間。連動物保育這樣的議題都要政治操弄,遑論其他!

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針對此件廣受注目的珍稀動物輸入案,研究彙整相關資料,在立法委員田秋堇的陪同下,5日向監察院檢舉。請監察委員詳加調查農委會及相關官員是否失職、違法;及台北市政府逕自將貓熊館的『永久命名權』授予新光集團,有無圖利特定廠商之嫌。研究會向監察院提出檢舉的證據包括:

一、核准輸入貓熊案違背華約第3條第3項c規定,附錄一物種「不用於偏重在商業上之目的。」

農委會在審查貓熊輸入時,如何確定木柵動物園不是將貓熊用於商業目的?根據申請文件,動物園自己預估貓熊每年可帶來500萬參觀人次(現平均300萬人次/年),且為加速人潮流動並要限制參觀時間每人10鐘!預計門票收入、園內消費(例如遊園公車、飲料點心舖、動物園網站上已開始販賣貓熊手偶…)十分可觀!再加上未來開發貓熊LOGO周邊商品及企業認養贊助、2009聽障奧運、2010花卉博覽會將與貓熊結合…等,著眼的都是貓熊所帶動的商業利益,北市府及動物園儼然將貓熊當作「搖錢樹」,明顯違背華盛頓公約之「不用於偏重在商業上之目的」!

二、保育類野生動物活體輸出入審查機制未明訂,不符行政程序,未落實政府資訊公開。

長久以來,學術單位、公私立動物園在申請保育類野生動物活體輸入時,是否應組成專案小組審查,成員遴選機制,及華盛頓公約規定「不用於偏重在商業上之目的」的審查標準等,農委會均未明確建立機制,不符行政程序,也未落實政府資訊公開,導致外界質疑聲浪不斷,無法讓貓熊輸入一案回歸「保育」正題,徒增社會成本。農委會顯有怠忽職守之處。

三、林務局玩弄專業、操作大貓熊輸入專案小組之組成。

94-95年的大貓熊專案審查小組13位委員中,有3位政府官員,6位研究野生動物、生態保育相關領域的學者,2位獸醫、畜牧專家,及2位生態保育組織代表,總計與野生動物、生態保育有關的專家共8位,占全部委員的62%。但在97年審查小組委員7人中,研究專長和野生動物生態較相關的僅有3位,占全部43%,其餘2位是養豬畜牧專家,及1位獸醫疾病專家,顯示林務局刻意減少野生動物生態專家比例,迴避貓熊輸入應從「保育」層面考慮。此外,在97年審查小組委員之一林良恭教授現為台灣哺乳動物學會理事長,而木柵動物園編審曹先紹先生為該會現任理事,已涉利益衝突,卻未迴避。

兩隻貓熊讓官場現形,上演一場政治干預行政中立及保育政策的傀儡戲。(繪圖:阿瑛)
可憐的動物因為人類的私慾,而被迫遠離自然棲地。(繪圖:阿瑛)

四、木柵動物園97年(第五次)提出的「保育教育方案」和第四次的教育計畫內容大同小異,換湯不換藥,農委會卻任由專案小組放水。

木柵動物園一向主張引進貓熊有「教育」及「保育」功能,但在第五次申請計畫書內容的「保育教育方案」和第四次(94-95年)申請計畫內容大同小異,僅有少部分是新增單元。最重要的教育計畫「大貓熊在動物園的教育推廣」,其內容與第四次(94-95年)申請文件完全相同,僅標題、段落略有調整;此外「大貓熊的解說教育建置核心」內容相似度也達五成以上。既然上一次(94-95年)申請計畫被審查委員以「目前展示及加強野生動物保育之教育計畫不夠具體」為理由打回票,但第五次(97年)計畫的「保育教育方案」換湯不換藥的情況下,竟然核准通過,顯示專案小組有放水之嫌。

且第五次(97年)農委會挑選的審查小組委員中,並無動物園展示教育、保育教育相關背景的委員,如何進行專業審查?審查委員7位中,充其量與展示教育相關的僅有「教育部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趙世民主任,但趙主任本身專業為「無脊椎動物」研究,是否能夠充分代表「展示教育」專業,不無可議。

五、前後二次(94-95年、97年)貓熊輸入申請案審查標準不一、行政作為前後不一。

比較94-97年間二次申請中國貓熊輸入案的審查過程,都是相同申請單位、相同二隻貓熊、相同承辦官員(林務局副局長李桃生等),但行政作為卻前後不一。

95年農委會專案小組駁回台北市立動物園申請五大理由為:

1.依野生動物保育法引進大貓熊以學術研究、教育為目的,以大陸及國際間對圈養生態已具研究成果,應加強轉移至野外動物生態習性及棲息地保育之研究。

2.目前展示及加強野生動物保育之教育計畫不夠具體。

3.二家申請者飼養設備及醫療照護人才訓練計畫均未完成。

4.為彰顯動物的生命價值,今後宜配合當前國際保育主流價值,強調在地保育。

5.如相關問題能獲得改善且取得保育團體支持之共識,當可依規定輸入。

但97年木柵動物園再次申請時,林務局卻表示僅審查「飼養處所」、「醫療照護」及「教育及學術研究計畫」。完全忽略上次審查結論—應加強轉移至野外動物生態習性及棲息地保育之研究、尊重國際保育趨勢(在地保育)、需有保育團體支持等條件,審查項目避重就輕,前後不一致。

六、台北市政府逕自將貓熊館永久『命名權』,私相授予新光集團,有圖利特定廠商之嫌。

新光集團78年決定捐助興建貓熊館至今,歷次申請貓熊輸入時,該集團都可搭順風車「免費」得到媒體廣告的機會。台北市政府更在缺乏相關法令規定的情況下,逕自將貓熊館直接命名為「新光特展館」,等同是把無形資產--「命名權」送給新光集團,且使用期限竟為「無限期」!以美國行之有年的命名權利金經驗,最昂貴者一年就高達3億台幣,平均而言一年至少有8000萬台幣,新光卻只花3億就享有「永久」命名權,台北市政府無疑是賤賣資產,圖利新光集團。且新光集團透過動物園之友協會捐款興建貓熊館,該協會疑為新光集團自行設立的民間團體,台北市政府恐涉及協助新光集團逃稅牟利之不法行為。

動物社會研究會指出:民主國家中的文官各有「專業」,以「依法行政」、「行政中立」為圭臬,則可善盡其職,政府行政體系運作無礙。但若行政受到更高權力者的「政治」干預,文官未能公正行使職務,甚至濫用職權操弄專業或合議機制,必將損害人民權益,甚至淪為當權者迫害異己的工具,讓民主政治不進反退。研究會及立法委員田秋堇請監察院追究農委會相關官員是否失職、違反行政程序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主任委員陳武雄、林務局長顏仁德,是否未善盡監督所屬機關之責;並依法提出糾舉或彈劾,視其情節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處。同時調查台北市政府官員是否圖利特定廠商,如涉貪瀆或其他刑事責任,應移送檢調單位偵辦。

相關資料:

致監察院檢舉函

檢舉事證彙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