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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保護檢查員研究報告

2006.03.01    分享至: facebook line line

動物保護檢查員研究報告

摘要

本研究於2005年6月定案,11月寄發問卷、催收,於12月以電話追蹤訪談,2006年1月完成研究報告資料彙整。實際回收問卷共48份,另有4份問卷匿名。

研究發現動保員普遍有無力、無奈感。或本身即為兼辦、兼職的心態,長官交辦業務又與動物保護檢查的職掌無關,投入再多資源訓練,恐怕都難以發揮作用,或是「事倍功半」。但也有動保員從動物福利的角度,看到目前動保法執法或施行的扭曲現象:從「管理人以保護動物」變成了「管理動物以保護人」,而提出修法上或制度改革方面的建議。

研究發現,動保員平均花費時間最多的項目是:「接聽民眾電話」、「處理犬籍登記或其他文書作業」、以及「從事動物保護推廣教育」。其實動保員的職掌依法應該是「調查動物虐待案件」,至於「推廣教育」,由於多數動保員本身並未受過專業的「教學訓練」,台灣社會又普遍缺乏討論的文明,要將「動物保護」這麼非主流的觀念交由「動保員」來做,恐怕很難發揮「價值澄清」的教育作用。

動保員每天會遇到的壓力或挑戰,來自民眾、長官和民間團體都有。政策或制度上的匡限或不足(如未設立專責、專職單位;未與防疫工作區分;未設置動物保護警察;飼主責任變成負擔,未能以鼓勵代替懲罰等),也是動保工作推動上的困難或障礙。因此,要讓動物保護法更能發揮作用,除了加強動保員在部分屬於技術和知識的訓練之外(如動物福利、動物救援、動物處理),真正應該努力的方向恐怕還是整體動物福利意識的提升,以及動物保護政策與制度的改革。

在動保員訓練方面,建議採取「RSPCA舉辦,COA背書,動保員自願報名」的模式辦理。主辦單位保留審核權,課程結束則授與認證。並設置獎勵,對於「查緝」虐待動物案件「有成」的動保員及其直屬長官,給予適當鼓勵。

在協助建立民間力量方面,如何能夠長期培養動保團體與人士健康面對社會改革各項挑戰的態度與能力,以逐步消除和動保員之間的扞格,甚至能化阻力為助力,在不同的社會位置,共同為防止虐待動物而努力,是一個重要課題。

整體社會動物福利的意識不足可說是「民眾、長官和動保團體」在不同程度、不同層面上,無法成為「動保員」的支持力量,反而常常成為「絆腳石」的最大關鍵。本研究建議加強社會認知「動物虐待」與社會暴力的關連性,譬如:鼓勵、推廣心理學者與社會學者參與研究; 鼓勵、推廣「人與動物互動關係」的文化研究等。

在法律面而言,可考慮推動設立動物保護警察,檢討動保法第7、20、21條的施行細則,推動設立專職、專職動物保護單位,包括:動物保護檢查員 (動物虐待調查)、動物管理員 (流浪動物管理、急難動物救援)、收容所管理員 (動物收容管理)、動物保護行政人員 (其他動物保護行政事務)等。

在政策面,則建議檢討犬籍登記註記政策和制度,加強提升動物保護檢查員的專業形象,以及檢討動物保護行政業務歸屬(包括機關和人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