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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殖場棄犬合法化—是遺棄生命?還是銷毀商品?

2005.06.16    分享至: facebook line line

八十五年五月間北投某處山坡上,三十幾隻大小名犬被惡意遺棄。許多當時紅極一時的名種犬,如哈士奇、馬爾濟斯、貴賓犬等,被主人栓在樹幹上或關在矮小的鐵籠裡將近月餘,不僅任憑動物風吹雨打,更完全沒有飲水及食物的供應,在無數虛弱的狗吠聲引起民眾注意前,已有無數的狗已經孱弱致死。

無論是經濟不景氣,或是商人炒錯市場,只要寵物的「身價」不再,成批犬貓被丟的事,就時有所聞--去年流行什麼狗,從隨後一兩年裡公立收容所被撲殺成堆的屍體裡,即可看出端倪。

動物保護法在八十九年通過,其中規定政府應自行或委託民間設置動物收容處所,收容及處理下列動物:一、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其他機構及民眾捕捉之遊蕩動物。二、飼主不擬繼續飼養之動物。而這竟也造成繁殖業者可以依此條文,將被用到「乾枯」的母犬,或過剩無市場價格的犬隻,以及各種有先天疾病或基因缺陷,遭消費者「退貨」的犬隻,「依法送去收容所」!

照說動保法對於寵物繁殖買賣的規範,應該是希望能從源頭減少各種「犧牲」。比如,有多少市場需求再去繁殖多少狗;避免將動物生命「商品化」的廣告與炒作;或對各種已被發現的先天疾病有基本認識,避免繁殖出「基因缺陷」的動物等等。甚至於,嚴格規範不應用「外型標準」來刻意「製造」各種人類認為有「缺陷美」的生命—比如「侏儒」犬或「短腿」犬。這些對於提昇繁殖買賣業者的專業素質,促進民眾正確飼養動物的觀念,以及動物福利,都會有長遠且正面的效應!

但許多民眾可能不知道,所謂繁殖犬貓的「繁殖場」(跟許多門面裝修的美輪美奐,只做寵物買賣的商店不同喔),全台大大小小可能有數千家,至今有申請合格,領有執照的,卻屈指可數!而各縣市依法設置的「動物保護檢查員」,雖擁有隨時可至繁殖場檢查場內各種設備,包括籠舍大小、有無虐待動物等情事的公權力,卻也因為沒有明確執法標準,而顯得無用武之地!

繁殖業者變成動物保護法的「化外之民」,為提昇流浪動物福利與管理方便而設的收容所,便成繁殖業者大量丟狗的「方便門」,也就不足為奇了。這種弔詭現象,政府確實要好好檢討一下吧!

作者:陳玉敏/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