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ading

淺談「農業基本法(草案)」中的「農業—生命」觀與問題意識

2006.10.31    分享至: facebook line line

農業產值僅占我國GDP之1.5%上下,如果將二級、三級產業計入,應該不只此數,但農業不僅僅只是產值,農業其實是各種生命與其維生系統的互動。剝削特定生命族群--例如「經濟動物」的工廠化、集約飼養,所帶來的蝴蝶效應,將危害、威脅整個系統,以及系統中的其他生命族群(見圖)。

推動「農業基本法」(草案)值得鼓勵,但重要的是能否超越現行相關法規與機關體制的匡限?立法構思與問題意識是否具有前瞻性?法律的架構與方向,能不能引領台灣農業與世界思維和潮流接軌、跳脫兩岸競合關係的糾纏、以及在全球化的狂流中立於不敗?

所謂現行法規、制度與問題意識,一言以蔽之,首先是將作物生產與畜牧生產,以及生態環境的維護分開處理。其次則是一眛強調食品安全的終端管理(檢測),或技術操作(履歷制度),而不是從源頭、與生產系統的改變做起。

世界的思維與潮流又是如何?歐盟已是動物福利先驅,其執委會年初還進一步擬定<動物保護與動物福利五年計畫(2006-2010)>,強調要提升現有基本動物保護與動物福利標準,並促進國際間的共識。在WTO,自從2000年歐盟在農業談判中提出動物福利議題後,將之納入綠色措施(green box)、強制產品標示等呼聲未曾停過。關於動物福利標準是否全然不利於開發中國家的爭議,也因為泰國、中國等國家為了進入歐盟市場開始探討提升動物福利的可能性,而有轉變。至於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過去一向以動物健康與動物疾病為主,也自2005年起陸續訂定動物福利標準。世界衛生組織(WHO)的宗旨是維護人類健康,但在面臨人畜共通疾病的爆發或潛在威脅時,動物福利也成為必須考慮的因素之一,尤其是處理動物疾病撲殺的時候。

無論是現在或是未來,兩岸之間的農業競爭,很顯然不是比土地、勞力、價格,而是比品質與價值。草案對漁業與畜牧的重視程度,幾乎不成比例,反映了嚴重偏頗的農業-生命觀,也顯示問題意識不夠寬宏。而問題意識會反映在細節上。

例如,草案強調安全食品與生產環境、農地生態系之關連及維護,且第二節以「農產品充足安全」為名,但相關條文(第28條),卻是以查緝農產品走私、(進口)食品標示、農藥與有害物質檢測,以及認證與追溯制度等,思維與視野並沒有超越現行各項政策措施,與管理操作。第三節「農地生態維護」,其中第30條規定「政府應根據基於生態循環、兼顧動物福利,以及考慮地區特性等原則,制訂有機農業法」,可說是首度在法律條文中,將動物福利與生態環境聯繫起來,實值肯定。可惜的是,並沒有進一步連結食品安全與消費者權益,也沒有比照第32條,規定「政府應輔導、獎勵與補助農漁民,從事有機農漁牧生產」。而與英、德、日等國,或從政府組織改造,或重視動物福利與有機農牧—從生產系統、與政策和機關文化的改變,以求源頭減少各種不利因素的格局,有天壤之別。

最後,也期待開放的胸懷表現在民主機制上,草案中的農業政策審議委員會,應有一定比例的民間團體代表。任何人的智慧與能力都有侷限,涉及農業政策、環境生態與動物福利等之重大爭議,應將行政聽證制度納入,讓政策「討論」、背景資訊攤在陽光下,將集思廣益、公民參與法制化。則台灣農業與環境的永續,在變動的形勢中求新、求質,或可期待!

朱增宏/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