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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寵「物」,還是伴侶?

2006.06.25    分享至: facebook line line

語彙、用詞表達概念,也直接或間接影響人們的行為和社會行動。所謂名 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說明許多正名運動的焦慮與迫切性。爭取犬貓等動物正名為同伴、伴侶,而不是「寵物」,自然也隱含對人與動物相處方式應該有所不同的期待。

「寵」這個「字」雖讓人聯想到寵愛、寵溺,只要愛而不溺,不使愛之適足以害之;或由「溺」轉「膩」,最後變成遺棄,其實也無可厚非。問題在於,寵物一詞既是習慣說法,也是法律用語。對許多視動物如己出的飼主,或者更確切地說是「動物監護人」而言,在動物保護法中,犬貓等寵物的定義,被等同於「其他供玩賞」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著實令人深感不安。

玩賞,不見得是個壞詞,但總好像難以跟愛護某種生命體的行為表現連在一起;離當作一生之同伴、伴侶的意象則更遠。

認同視動物為同伴、伴侶或朋友,甚至「兒女」的意識潮流,或至少不與敵對,對於具有責任觀念的寵物產業來說,不僅不是市場毒藥,反而是引領風騷——在維護動物權益或福利,及促進市場秩序與商業倫理間取得必要的平衡。

因此,同伴動物或動物伴侶之必也正名,一方面提醒動物監護人——許多狗媽貓爸關愛動物,應是有助於相互彼此的健康與生活品質,而不是「損狗不利己」的溺愛。另一方面也提醒從業人員——繁殖買賣寵物,應該是對人與動物這兩種「伴侶」的服務業,而不是以生產可愛「玩物」來淘金的製造業。

如此,法律或政策應該站在哪一個制高點,才不致於過度單方傾斜?也就有了一個足以定位的參考座標。

●朱增宏(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理事長),本文於2006/6/25 刊載於中國時報動物伴侶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