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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動物運輸法1975(道路與鐵路)

2001.03.26    分享至: facebook line line

本法適用於牛隻、綿羊、豬隻、山羊與馬等之國內運輸:
1、本法適用於大不列巔國境內,並於1980年8月1日起生效。
2、名詞解釋(略)

運輸工具的建造與維修,以及運輸車廂的儲藏所:
3、根據本法,任何人不得於下列所述情況之外,使用道路或鐵路運輸動物:
 (a) 依本法第一部分或第二部分所述之方法,建造及維修運輸工具。
 (b)依本法第二部分所述之方法建造或維修運輸工具。

裝卸過程中對動物的保護:
4、(1)任何人不得於以下所述狀況之外裝卸動物或許可裝卸動物。

  (2) 裝卸動物應確定動物並未因以下原因而受到傷害或遭受不必要之痛苦。
    (a) 驅趕工具的過度使用。
    (b)因接觸運輸工具、容器或其他運輸廂中的輔助工具及其他任何障礙物而受傷。

  (3) 根據(2)中所規定,除下述情況外,不得裝卸動物:
    (a) 經由運輸工具上所附之斜坡,以及用來運輸的容器或依本法規定建造並維修之工具。
    (b) 經由非為運輸工具所附之斜坡,但是為達到合適高度,並因此使用目的而建造之斜坡。
    (c) 其高度適合使用目的之裝卸平台。
    (d) 合適的機械升降裝備,可為屬於或不屬於運輸工具之一部分。
    (e) 手動之升降或搬運設備。

  (4) 若依上述(3)中之(b)和(d)所示,裝運動物之工具或將動物裝置於容器中運輸,則運輸工具必須隨時備有在緊急狀況卸下動物之設備,且高度及設計皆適合於此一使用目的之斜坡。

  (5) 上述(3)並不適用於運輸工具之地板高度未高過地面31公分之情形。

  (6) 根據下述(7)項,動物之裝卸斜坡應:
    (a) 在兩側備有最低1.3公尺之護欄,以達到下列目的: 
      [1]足夠的高度及強度之護欄以避免動物摔落
      [2]其設備應有合適之位置,以確保護欄及斜坡表面間的距離不會造成動物受傷。
    (b)設備須置於安全的定點,以避免護欄與運輸工具之間的距離造成動物受傷或不必要之苦痛。

  (7) (b)(a)中的規定並不包括下列提供裝卸馬匹隻斜坡的情況:
    (a) 為運送馬匹而特製之運輸工具。
    (b)以引導方式裝卸馬匹上下運輸工具。

  (7A)在裝卸過程中所有裝載動物的容器皆須保持直立。

動物在運輸工具或容器中的移動:
5、(1)除非藉由下列工具或方式,否則任何人不得將動物由原來的運輸工具中任意移動。
    (a) 依本法中規定而建造及維修之斜坡
    (b)合適之機械升降設備
    (c) 手動之升降或搬運設備

  (2) 運輸工具或容器中,所有用來裝卸動物的通道之表面皆應經由特別建造、設計,以避免動物滑倒。

動物在運輸過程中的保護:
6、(1)任何人不得在此項規定之外作動物之搬運:

  (1A)搬運者或其他負責動物運輸者,應負責將動物在最短時間內運達目的 地,並儘量避免拖延。

  (2) 根據下列(3)項所述,動物只能在下列情況下被運送:
    (a) 保護動物免於氣候干擾
    (b)避免據烈震動或搖晃
    (c) 提供充足之新鮮空氣(在運輸工具中)
    (d)避免自運輸工具上摔落或脫逃
    (e) 不得造成動物之傷害或不必要之苦痛

  (2A)在可能損害動物福利的情況下,不得運送動物。

  (3) 略

  (4) 不得在運送工具中同時運輸兩隻以上的馬匹

  (5) 若運輸工具的地板非為防滑設計,則應灑上充足的沙子或其他適用之防滑物體,以提供動物舒適之立足地點。

  (6) 當運輸工具上有隔間分隔動物時,隔間高度不得低於:
    (a) 運送牛隻與馬時為1.27公尺
    (b)其他為76公分

  (7) 在無人陪同的情形下不得運送動物,運送者應負責動物之一般照顧,並依本法規定確保其飲水及食物之充足。此外,運輸工具之司機(道路運輸)及鐵路車長須擔負此一責任。

  (8) 所有運輸工具及容器中皆須備有人工照明設備,以確保光線充足,並提供動物適當之照顧及搬運。

  (9) 所有用以提供牛隻或豬隻運輸的工具之地板皆須覆以充足之乾草,並且是未被其他動物接觸過之乾草。然而,若運輸工具或容器在同一天內於二個相同地點連續使用,則可使用相同之乾草。

  (10)若運輸工具中有二層以上提供動物休憩之容器,則須達下列條件:
    (a) 地板和天花板之距離須充足以使動物可以自然站立
    (b)動物休憩的空間須充足,以便其可以獲得適當之空氣
    (c) 符合可到每一層樓之通路的要求

  (11) 略(適用於馬)

  (12) 撤銷

過度擁擠之避免 :
7、搬運者或其他人應負責確保動物所處之運輸工具、容器或圍欄未過度擁擠,以免造成動物之受傷或遭受不必要之苦痛。

運輸過程中設施之要求 :
8、(1)任何人不得在以下情況之外搬運動物:

  (2) 運輸工具之空間必須超過:
    (a) 運載綿羊、豬隻、山羊時,長度須超過3.1公尺
    (b)運載馬隻時,長度須超過3.7公尺
     隔間板則不得超過3.1公尺或3.7公尺

  (3) 當運送牛隻(不包含小牛)的運輸工具之空間超過3.7公尺時,隔間板亦應配合其長度,以確保牛隻不會在搬運時,因運輸工具的行進震動而受傷或遭受不必要之苦痛。

  (4) 運送小牛的運輸工具之空間超過2.5公尺時,則其隔間板不應超過2.5公尺。

  (5) 運輸的動物數量若未超過運輸工具可裝載之限制,且不會造成過度擁擠的合適數量時,應以隔間板將動物隔離,以避免動物在運輸工具行進中,因震動、碰撞而受傷。但此情形亦應避免過度擁擠。

  (6) 適用於馬匹。

  (7) 使用運輸容器來搬運動物時,不得將容器疊層於另一容器上,且每一容器皆應:
    (a) 確定在運輸時:
     1.避免在運輸工具行進時或因天氣影響而移位。
     2.確保容器中通風良好。
     3.設有不防礙動物行動之通道。
     4.確定其空間位置足於站立的。
    (b)須附有:
     1.說明容器中載有活體動物,並指出其動物種類之標籤或其他形式之佈 告。
     2.指出直立位置的標幟。
    (c) 設備並且須是:
     1.結構健全
     2.可防止動物脫逃
     3.動物在運送時是安全的
     4.容易清理

動物在運送途中的隔離 :
9、根據1975年之豬隻販售及搬運法第八項第(5)及(6)條款規定(此法規定可以由道路運送工具運輸豬隻之種類),此項適用於可能在同一運載工具、容器及圍欄被集體運輸之相關動物種類,任何人不得在此情況下進行動物運輸,或導致及准許動物被運輸。

  9A、以道路或鐵路運送動物者或其他負責人應確保動物:
   (a)在運送途中任何繩索或其他用以栓繫動物之附加裝置應:
    (i)在一般正常情況下不會斷裂。
    (ii)長度足以使動物在需要時可以躺下、喝水並進食。
   (b)牛隻不得栓繫其牛角。

- 翻譯:蘇珀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