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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道屠宰Q & A

2002.04.16    分享至: facebook line line

1. 何謂人道屠宰?
2. 人道屠宰-致昏的方式有哪些?
3. 既然只要能夠達到「致昏效果」就好,為什麼業者行之有年的「棒擊法」(或稱敲擊法)不可以?
4. 人道屠宰的法源依據為何?
5. 國際上有關「人道屠宰」的潮流或是歷史發展為何?
6. 政府推行人道屠宰的相關政策有哪些?
7. 政府推行人道屠宰曾舉辦過哪些教育與輔導活動?
8. 既然相關法律、政策和教育輔導措施都已齊備,業者為何還拒絕遵守?
9. 溫體肉與人道屠宰是否抵觸?
10. 國內有實施「人道屠宰」的公、私立屠宰場嗎?
11. 國內外有哪些推動人道屠宰的學者專家和學術研究單位?

 

 

§1. 何謂人道屠宰?

  人道屠宰的最基本要求,是在宰殺動物時,必須先將動物「致昏」、使其失去痛覺,再予放血,使其死亡。減少動物的痛苦,提升動物福利。

人道屠宰是經濟動物福利非常重要的一環。良好的動物福利,不僅可以提升肉品品質,改善畜牧產業的經濟效益,同時也兼顧屠宰從業人員的勞工安全與心理衛生,以及消費者「吃得心安與安心」的權益。

廣義的人道屠宰,包括經濟動物的人道運輸、裝卸載;合乎豬隻行為的繫留環境、走道以及驅趕方式;以儘量減少動物的緊迫與恐懼。

關於致昏的判斷並不困難:包括沒有眼瞼反應,沒有節律性呼吸,腿部先會有僵直,然後踢動的現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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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人道屠宰-致昏的方式有哪些?

基本原則是--任何方式都可以,只要能夠達到使動物「完全致昏」的效果。

換句話說,如果不能做到使「動物完全昏厥」,即使是全自動電昏器也好,半自動電昏器也好,CO2昏迷法也好,氣動式或機械撞擊器也好,都不合人道原則,也不合法。先進國家近百年有關人道屠宰的研究裡:  

  • 氣動式和機械撞擊式較適合牛、羊等動物的致昏。而不適合於豬隻,因為豬隻的頭蓋骨較厚,不容易做到完全致昏的效果。而一旦達到致昏的效果,根據實際測試的觀察報告,氣動式和機械式致昏器會造成豬隻非常劇烈的踢腳動作,屠宰工人從外觀上看,反而比較不能接受。
  • CO2昏迷法的致昏氣體種類和比例,仍在不斷研究改良中,但由於整套設備較昂貴,國際上使用比例不大。而且根據錄影記錄觀察,豬隻昏迷時仍會有「痛苦」的現象出現,有些國家禁止使用。台灣則只有立大肉品採用。
  • 就豬隻而言,電擊法仍是世界各國採用較多的致昏方式。但無論是全自動或是半自動(手提式)電昏器,要能夠達到致昏效果,而且不會影響肉品品質,必須做到:

   a. 設備的正常維護。

   b. 操作人員的適當訓練(包括觀念,器材的認識與日常維修,操作方法,異常狀況處理等)

   c. 正確的電擊規格(過去台灣屠宰業都只知道電壓,而不瞭解電流量,頻率高低,電擊時間,和電擊部位等都會影響致昏效果,與肉品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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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既然只要能夠達到「致昏效果」就好,為什麼業者行之有年的「棒擊法」(或稱敲擊法)不可以?

  「棒擊法」(或稱敲擊法)不是不可以,而是實務上,用木棒或金屬棒敲擊豬隻頭部,要做到確保每隻動物都能「有效致昏」非常困難,而且幾乎做不到。原因包括:豬的頭蓋骨很厚;豬沒有保定,即使有保定頭部還是會晃動;工人敲擊的力量和準確度會隨著數量的增加、工作時間的拉長而「遞減」等等。

業者往往要敲擊很多次,才能將豬「打」昏。而即使豬最後看起來是「乖乖」的被刺喉放血,可能也只是因為牠已經被打成癱瘓-痛覺仍在;只是無法走動,而不是昏迷或失去知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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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人道屠宰的法源依據為何?

主要法律有二: a. 動物保護法 b. 畜牧法

動物保護法第13條規定:宰殺(經濟)動物時,應以使動物產生最少痛苦之人道方式為之。且除主管機關公告之情況外,不得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宰殺動物。

動物保護法第30條規定: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宰殺動物者。及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宰殺方式宰殺動物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畜牧法第30條規定:屠宰場屠宰家畜、家禽時,應符合屠宰作業規範;其作業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畜牧法第34條規定:屠宰場經檢查違反依第三十條第三項所定屠宰作業規範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屠宰作業規範」係根據畜牧法第30條第3項訂定,其第13條規定:
家畜禽屠宰之一般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a.繫留場之家畜禽排泄物應洗淨或適當處理。
b.繫留欄及走道應保持清潔,減少任何可能造成動物疼痛或傷害的突出或尖銳物品及其他不必要之障礙,並應裝設運輸走道及趕畜斜坡專用地板,以供家畜自然站立。走道設計應避免尖角,或與動物行進方向相反、干擾其前進行為之設施,並應避免過度擁擠,以利驅趕動物。在繫留欄中,應提供動物飲水。需在繫留欄過夜之動物,應有充足之空間以供動物躺下。
c.家畜屠宰前應儘量避免使用電擊棒驅趕,使用交流電之電擊棒應將電壓減低至五十伏特以下;對家畜禽屠宰前不得使用鋒利、尖銳或其它經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認定為可能造成動物受傷或不必要痛苦之器物來驅趕,以減低對動物之擾動與不安。
d.昏厥設備之周邊區域應保持潔淨。
e.家畜禽及其屠體不得灌水。
f.家畜禽尚未經人道方式昏厥前不得綑綁、拋投、丟擲、切割及放血。放血及放血後之屠宰作業應離地施行。

「屠宰場設置標準」係根據畜牧法第30條第2項訂定,其第7條規定:屠宰場應有使家畜、家禽於放血作業前,可快速失去知覺之電擊器、撞擊器或二氧化碳昏厥設備,或其他合乎人道屠宰之昏厥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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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國際上有關「人道屠宰」的潮流或是歷史發展為何?

  當美國國會第一次提出人道屠宰法案,是1955年;而大部份歐洲民主國家早在之前三十年就已通過人道屠宰的相關立法。換句話說,台灣晚了大約80年。

美國國會議員中一些農業委員會的成員,曾參觀芝加哥一處大規模屠宰場,現場目睹大規模的屠宰過程。在當時,美國所有大型屠宰場,都是由屠夫以長柄巨斧在牛隻頭部揮砍,有時甚至得砍上十三次,牛隻才會不支倒地。屠夫經常得一大早藉著酒精麻醉自己,才有辦法忍受這項工作,但是,這往往也讓屠夫無法好好瞄準牛隻,反而使牛隻遭受更大痛苦。台灣的情形也差不多!

美國人道屠宰法案規定:
「牛、馬、羊、騾子、豬和其他牲畜等,在被鍊縛、懸吊、扔擲和切割等之前,都必須先經由單次重擊、槍殺、電擊或施以化學藥物或其它快速而有效的方法,讓牠們失去痛覺。
禁止拖曳尚有意識之殘障家畜和其他無法移動之動物。
電流的使用應有效產生外科麻痺,也就是說使動物處於無法感覺疼痛的狀態。在家畜遭到綑綁、舉起、丟擲、拋投、切割前,應先將其擊昏或致死。動物應以能快速並有效地產生麻醉之電流電擊,並應將動物之激動和不安減到最低。
動物被擊昏之後在綑綁、刺穿和放血的過程中應繼續保持麻痺狀態。」等等。

1978年,美國聯邦肉品檢查條例通過修正。規定:為了杜絕不人道的屠宰方式,聯邦肉品檢查員有權駁回檢查申請,直到業者改善任何殘酷的屠宰方式為止。肉品工業的收益,靠的就是把動物送上「生產線」的速度,因此,藉著控制這條生產線,足以有效遏止業者的殘酷行為。該增修法案也同時禁止進口以非人道方式宰殺的任何肉品。美國農業部人員負責檢查國外工廠,以確保肉品的衛生標準;1978 年起,檢查項目增加了「人道屠宰」這項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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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政府推行人道屠宰的相關政策有哪些?

  政府體認國際間對於畜產食品衛生安全規範日趨嚴格,同時為因應我國加入WTO,面臨開放各國肉品進口競爭,也希望提升我國屠宰業水準及建立畜牧產業新形象。於畜牧法立法後,已陸續公告屠宰場設置標準,屠宰作業規範等。並於89年10月4日正式公告啟用「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標誌」,於87年2月至90年2月培訓並招募約180名「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派駐於屠宰場執行落實畜牧法相關規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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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政府推行人道屠宰曾舉辦過哪些教育與輔導活動?

  行政院農委會防檢局於90年度成立「人道屠宰技術推廣計畫」,與民間動保團體合作邀請英國Bristol大學獸醫學系經濟動物科學小組(DFAS)人道屠宰技術專家於90年2月訪台,先安排前往各地屠宰場實地參觀,並與相關業者訪談,瞭解國內屠宰作業情形,並分別於2月16日舉行座談會,7月9至13日舉辦「人道屠宰技術工作坊」,期能將動物福利以及肉品品質觀念導入屠宰作業,教育業者相關技術與作業方法,協助其進行改善以符法令與人道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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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既然相關法律、政策和教育輔導措施都已齊備,業者為何還拒絕遵守?

  根據政府的說法,業者面臨的頻頸在於「資訊不夠充分」,以致於「無法在資本投入、屠宰效率與肉質特性之間取得平衡點」。
說白話一點,就是業者賺錢可以,但是要改善設備或是讓員工接受人道屠宰訓練,因為要花錢,即使人道屠宰可以改善工人的工作條件與環境,可以改善肉品品質,可以兼顧消費者的權益,提升產業形象,他們也「老大不願意」。

業者不但「老大不願意」,還常常會藉口「罷市」或「罷宰」,拿消費者的權益當作他們維護自己利益的工具,拒絕改善。

業者最常用的理由就是電宰豬肉會有脊椎骨折,纖維斷裂或是有出血點等理由,但事實上,國內早已有屠宰場使用全自動或是半自動電昏器電擊豬隻,他們所生產出來的豬肉,除了照樣透過消費合作組織或是超級市場供應一般家庭主婦外,也供應肉鬆肉脯加工業。

當政府和國內外學者專家不斷強調人道屠宰對於提升肉品品質有非常正面的作用時,人工手宰豬肉業者反而摀起耳朵,矇起眼睛,坐在地上踢腿、耍賴,哭鬧著說「我就是不要人道屠宰」!事實上,他們所謂「電擊不好」往往只是操作人員未依照正確技術規範使用電擊設備,或是設備早已年久失修,因而造成各種品質問題。人工手宰豬肉業者將肉質不良的問題歸咎於「電擊」,是一種混淆視聽,也是故意誤導。

例如美國人道屠宰法規就規定:
(1)對操作人員的一般要求:操作電擊設備的人員必須要很熟練、專心一致,並確知自己的職責。
(2)對電擊設備之特殊要求:所有用於控制或電擊之設施,都必須經常維修以保持良好狀態。此外,所有指示儀器、工具和測量設備無論在工作或其餘時間都應隨時供系統檢查人員檢測。
(3)電電擊技術規範:每一隻動物皆應被施以足夠之電流,以確保動物在放血的過程中已呈現麻醉狀態。為使動物接受到足夠電量以產生瞬間知覺喪失,應使用適當之時間測量、伏特數以及電流控制設備。電流應按規定使用,以避免產生出血或組織變化。

當然,屠宰前的動物福利狀況,也會影響肉質。紐西蘭馬西大學(Massey University)獸醫學院N.G. Gregory教授的研究即指出:有許多屠宰前的操作方法,實際上已經造成動物的痛苦,包括新陳代謝耗竭、脫水、運送中死亡、情緒與溫度壓力、瘀傷、皮膚裂傷、不適與疾病等。而屠宰前的緊迫也會影響肌肉肝醣代謝的情況,以及肉質暗色僵硬。這也是為什麼廣義的人道屠宰,必須包括人道運輸、裝卸載;合乎豬隻行為的繫留環境、走道以及驅趕方式;以儘量減少動物緊迫與恐懼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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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溫體肉與人道屠宰是否抵觸?

  現代肉品運銷中常被提到的一個名詞就是〝冷藏(凍)鏈〞(cold-chain),也就是說:肉品由肉品市場或工廠到消費者手中,一直保持在低溫狀況下。由於國人消費肉品的觀念仍未普遍調整,總以為「溫體豬肉」就是所謂「現殺的豬肉」,而這樣的豬肉「很新鮮」,因此對於超市、肉品專賣店內販賣的冷藏、冷凍肉,總往往心存疑慮地想〝這大概是昨天沒賣完的,比較不新鮮吧!〞

然而消費者也承認,所買回去的「溫體豬肉」,一樣是往冰箱存放,而食用不完的,也會放到冷凍庫去,「溫體肉」乃變成了「冷凍肉」--消費者同樣習以為常,並且可以接受。但是卻不知道:如此偏愛購買溫體肉的迷思,卻造成了動物在死前得遭受極大的痛苦,而環境也承受了不必要的污染;政府單位更是以消費者的「無知」當作推諉自己「無能」的藉口,造成台灣民眾至今仍然無法食用新鮮、衛生、安全且價格合理的豬肉。

消費者認為溫體肉品質較佳,是一種消費習性上的迷思而已,從老一輩口中傳下來「溫體肉比較好吃」的觀念,其實是有典故的,據農委會一位退休的主管表示:民國38年國府遷台時,美國曾援助大批冷凍豬肉給台灣,當時台灣尚缺乏冷凍設備,又大批的豬肉流入市場,在早已失去新鮮度的狀況下,造成民眾對「冷凍豬肉」的不良印象;此後,台灣民眾喜吃「溫體肉」的現象,變成台灣島上人與動物都痛苦的「原罪」,更因此成為政府推動肉品現代化政策不力的「代罪羔羊」。

在亞熱帶氣候的台灣,以現在的人工宰殺方式,宰殺後屠體未經「預冷」,「無法保鮮」絕對是肉品衛生的一大威脅。

業者因為還有民眾喜歡溫體肉、會買溫體肉,對於法令要求人道屠宰也就「有恃無恐」。反而會藉由強調電擊會造成豬肉有出血點或是肌纖維斷裂來抵制政府對於人到屠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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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國內有實施「人道屠宰」的公、私立屠宰場嗎?

  一般來說,凡是CAS標誌的豬肉都是使用電宰的豬肉。但是有一些傳統肉攤會掛上一個「CAS」的標誌,實際上根本就是以手工「非人道」屠宰的豬肉。
屏東信功,桃園雅勝,南投肉品市場,花蓮肉品市場......等都是使用電宰方式,所生產的豬肉供應一般消費者,也供應加工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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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國內外有哪些推動人道屠宰的學者專家和學術研究單位?

  國內:台大畜產系駱秋英教授(肉品科學,消費者文教基金會食品委員會委員);
台大畜產系鍾德憲教授(動物神經生理);
動物科技研究所(原養豬科學研究所)楊天樹博士等。
國外:英國布里斯托大學獸醫學系經濟動物科學小組講師
(Bristol University, DFAS):Steve Wotton;
美國科羅拉多大學(Colorrado State University) Temple Grandin 博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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