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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司法」VS「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貿易公約CITES」

2000.05.19    分享至: facebook line line

前 言

全球熊類共有八個物種,其中六類都為瀕臨絕種的野生動物,並皆為CITES(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名錄一的保護物種(Appendix-I)。於中國大陸及其東南亞邊陲交接的國家中的亞洲黑熊(AsiaticBlackBear)及馬來熊(Helartosmalayanus)即是列於附錄一保護的物種。

1984年,中國大陸宣稱:鑑於中醫藥對於熊膽用藥之需求,導致野生熊類遭到獵捕,致使野生族群數量減少,因而開始有人工繁殖熊類及熊場之設立。

而眾所周知,飼養於人工養殖熊場的上千頭熊都是捕自野外,再將之囚禁於窄小的鐵籠中,以供抽取熊的膽汁,因此稱為「囚熊抽膽」。此一殘忍不人道的行為,在1991年時由 IUCN及 WWF所屬 TRAFFIC組織亞洲負責人 Ms. Judy Mill,及IUCN熊類專家Mr.CServheen,共同進行中國大陸人工養殖熊場之訪問研究後,將其所見所聞出版報告,公諸於世,因而震驚西方。各國保育及動物保護團體開始對中國大陸此一殘忍及危害動物自然天性的行為群起討伐,1993-1995年間,相關揭發熊場之調查報告及抗議中國政府之行動相繼不斷。至今CITES公約中仍然間接規範有關中國大陸人工養殖之熊膽汁,不准出口販售其他國家。

本報告藉由最近發生於台灣之走私進口中國大陸熊膽汁之產品──熊膽粉事件,於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以下簡稱高雄地院)的一審判決,以及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下簡稱高院高分院)的二審判決,前後二判決之差異結果為例,檢視與探討該案例所衍生之問題:
1. 台灣司法判決與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貿易公約(CITES-以下簡稱華約)內容之衝突。
2. 探討台灣司法機關與行政科學單位及相關部門對該案件之反應與態度。
3. 野生動物人工飼養對野生動物保育之影響,及CITES針對人工飼養與利用野生動物問題之角色及其決策。
4. 物種歧視於本案判決中所扮演的角色。

本報告希望經由上述問題之探討,促使公約組織和會員國相關政府單位,對於中國大陸人工養殖熊場之現況,及其對各國野生動物保育,以及相關法令執行成效的負面影響,能有一更為開放而多樣性的視野,而不至於受到人工繁殖的科技迷思所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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