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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動物權─獸醫教育活體實驗之必要性

1999.09.06    分享至: facebook line line

公聽會發言資料
中研院中山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所錢永祥教授
動物社會研究室

  針對「獸醫教育使用活體實驗」所產生的有關動物權、動物福利、動物實驗倫理與管理等問題,中研院中山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所副研究員錢永祥,今天在立法委員林濁水所舉辦的「尊重動物權──獸醫教育活體實驗之必要性」公聽會上表示:當務之急是:一、動物實驗法制化。二、建立獸醫專業倫理與專業尊嚴。三、動物實驗預算制度化與透明化。

  錢永祥表示,關於「動物實驗法制化」的部份,其實己有法源基礎,根據「動物保護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委會應設置實驗動物倫理委員會,以監督管理動物之科學應用。」而進行動物應用之機構亦「應組成動物實驗管理小組,以督導該機構進行實驗動物之科學應用」。

  「動物保護法」除了在制度設計上有上述法律條文明定之外,真正彰顯動物保護精神,而且具有實質意義的其實是第十五條的規定:「使用動物進行科學應用,應儘量減少數目,並以使動物產生最少痛及傷害方式。」另外,中央主管機關也「得依動物之種類訂定實驗動物之來源、適用範圍及管理方法。」

  根據上述法條,農委會應儘速督促各進行動物實驗之機構,設置管理小組,比照「美國動物福利法──1985年修正案(又稱實驗動物規定進階標準)」,進行內部實驗動物評估,以及研究計劃之監督,以避免其違反動物福利法。此外,所有進行動物實驗之機構,針對任何動物之進出、買賣或死亡,應有詳實記錄,包括動物之來源、種類、經費、實驗前後之狀況等。

  其次,關於建立「獸醫專業倫理與獸醫尊嚴」部份,錢永祥表示:獸醫以解除或減少動物之痛苦為職志,對於動物身心之痛苦,應該比任何人都要有更高的敏感度。因此,獸醫教育無論是在理論上或是實務上,都應該是以提昇學生動物福利與動物權之意識與自覺為標竿,任何可能對動物身心造成傷害之行為,都不應該忽略此一基本檢驗過程。即使有利用一隻活生生的動物來做實驗的「絕對」需要,也應抱著最小心翼翼而且謙卑的心來進行。這不僅是對動物生命尊嚴之敬意,也間接提昇獸醫自身之專業尊嚴。

  由於台灣目前使用動物進行之政府主管機關,以國科會及衛生署為首,相關實驗動物之預算應透明化,並備有嚴格之審查制度。

  動物社會研究室負責人悟泓法師則在公聽會中,要求農委會實驗動物倫理委員會應儘速正常化運作,並呼籲主管官員於訂定任何相關「管理辦法」之前,以開放的心胸,邀請科學界與動物保護團體進行務實的溝通與對話。他表示,動物實驗目前仍有嚴重的黑洞現象,實驗動物資訊公開化,才是檢驗主管機關是否有心提昇實驗動物福利,減少無辜被犧牲之生命的首要指標。

  生物醫學界每年使用的動物種類、數量、使用方式,使用過程,缺乏明確、可行的規範。即使有規範,在「球員兼裁判」且缺乏自律精神的情況下,許多不必要的、重複的,或是為了在畢業前趕論文而急就章式進行的動物實驗,並無法被過濾或篩檢。同時,在「動物實驗」的申請文件或實驗報告上,目前仍將「動物」列為「耗材」,沒有特別表明這些動物乃是犧牲其生命做為研究對象的「生命個體」。從生命尊嚴的角度來看,這是一個諷刺,從科學研究的角度來看,研究者與研究對象之間的「對待關係」顯然是不夠嚴謹。

  動物社會研究室表示,其實獸醫也是實驗動物福利能否提昇的關鍵,在獸醫與整體醫界相較仍屬弱勢的現實情況下,社會各界在重視動物權的同時,也可以給予獸醫教育工作者及獸醫系所的學生鼓勵與支持。畢竟,在整個醫界及科學界尚無法完全不利用動物進行科學及醫學實驗之時,獸醫仍是在各實驗室中,要為動物福祉把關的重要角色。

【參考資料一】
1. 實驗的利益必須與動物因此而受到的可能傷害做衡量。
2. 「沒有任何替代方法可達到同樣的實驗目的」這個前提,必須清楚而且明顯。
3. 動物的痛苦、繄迫和不適必須被減到最低。

【參考資料二】
1. 鼓勵學生自主思考關於各種範疇與種類的醫學──道德問題。
2. 幫助學生認知這樣的醫學──道德問題並不只是個人意見問題。
3. 鼓勵學生提出、維護、批判或反省各種醫學與醫事上的道德評斷。
4. 加強學生們認知到因為動物在科學的應用而引起的各種爭議,並且敏感到,在「人類利用動物」的光譜上有不同觀點。
5. 幫助學生了解、並且有能力做到動物保護法有關動物福利與實驗倫理的要求。
6. 能夠警覺、識別而且透澈的在其實驗的工作上,和其服務的機構中思慮到各種倫理的議題。
7. 建立內部民主,創造與其他同事或同學討論此類倫理議題的機制。

資料來源:<實驗動物科學與福利>1998年4月號

譯述整理:動物社會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