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膽汁非膽?保育不保!

1999.09.09    分享至: facebook line line

  據前(7)日報載,高等法院做成一項判決,認為熊的引流膽汁不算是膽的部分器官,且並未直接「殺熊取膽」,而判決引進熊引流膽的中藥商人無罪。

  熊的引流膽來自中國大陸所謂的「熊農場」,係將熊囚禁在一個狹小的籠子中,使其無法動彈,再在熊的膽囊插管引流膽汁,製成藥材。對熊而言,這種終身被囚禁,不斷被抽取膽汁的痛苦真是比死還不如。如此野蠻的做法,早已引起國際保育界的公憤與高度注目,正積極努力地想要予以終結。台灣號稱野生動物的地獄,前幾年還因保育不力而遭到經濟制裁,幸而經過近幾年來的努力,已稍稍洗刷惡名。但高院這項判決,將使得商人可以肆無忌憚地「合法」引進熊膽汁,台灣將成為引流膽最大的市場,也成為這些熊被殘忍虐待的直接兇手!台灣在保育上的一切努力勢將化為泡影,對於國際保育團體的努力更是一大打擊。

  依野生動物保育法(以下簡稱野保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產製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輸入或輸出。再依野保法第四十條規定,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高雄地方法院原判蔡姓商人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但是當案件上訴到高等法院之後,結果卻有一百八十度大轉變,判決竟變成無罪。高等法院法官所持的理由是,野保法所規範的只有保育類野生動物的器官,熊膽汁不能擴充為器官的一部份,此種解釋真是令人感到震驚與錯愕,試問,膽囊可以不需要膽汁而獨立發揮功能嗎?膽汁當然是器官的一部份,而是維持動物正常生理狀態所必要者。

  再從野保法第四十條觀之,野保法所欲限制的行為是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而輸入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或「產製品」者。熊膽汁不是活體,但它算不算是「產製品」呢?依野保法第三條第六款對於產製品的定義為:「係指野生動物之屍體、骨、角、牙、皮、毛、卵或器官之全部、部分或其加工品。」膽汁如果不能算是膽的一部份,那它應該算是膽的什麼?就算硬要將它扭曲為不算膽的一部份,至少也是加工品,所以熊的引流膽當然算是熊的產製品,何來擴充解釋之說?高院法官如此任事用法,不僅毫無保育觀念可言,更是置社會一般通念於不顧,恣意解釋、扭曲法條文義。

  馬來熊、亞洲黑熊、西藏棕熊,西亞拉雅棕熊、墨西哥灰熊都是CITES(華盛頓公約組織)第一類的保育野生動物。名錄第一類的野生動物意旨所有因動物交易(或因此交易),而因此受威脅而瀕臨絕種的野生動物物種。因此所有瀕臨絕種的野生動物的交易,應絕對受到嚴格限制,以避免危及他們未來的生存,而只能在非常狀況下,「才能有例外」。

  人工飼養的野生熊產製品,其開始還是從野外捕獵殺而來,其後代還是在保育類名錄中。中國大陸的引流熊膽,仍屬CITES禁止跨國販售之列。高院判決,亦顯示對國際保育相關規定的輕疏與不夠專業,只憑個人經驗判斷,更是不科學。

  司法是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但在台灣,正當前線的人努力堅守崗位,為保育而盡心盡力時,我們的法官卻成為鼓勵人民消費野生動物的推手!

  我們希望檢方(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收到高分院判決書後,能本於職權立即上訴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做最終的認定。我們更希望屆時最高法院能發揮統一法律見解的功能,對於此類違反野保法之行為予以明確的處罰,讓不肖者知所警惕,不敢悻進。

  此外,還是呼籲民眾能建立正確的觀念,在目前熊膽製品已有合法替代品的情形下,拒絕購買以任何保育動物活體器官標榜療效的藥品。「沒有買賣,就沒有殺害」,只有民眾能讓這類市場需求逐漸萎縮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