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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商進口引流膽獲判無罪,保育團體痛心其對保育工作是嚴重打擊

1999.09.09    分享至: facebook line line

  針對日前高雄一名蔡姓中藥商人自大陸進口引流熊膽,經海關查獲,被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移送法辦,高雄地方法院判刑10個月,但蔡姓商人上訴高等法院後,竟改判無罪的事件。國際珍古德教育及保育協會、動物社會研究室、生態保育聯盟、台灣大學動物學系教授李玲玲等人,於今(9)日上午在立法院中興大樓召開記者會,表達對此判例將造成台灣及國際間努力多年的野生動物保育工作,其嚴重打擊及無法彌補的漏洞之憂慮。

  社會研究室負責人釋悟泓法師指出:熊的引流膽來自中國大陸所謂的「熊農場」,係將熊囚禁在一個狹小的籠子中,使其無法動彈,再在熊的膽囊插管引流膽汁,製成藥材。對熊而言,這種終身被囚禁,不斷被抽取膽汁的痛苦真是比死還不如,如此野蠻的做法,早已引起國際保育界的高度關注,正積極努力地想要予以終結;而近幾年來整個亞洲地區的中藥研究單位,亦已研究出可以替代熊膽製品療效的草藥配方,實在無須再犧牲這些無辜的動物,因此高院的這項判決,將使得商人可以肆無忌憚地「合法」引進熊膽汁,台灣將成為引流膽最大的市場,也成為這些熊被殘忍虐待的直接兇手,不僅台灣在保育上的一切努力勢將化為泡影,對於國際保育團體的努力更是一大打擊。

  台灣大學動物學系李玲玲教授也指出:過去中國大陸不斷對外宣稱,其發明的「熊引流膽農場」,可以利用人工繁殖的方式,減少野外族群遭盜獵、獵殺,因此對於保育工作是有貢獻的,但有兩個值得被注意的問題是:熊場為了不斷繁殖,是不是就真的沒有盜獵的問題了?此外,關於那些被終生囚禁在鐵籠內,不斷被抽取膽汁的熊的「動物福利」問題,是具有傷害性的,不該被如此輕易的忽視!

  生態保育聯盟顧問律師詹順貴表示:依野生動物保育法(以下簡稱野保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產製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輸入或輸出。再依野保法第四十條規定,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高雄地方法院原判蔡姓商人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但是當案件上訴到高等法院之後,結果卻有一百八十度大轉變,判決竟變成無罪。高等法院法官所持的理由是,野保法所規範的只有保育類野生動物的器官,熊膽汁不能擴充為器官的一部份,此種解釋不僅罔顧整部野保法「保育野生動物」的精神,更是曲解文字的解釋。

  國際珍古德保育協會執行長郭雪貞也質疑:膽囊可以不需要膽汁而獨立發揮功能嗎?膽汁當然是器官的一部份,而是維持動物正常生理狀態所必要者,而如果熊膽汁不是活體,那它算不算是「產製品」呢?依野保法第三條第六款對於產製品的定義為:「係指野生動物之屍體、骨、角、牙、皮、毛、卵或器官之全部、部分或其加工品。」膽汁如果不能算是膽的一部份,那它應該算是膽的什麼?就算硬要將它扭曲為不算膽的一部份,至少也是加工品,所以熊的引流膽當然算是熊的產製品,何來擴充解釋之說?高院法官如此任事用法,不僅毫無保育觀念可言,更是置社會一般通念於不顧,恣意解釋、扭曲法條文義。

  而主管此業務的主管機關行政院農委會保育科湯曉虞科長,更在會中出示一份公文指出:高等法院曾就此案徵詢過農委會的意見,當時農委會就已經回文表示:引流膽的製品就是野保法規範的加工品,但不知最後法院仍做出這樣的判決。

  民間保育團體認為:司法是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但在台灣,正當前線的人努力堅守崗位,為保育而盡心盡力時,法官卻成為鼓勵人民消費野生動物的推手!他們希望檢方在(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收到高分院判決書後,能本於職權立即上訴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做最終的認定,並希望屆時最高法院能發揮統一法律見解的功能,對於此類違反野保法之行為予以明確的處罰,讓不肖者知所警惕,不敢悻進。

  此外,他們還是呼籲民眾能建立正確的觀念,在目前熊膽製品已有合法替代品的情形下,拒絕購買以任何保育動物活體器官標榜療效的藥品。「沒有買賣,就沒有殺害」,只有民眾能讓這類市場需求逐漸萎縮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