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ading

官僚僵硬體制普遍存在?-為救援無辜保育類動物生命,前往監院檢舉

2000.07.27    分享至: facebook line line

為救援無辜保育類動物生命
民間團體前往監察院 要求糾舉行政院農委會失職

陳情書

受文者:監察院

主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及雲林縣政府農業主管公務人員,對於雲林縣內之私人野生動物營利業者天元莊,長久以來涉及虐待保育類野生動物之事實,並未依野生動物保育法與動物保護法之規定負責處理,致使無數保育類及非保育類野生動物遭飢餓、疾病威脅傷亡。敬請 大院依監察法之規定,對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相關失職之公務人員展開調查,予以彈劾或糾舉,以正官箴。

說明:

一、雲林縣林內鄉之「天元莊」遊樂區成立於二十多年前,除有遊樂設施外,並設有動物園區。園區內曾飼養大金剛、白蛇、獅子、鱷魚、台灣黑熊、花豹、黑豹、馬來熊、孟加拉虎、紅毛猩猩、台灣獼猴、象龜、孔雀等等上百隻國際保育類之野生動物。惟因遊客流失、經營不善,天元莊於八十五年四月間停止營業,然而園內動物仍獨守鐵籠,僅由董事長石修桃僱用一名陳姓看護工負責餵養。停業四年多以來園區內一片荒蕪,除大金剛被送往木柵動物園外,白蛇被偷、獅子及鱷魚陸續死亡、台灣獼猴死了三十多隻、不久前又死了一隻孟加拉虎,花豹的前腳亦遭黑豹啃噬。 由於飢餓的猛獸隨時可能衝出鏽蝕的鐵欄威脅居民生命安全,加上萬一發生地震後果將不堪設想,附近居民在多次要求園方妥善處理未果後,於八十九年七月初向縣議員李建昇陳情,該府農業局畜產課長郭正宏、家畜疾病防治所長蔡貴雄也一同前往勘察。在畜產課長與天元莊董事長石修桃聯繫後,石修桃表示若政府願意處理,將轉交政府收容。

二、經本會日前實地勘查,目前園區內僅存一隻台灣黑熊、一隻花豹、一隻黑豹、兩隻馬來熊、一隻孟加拉虎、一隻紅毛猩猩、兩隻台灣獼猴、數隻象龜及一隻孔雀。除孔雀外,皆為「保育類」野生動物。此外,現場仍可看見台灣獼猴、紅嘴鶴死亡後留下的骨骸(請參閱附件一之錄影帶,分別攝於7月9日及7月23日)。據報載,由於經費拮据,每隻動物一天平均只吃三個雞頭。 經本會義工實地探勘之後發現,餵食食物雖不只三個雞頭,但卻僅只有「雞頭」之單一食物種類,長久下來,動物們已出現拒食或厭食現象(此由食物遺置地上,爬滿螞蟻之影像記錄可證)。此外根據野生動物專家表示:如此長期的餵飼單一食物,將造成動物營養不良進而衍生疾病,此外,飼養環境潮濕或污穢,也可能造成寄生蟲傳染。動物缺乏適當、正常之照料,以致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已殆無疑義。

三、本會於七月十一日透過李議員建昇之安排,與縣農業局畜產課郭課長當面溝通,本人亦承認主管機關過往確實有疏忽之處。然當本會進一步要求縣府應積極落實野生動物保育之精神,並維護動物福利之人道對待,避免再發生過往因疏忽職責而造成動物不必要之傷亡情形,而即刻進行如下工作:
(一)立即成立緊急處理小組,聘僱獸醫師檢查動物之健康狀況,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其他妥善之照顧。
(二)在將該野生動物轉介至妥善安置地點之前,應由縣府派員嚴格監督動物之生活照護,使其符合動物保護法第五條第二項及第十一條規定。郭課長卻以:「政府只本於從旁協助之立場,應先尊重、相信該動物擁有者有能力解決此事」之推諉姿態回應。隨後本會人員再度前往縣政府向縣長機要秘書林啟滄陳情此案,並在七月十三日以正式公函請求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重視本案(請參閱附件二),不料在七月十八日,竟看到雲林地方報紙報導:縣府主動發佈新聞稿澄清天元莊保育動物未受虐、現場也未發現台灣彌猴骨骸,而園內野生動物也已獲得安置之消息 。其說詞顯然不符附件一所示之證據。足見地方主管機關之顢頇、推諉,漠視法令與生命權益的心態。而中央主管機關亦完全放任,坐視不管。 四、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虐待:係指以暴力、不當使用藥品或其他方法,致傷害野生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在法律上,行為包含作為與不作為;經實地勘查(請參閱附件一之錄影帶),因食物嚴重缺乏、生活環境極差,已使園區內之野生動物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飼主之不作為已該當關於虐待之定義。對於天元莊業者四年多來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八條的不作為虐待,該縣政府本應基於主管機關之權責予以查核,甚至應將業者依同法第四十一條移送檢察機關偵辦;然而,即使在吾人向該縣政府陳情之後,其公務人員仍然推諉責任,實已構成監察法彈劾與糾舉的原因。依同法第二條身為中央主管機關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為農委會),本身既未執法,復未盡監督地方主管機關之責,亦應為糾正,促其改善。 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四日公佈施行的動物保護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飼主對於所管領之動物,應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清潔及其他妥善之照顧,並應避免其所飼養之動物遭受不必要之騷擾、虐待或傷害。」並於第十一條第一項定:「飼主對於受傷或罹病之動物,應給與必要之醫療。」既然天元莊業者已明顯違反上述規定,身為主管機關的縣政府除應依同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與第四款對飼主處一至五萬元之罰鍰外,更應依同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與第三款令飼主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並得逕行沒入其動物。但從該法施行至今,既未見該縣政府對飼主課以罰鍰,亦未聞該縣政府令飼主限期改善,該府公務人員顯有失職行為。 五、依法保育野生動物以維護台灣國際形象,為農委會以及各縣市農業主管機關之職責。農委會與雲林縣政府相關公務人員,對於天元莊業者虐待保育類野生動物之事實,長久以來並未依野生動物保育法與動物保護法之規定予以處理,不但造成園內動物無法獲得妥善照護,對政府提倡野生動物保育及生物多樣性維護更是負面教育。依同法第二條身為中央主管機關之農委會,對於地方主管機關應執法而未執法之情事並未監督,亦應負責。任令野生動物遭受虐待而未與處理,明顯怠忽職守,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六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無故稽延之規定。為落實野生動物保育之精神、維護動物福利之人道對待,並確保依法行政,敬請 大院依監察法第六條之規定,對相關失職之公務人員即刻展開調查,予以彈劾或糾舉,並對農委會提出糾正案,促其注意改善,以正官箴。

附件一:錄影帶兩卷
附件二:動物社會研究室函
附件三:剪報資料 附
附件四:雲林縣政府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