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膽汁非膽?「囚熊抽膽」活體模型現身說法-莫讓全球保育工作在台灣「功虧一簣」

2001.11.21    分享至: facebook line line

- 熊要自由 -
莫讓全球保育工作在台灣「功虧一簣」
國內外保育及教育團體拜訪關稅總局及司法院
籲請台灣加強海關查緝走私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的工作
並加強台灣司法人員的保育教育

  在台灣,熊的「膽汁」被認定不是熊的器官嗎?繼前(19)日國內外保育團體發起「熊要自由--一人一信,救熊行動記者會」後,今(21)日包括韓國環境運動聯盟(KFEM)、韓國環境正義公民行動聯盟(CMEJ)、英國世界動物保護協會(WSPA),國際珍古德教育及保育協會、人本教育基金會、動物社會研究會等國內外保育及教育團體,再度前往財政部關稅總局及司法院,表達希望關稅總局能加強海關在查緝走私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上的工作,此外他們也針對去(88)年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年曾作成的一項判決--認為熊的引流膽汁不算是膽的部分器官,且並未直接「殺熊取膽」,而判決一位自中國大陸引進「熊引流膽」的中藥商人無罪的案件,前往拜訪司法院,請求加強司法人員的保育教育。

  現場並展示一隻「囚熊抽膽」的活體模型,該模型由瑞士動物保護協會(Swiss Animal Protection Society-SAPS)及英國世界動物保護協會(WSPA)特別製作,在鐵籠中身穿鐵衣,不斷發出呻吟,且體內不斷流出膽汁的「囚熊抽膽」活體模型,製做的十分逼真,令人看了十分不忍。民間團體表示:今天將模型運往司法院展示,是希望告訴法官們:膽汁是熊身體器官的一「部份」。去年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的判決,讓國際動物保護團體都認為相當「不可思議」,紛紛質疑:若膽囊沒有膽汁作為其「部份」,如何能夠發揮功能?換句話說,膽汁當然是器官的一部份,更是維持動物正常生理狀態所必要的一部份。

  熊的引流膽來自中國大陸「熊場」,係將熊囚禁在一個狹小的籠子中,使其無法動彈,再在熊的膽囊插管引流膽汁,製成藥材。對熊而言,這種終身被囚禁,不斷被抽取膽汁的痛苦可說是比死還不如。民間團體表示,台灣曾被指為野生動物的地獄,前幾年還因保育不力而遭到經濟制裁,幸而經過近幾年的努力,已稍稍洗刷惡名。但去年台灣法院的這項判決,將使得商人可以肆無忌憚地「合法」引進熊膽產製品,也間接成為中國大陸熊場殘忍虐熊的幫兇,台灣在保育上的一切努力將化為泡影,對於國際保育團體想要終結中國熊場的努力更是一大打擊。

  依野生動物保育法(以下簡稱野保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產製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輸入或輸出。再依野保法第四十條規定,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高雄地方法院原判蔡姓商人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但是當案件上訴到高等法院之後,結果卻有一百八十度大轉變,判決竟變成無罪。高等法院法官所持的理由是,野保法所規範的只有保育類野生動物的器官,熊膽汁不能擴充為器官的一部份!

  再從野保法第四十條觀之,野保法所欲限制的行為是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而輸入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或「產製品」者。熊膽汁不是活體,但它算不算是「產製品」呢?依野保法第三條第六款對於產製品的定義為:「係指野生動物之屍體、骨、角、牙、皮、毛、卵或器官之全部、部分或其加工品。」膽汁如果不能算是膽的一部份,那它應該算是膽的什麼?就算硬要將它扭曲為不算膽的一部份,至少也是加工品,所以熊的引流膽當然算是熊的產製品,何來擴充解釋之說?高院法官如此任事用法,不僅毫無保育觀念可言,更是置社會一般通念於不顧,恣意解釋、扭曲法條文義。

  司法是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但在台灣,正當前線的人努力堅守崗位,為保育而盡心盡力時,司法單位認為「膽汁非膽」的判決,卻反而成為鼓勵人民消費野生動物的推手!國內外民間團體表示非常遺憾,共同希望台灣能加強司法官的保育教育,以免全球的保育工作在台灣「功虧一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