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ading

動物保護法施行三週年檢討-「八百動保大軍?如何上戰場?」公聽會

2001.10.18    分享至: facebook line line

  「把狗一輩子關在鐵籠裡」、「吃餿水飯」、「喝佈滿青苔的雨水」、「跟大小便睡在一起」、「無遮風避雨」、「不管牠發狂生病,任牠自生自滅」…..,這似乎是很多民眾養狗「看家」的方式。這,算不算「動物保護法」所指陳的虐待或是疏於照顧呢?

 

  高雄縣一位受過農委會正式訓練,並頒給證書的義務動物保護檢查員,在當地長期注意觀察某些飼主飼養以及對待狗的情形,其於發現有虐待或是疏於照顧動物之情事後,曾不斷向政府設立的「動物保護檢查人員」反應、檢舉。然而政府的動物保護檢查人員前往處理的方式,卻只是檢查犬隻有沒有「打晶片」?對於犬隻有關生活照顧、健康狀況與環境極度惡劣等「疏於照顧」情事,卻沒有具體要求改善的作為。

  87年10月13日台灣通過動物保護法至今已三年,農委會宣稱根據動保法第23條,已設置八百名以上「動物保護檢查人員」及「義務動物保護檢查人員」,無論就數量或是比例而言,堪稱世界之最。今年,施明德委員更因為目前絕大多數縣市未能依法設置專責、專職之執法人員,許多縣市的「動物保護檢查人員」都是由其他公務人員兼任或「兼辦」(形同虛設),嚴重影響動物保護的執法與教育工作,而大力推動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三條之立法修正案,目前該修正案業已排入立法院二讀議程。

  農委會每年花上千萬的經費為這些形同虛設的「動物保護檢查人員」進行制式、「填鴨式」的宣導課程,又在各縣市編列預算並大張旗鼓的招聘「義務動物保護檢查人員」,這些來自民間的「義務動物保護檢查人員」,其中不乏真正愛護動物的有心人士,一旦他們遇有需要公權力介入、要求改善或做出處罰之情形時,這些具公權力的執法人員,受訓了老半天,卻不見得具有動物福利觀念及意識。

  動物保護立法已經三週年,如果執行動物保護法的官員們對於「怎樣才算是疏於照顧?怎樣才算是虐待?」都還是模糊不清或是有意規避責任,農委會又如何能善盡宣導保護動物之職責呢?為不使八百動保大軍形同虛設,施明德委員將於2001年10月18日(星期四)上午10:30於立法院第八會議室舉辦公聽會探討此一問題。

動物保護法

第五條 
  動物之飼主,以年滿十五歲者為限。未滿十五歲者飼養動物,以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飼主。

飼主對於所管領之動物,應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清潔及其他妥善之照顧,並應避免其所飼養之動物遭受不必要之騷擾、虐待或傷害。

  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使所飼養動物遭受不必要之騷擾、虐待或傷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