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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4年地方政策 : 台南縣不願組成專責捕狗大隊
     

    2004.01.03

    目前南縣流浪犬處理制度,捕捉方面依據「台灣省畜犬管理辦法」及「棄犬人道捕捉規範」,在縣府由環保局負責,在鄉鎮市公所由清潔隊負責,而防治所負責後續收容、認養及安樂死工作。

    但鄉鎮清潔隊認為捕犬非專業,成效不佳,又被民眾誤解,因此建議縣府成立專責的捕犬大隊,但防治所認為仍宜維持現行制度,不適合組成捕犬隊之理由如下:

    (一)台南縣為畜牧大縣,飼養家畜禽數量眾多,其中,牛、鹿、羊為全國第一位,家禽為全國第三位,家畜疾病防治所平日須全力投入家畜禽及養殖水產業疾 病防疫工作。

    (二)目前國內由動物防疫機關執行捕犬業務者,僅為台北市動物衛生檢驗所、高雄市動物衛生檢驗所、台南市動物防疫所等三縣市,皆為都市型防治所,其轄內飼養經濟動物(家畜禽、水產)數量甚少。

    (三)南縣幅員廣大,如由防治所成立捕犬隊執行抓狗任務,因距離遙遠且對各鄉鎮市轄內區域地形不甚了解,一旦接獲民眾通報,得自新營市派員前往捕捉,恐將錯過捕犬良機。(台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