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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1年收容所相關事件  : 合法棄養? 動保法有修改空間
     

    2011.10.08

    中央社( 國內財經 )

    ─動物保護專題之二

    「啥!飼主可以合法將不養的寵物送去收容所?」愛貓人士陳小姐對這條規定感到訝異。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主任陳玉敏說,「是來討論飼主棄養動物到收容所問題的時候了」。

    根據動物保護團體統計,動物保護法自民國87年上路以來,有114萬2012隻流浪狗被抓進收容所,其中96萬隻死在收容所。

    許多愛護動物的人士根本無法想像,收容所除收留被捕捉來的流浪動物外,飼主也可以將不想養的寵物送進收容所。陳小姐問,「難道他們不知道12天沒被認養的話,寵物會被安樂死嗎?」

    動物保護法第14條確實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據直轄市、縣(市)之人口、遊蕩犬貓數量,於各該直轄市、縣(市)規劃設置動物收容處所,或委託民間機構、團體設置動物收容處所或指定場所,收容及處理下列動物…」,其中一項即「飼主不擬繼續飼養動物」。

    也就是說,飼主可以光明正大地把飼養的動物送進收容所,且不受任何罰鍰。

    動保人士黃泰山表示,當時訂定這條法的原因,是動保團體認為,如果沒讓動物可以送到收容所,飼主還是會棄養,動保團體考量送進收容所的動物還有機會被認養。

    黃泰山指出,收容所裡棄養的動物數量非常大,棄養大宗是繁殖場,也有一些在鄉下出生的小狗,飼主還打電話給捕犬隊,直接送到收容所,也是造成收容所擁擠的原因。

    黃泰山進一步指出,送進收容所的狗,經過一兩天會得犬瘟,死亡率很高。

    即使未因病死在收容所,被認養的機率微乎其微。

    黃泰山認為,除非動保制度建立完整,否則不可能解決棄養問題。如果修法讓飼主不能將不養的動物送進收容所,飼主還是會把動物丟到外面,棄養問題還是無法解決。

    陳玉敏認為,13年前動保人士推動訂定的「動物保護法」非常辛苦,當時的社會氛圍是「人都顧不來了,還推什麼動物保護?」

    她指出,法律訂定的是社會底限,社會在進步,,她不認為這條規定不會改變,現在也到了社會要來面對這個問題的時候了,「藉由這項討論,喚醒大家的動保意識」。

    不過,陳玉敏憂慮,不希望屆時變成社會兩極化的討論,「形成意氣之爭」;有些人會認為,他們沒有養寵物,為何要利用整個社會資源?

    因此,陳玉敏認為,社會應該要導入一個觀念,即買賣狗的人要負擔多一些責任、提高買狗和賣狗代價,例如提高稅率。

    她舉德國為例,德國當時也為流浪狗過多問題所苦,現在則規定,民眾要提出養狗需求,業者才能繁殖。

    此外,台北市動物保護處規定,如果飼主將不擬飼養的動物送至收容所,動保處向飼主收取新台幣2400元代辦領養費用。

    陳玉敏認為,民眾不養時,要不要付相當罰金,可以討論;如果不收取罰金,因為收容所辦理須付出一些行政成本,也可以收取行政規費。

    黃泰山則說,應該要成立一個動物保護司,地方有動保司分支,有足夠人力,並建立完整動保制度,動物均植入晶片,才有辦法抓到棄養者;在這些前提下,有關飼主可將不養動物送進收容所的這條規定即可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