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5.06
關於監察院糾正農委會延宕立法管理寵物飼料一案,農委會表示,該會係於97年12月22日始被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指定為「寵物及相關產品或服務」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後即積極蒐集相關資料,並審視國內外各相關法令與審慎評估後,乃決定研訂專法以管理寵物食品。
農委會指出,經研析美國、歐盟、加拿大、澳洲及日本等國對寵物飼料之管理機制,發現除日本是以專法管理外,適用之寵物種類為犬及貓,其餘國家則以食品相關法規予以規範,或由業者自主管理。
經參酌前開先進國家管理規範,並考量我國之現況,經與專家學者討論後,擬具寵物食品安全管理法草案相關條文,已於本(98)年4月17日及27日完成公聽會程序。雖於會中業者代表強烈反對訂定本項法規,然為使寵物之生命及健康能有基本的保障,同時維護飼主與合法廠商之權益,仍將朝制定專法管理進行。未來,如順利通過,將是繼日本之後,全世界第2個以專法管理寵物食品的國家。 |